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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短信推广赚钱吗 【以案释法】发送短信还能赚钱?两男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服务”获刑

发布时间:2021-07-03 15:06:51 已收录 阅读:5次

原标题:【以案释法】发送短信还能赚钱?两男子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服务”获刑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处于多发状态,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但是,有这样一群人,坐在家中,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短信推广“服务”,最终领刑受罚。近日,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黄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帮助,两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罪名,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人为赌博网站提供短信推广服务,客观上均未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犯罪,但是他们的行为却为网络赌博犯罪活动创造条件,打广告,做推广,助纣为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走了歪路进了牢房,勤劳本分、脚踏实地才是正道。

2020第307期(总1377期)

来源:雨山法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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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