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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冻擂,看看《刑法》第169条的相关规定

提问人: 匿名用户 时间:2012-01-25 阅读:

*ST德豪(002005)冻擂,看看《刑法》第169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169条之一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予以刑事处罚:(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比照一下,从报道来看,王某的行为似乎是契合此罪规定的。而其他几位高管的行为则可能触犯了刑法规定的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最佳答案

迟早的事,报应会有的
其他回答

爱购股票热心网友

迟早的事,报应会有的

爱购股票热心网友

行动!

爱购股票热心网友

刑法应派上用场,不是摆设的。

爱购股票热心网友

散户集体举报一定有效果。调查公司账户,公司业务流通,为什么亏损亏在哪里,保证有想不到的收获,公司年年要政府补贴。大股东不会这么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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