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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网上教师需要什么条件.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03 11:07:32 已收录 阅读: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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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3/8

为了改善学院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办学模式要求,规范兼职教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兼职教师的聘用条件

兼职教师是指从学院外聘请的承担学生理论教学、实训教学或管理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聘请的兼职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相应专业的从业经验;能工巧匠一般应具有技师(含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行业特许资格,并具有较强的实践工作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条 兼职教师的主要任务及职责

一、兼职教师要严格按照学院课程教学大纲,根据指定的教材进行备课、讲课及评课。

二、兼职教师要以学院教学为己任,严格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处处体现为人师表的学者风范。

三、兼职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学院交给的教学任务,遵守教学规范,主动为学生答疑解惑。

四、兼职教师应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者更换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

五、兼职教师应按规定时间上交有关教学文件。

六、兼职教师应接受学院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吸纳学院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七、兼职教师应认真备课、授课、批改作业、答疑辅导,参加有关课程的教学研讨活动。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

一、各系、部、实训中心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需要,每学期安排教学任务时提出拟聘兼职教师的计划和课程表,报教务处和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拟聘兼职教师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学院开展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各系、部、实训中心可通过试讲或面试等方式,对符合兼职教师的任教条件和任教资格的应聘教师进行初审。

三、各系、部、实训中心在完成招聘兼职教师的工作后,将拟聘的兼职教师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教务处和分管教学院长审批。

四、经学院批准聘任的兼职教师,按要求到教务处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兼职教师的待遇

一、兼职教师讲课酬金按月计算,按月发放,均计算到当月最后一日。

二、各系、部、实训中心务必于每月6日前将上月教师课酬统计核对,并由系、部、实训中心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教务处长审核并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每月中旬由财务处发放上月课酬。上述时间如遇节假日,则按节假日时间顺延。

三、兼职教师课酬=基本课酬+浮动课酬。基本课酬由学院依据基本课时酬金发放标准按月统计发放;浮动课酬为0-30元/课时,在学期末视教师的教学情况、学生满意率和作业批改情况等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数量的多少,但如果教师未上满一学期则不予以发放。

系、部、实训中心教学秘书在核实教师讲课及统计讲课课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负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如影响到实际酬金的发放等问题,将暂缓相关系部兼职教师工资发放。

各系、部、实训中心教学秘书在安排教师授课时必须严格遵守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数要求执行。

四、教师讲课(理论课)基本课时酬金发放标准

(一)正高级70元,副高级及高级技师60元,讲师(技师)50元,助教(高级工)40元;

(二)凡担任汽车专业课课程教学任务每课时增加10元。

注:教师职称一律按职称证书认定。如无职称,则按学位(学历),具体方法为:学士和硕士在读生按助教对待;硕士和博士在读生按讲师对待;博士按副教授对待(在读优秀本科生按助教发放,40元/课时,不发放浮动课酬)。

五、浮动课酬发放办法

(一)浮动课酬按学期统计发放。

(二)浮动课酬金额:按学评教、督导评教、教书育人评教综合排名发放浮动课酬,全校排名在前5%发放30元/课时、排名在5%-30%发放20元/课时、排名在30%-90%发放10元/课时。

(三)浮动课酬的最终发放金额,还需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考核。

1.考核基本教学工作: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课不迟到或早退;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授课,认真备课,教案齐全;

(3)严格进行教学管理,维护课堂秩序,认真登记平时成绩;

(4)认真批改学生作业并给予相应的课外辅导;

(5)积极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教研活动。

2.考核调/停课次数:

按教学班计算,每学期因个人原因调/停课达3次者,浮动课酬金额不高于5元/课时。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发放浮动课酬。

(1)未授完一学期课程(不含正常结课、中途接课);

(2)出现教学事故;

(3)按教学班计算,每学期因个人原因调/停课在4次及以上。

(4)综合评教排名在后10%者。

六、兼职教师上报《湖南吉利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兼职教师信息登记表》(附相关证书复印件)不全者一律按助教对待;没有及时填写并上交《教学进度计划表》的教师,其课酬/课时将减少10元发放,直至上交本表后恢复正常;

七、体育课、计算机上机课和实训课的基本课时按《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

八、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及进度进行授课,未经教务处及院领导审核同意,不得随意变动和增减,否则将不予承认。

九、期末考试(考查)因补考要求,应出A、B、C三份试卷和标准答案,出卷费按每份2课时计算,所出试卷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且试卷格式必须符合教务处要求,否则不予统计发放。

十、在该月兼职教师课酬发放之后,各系、部、实训中心应及时与任课教师进行核对,如发现问题及时报教务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教务处不再办理。如遇寒、暑假则在下个学期第一个月内处理上学期课酬发放遗留问题,逾期将不再处理上学期课酬发放事务。

十一、如遇到其他特殊情况,其解决方案须由系、部、实训中心写出书面报告,经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及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承认。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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