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赫美公告日期:2019-11-17关于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 2019】第 193 号刘睿、黄裕雄、任红、王新安、葛勇、王焕然、陈丹、宋洋、陈发、李小阳:2019 年 4 月 30 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涉及:违规对外提供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诉讼、仲裁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所持子公司股权、多处房产、土地及设备被冻结未及时披露等。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治理层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过程。 你们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2同时,提醒你们: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特此函告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9 年 11 月 17 日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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