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顺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公告日期:2020-03-19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汕头万顺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杜成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2)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2020 年 3 月 1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代表股份 258,761,2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8.365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公司股份95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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