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答案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在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3.81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4.65%;《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30.89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34.19%;《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39.74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36.47%;《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4.77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722.16%。上述行为导致康得新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康得新2014年到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为康得新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康得集团为康得新的关联方。
2014年,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了《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对康得集团控制的下属公司在北京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统一管理,将协议下子公司账户资金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3258账户,如需付款再从母账户下拨。各子账户实际余额为0,但北京银行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上不显示母子账户间自动上存下划等归集交易,显示余额为累计上存金额扣减下拨金额后的余额。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七条、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康得新合并范围内的5个银行账户资金被实时归集到康得集团,实质上系康得新向关联方康得集团提供资金、康得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的行为,构成康得新与康得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
康得新与康得集团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2014年为65.23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1.75%;2015年为58.3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92%;2016年为76.7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3.26%;2017年为171.50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9.92%;2018年为159.31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36%。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4)21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号、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康得新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康得新《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在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
2015年1月至2018年12月,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通过上述方式,康得新《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3.81亿元,占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4.65%;《2016年年度报告》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