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股份有限公司肆意曲解证券法规,公开误导中小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重点指引日常关联交易的披露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佳通曲解证券法规公开误导其他股东!可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应当及时披露,还应当得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佳通股份从未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内容。: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公司认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Copyright 2018- www.ahjiedai.com 融城股票网 版权所有 邮箱:terrylm@qq.com
免责声名:本站所发表的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和学习,内容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均与本站无关。若您发现本站存在您非授权的原创作品,请第一时间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