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公告公告日期:2020-02-07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4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情况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送达的“(2018)浙 0604民初 9365 号”《民事判决书》,上虞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山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公司”)对公司的诉讼请求。(二)诉讼基本情况该案原告山鹰公司因与被告金盾股份、周纯、汪银芳,第三人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重整后更名为浙江金盾消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消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7 月 2 日立案后裁定移送至上虞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 2018 年 9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65)。(三)本次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上虞法院作出的“(2018)浙 0604 民初 9365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1、原告山鹰公司与金盾消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之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原告依约向金盾消防支付购买融资租赁物的价款 3000 万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金盾消防,金盾消防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2、被告周纯、汪银芳自愿为金盾消防向原告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租金、违约金等各种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人应对金盾消防欠付原告的上述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关于被告金盾股份保证责任是否成立,涉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认定。根据原告两次庭审陈述,当时以公司名义
Copyright 2018- www.ahjiedai.com 融城股票网 版权所有 邮箱:terrylm@qq.com
免责声名:本站所发表的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和学习,内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与本站无关。若您发现本站存在您非授权的原创作品,请第一时间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