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立实业控股股东即变更《法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992358元,由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92358元,由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司法鉴定费90000元,由成清波与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358元,由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92358元,由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立案日期2020-03-13案号(2020)粤03执936号执行标的0应该是法院划转股权立案日期2020-03-23案号(2020)粤03执957号执行标的2892358由成清波与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358元,由深圳市傲盛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892358元,由揭阳市中萃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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