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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
但是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里所说的意思就是不能违背宅基地“一户一宅”原则,如果将自家宅基地用作他用,政府不会再给予你另一块用来建住宅的宅基地。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3.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4.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5.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6.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7.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8.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这些赖以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的法律有:(1)、宪法,规定了对公民住宅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原则的最高法律依据;(2)、由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是拆迁中最重要的部分,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3)、部门规章:主要有:《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司法部制定的《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等;(4)、根据《立法法》规定和授权,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5)、相关司法解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折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房屋价值补偿是所有补偿中最重要的,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要由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式来评估确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房屋征收决定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对于和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是构筑物,都要一并进行评估。
2、因为征收房屋造成居民搬迁的,应该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悬着房屋产权调换的,要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是提供周转用房。如果提供了周转用房就不用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了。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就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是延长周转用房的使用期限,并赔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用。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业停产的补偿,要根据房屋被征收钱的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决定补偿多少。具体办法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指定。停产停业的利润损失是指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损失,不包括投资利润损失。
4、对于按期搬迁的征收人,市、县政府会给与奖励,如果没有按期搬迁的则无法享受政府给与的奖励。补助一般都是针对一些生活困难的,有重大疾病或是住房困难的家庭的救助。补助和奖励都不具有普惠性,并不是每个被征收人都能够得到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部分农村危房被强拆是合法的,主要包括无主的危房,异地重建后的原危房,一户多宅的倒塌危房等等农村危房,具体如下:
(1)无主的危房:以前的进城热导致农村存在部分长期闲置的空心房,这类房屋由于长期无人居住年久失修,或者是其他原因的影响,已成为了危房,针对这种情况的危房,是要被无偿拆除的。当农村五保户去世后,其房屋是没有人继承的,其房屋就变成了无主房屋,若是后期房屋成为了危房,也会被无偿拆除。
(2)异地重建后的原危房:农村危房一般是选择原地建房,但部分农村地区在特殊情况的影响下(地质灾害区等),会异地重建,所以原危房将被拆除,这也是为了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3)一户多宅的倒塌危房:农村一户多宅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若是该倒塌的危房所有人是一户多宅的,那么该危房也将被无偿拆除。
2、但若是农村危房不属于要被强制拆除的房屋类型时,被强制拆除是一种非法行为,针对这类非法强制拆房的行为而言,被拆迁人可以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选择适当的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忙。
1、各项征地赔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赔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同时还要考虑到被拆迁人自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章建筑罚款后还是要拆的,违章建筑不会因为罚款而变为合法建筑,交完罚款后,违章建筑依然不受法律保护。
航拍图是可以作为认定违法建筑的依据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依据,认定违法建筑还应该查看建筑是否有合法建建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类。由此,棚户区改造系在国有土地上开展与进行,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应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根据该条例第17条,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此外,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即依法承包到户的耕地征收时,其补偿归个人所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于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由此可知,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的通知后,享有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的期限通常是60天,而行政诉讼的期限通常是6个月,也就意味着未经6个月,政府不可强拆违章建筑。
诉讼法之所以规定时效、期限,其目的在于督促相对人尽快行使权利,一是法律关系确定,减少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其次也是为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给相对人以说话的空间和时间。
尤其征地拆迁案件中,时间就是金钱,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要紧紧抓住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利,争取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其实根据我国的法律,农村自建围墙一般情况下都是不违法的,况且围墙都是修在自家的宅基地上。但是也要注意以下3个条件,避免合理的围墙变成了违建。
1、不影响他人生活
在农村,自己房子外建围墙有种安全感,已经成为古往今来的习惯,一则防止小偷进来,二则防止其他牲畜进来,或自己饲养的动物跑出去。农村自建围墙就要建立在不妨碍他人生活的基础上,并且也对周边的土地不产生其他影响!
2、在规范许可范围内修建
现在农村一般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规划的范围内盖围墙,并且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围墙为合法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是一个有机整体的,都是合规的围墙。
3、不占用耕地、农田
这些年对耕地的使用是非常严格的,加上对农耕地的保护,都禁止将农耕地变为宅基地。就算需要审批,审批也是相当严格的,所以说如果在农耕地上建围墙就算违法行为,这也是需要建设土地使用权证的,如果没有就是违法的。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子,按法定程序拆除后不能得到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只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才应当给予补偿。在拆除违章建筑时虽然不给予补偿,但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要给予补偿,因为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是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
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予以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面对强拆,我们应该怎么办?
如果预先知道会被强拆,那么在强拆之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尽量搬离贵重物品,其他的进行拍照录像,最好全面不留角落,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并保留有力证据。
强拆之中应该怎么办?不要过于惊慌,也不要采取过激行为。你应当先报警,交给警察处理。有些老百姓会说警察来了根本不管,那么可以起诉警察部门行政不作为,在此我们需要警察来到现场的出警记录,这是后期维权的重要筹码。与此同时,家人和朋友要在保护好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和录像、录音,目的只有一个——保留证据。
强拆之后,要积极启动法律程序。利用前期留有的电子资料和拆迁方的相关材料启动法律程序。证据意识、证据材料、启动法律程序,这才是我们应当拿起来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不是一味的进行私力反抗。
当遇到强拆,几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中都充满了愤怒。如果一味的盲目的选择用私力救济,最后的结果是我们无法承受的。暴力抗拒,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阻止财产受损,甚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强拆不要怕。原则上要保护自己,减少损失,保留证据和相关材料,并通过法律程序,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强拆来临,不要一味的莽撞,也不需要一味的惧怕,而是冷静的处理,通过法律手段才是最稳妥,最有力的途径。
法定的补偿标准,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补偿标准。其次,不论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还是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不论拆迁是谁主导的,也不论是在什么性质的土地上、建造或者购买的房子,房子均是属于产权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对其的拆迁补偿,都须是合法、合理的。
一、城市房屋(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其补偿标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房屋周边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农村自建房屋及其宅基地(即集体土地的征收与房屋拆迁):其补偿标准,应由省级政府制定,按照区位分为几类地,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其最低的补偿底线,是房屋的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
三、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拆迁):其补偿标准,可参考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可选择中间价位(如“价格区间”,为在“农村房屋补偿与城市房屋补偿之间”的价位),以及做好与拆迁方、在拆迁中间环节的谈判事项,争取最佳的合法、合理的补偿价格。
征地补偿款发放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各项补偿要在3个月内支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无论是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还是安置补助费,都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级国土部门拟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征地补偿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提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某些地方由镇政府甚至村委会全权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的情况,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 征地补偿款应当全额支付,不能分期支付
征地补偿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支付,不能仅仅支付一部分。法律规定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完毕。指的全额支付、支付到位。
6.1.1 收益还原法
(1)确定年总收益时,在缺少经营收益资料时,可采用具备可比性的当地类似产业的客观经营收益数据,经过必要的校核修正,测算待估宗地的收益水平。
(2)确定年总费用时,鉴于各地执行的土地税费政策和标准存在差异,应按照当地相关规定计算。
(3)确定还原率时,当有可比的集体建设用地交易资料时,宜通过从交易资料中提取的土地纯收益与价格比率法测算还原率;因缺乏适用的市场交易资料而选择其他方法测算还原率时,考虑交易主体的市场风险偏好等影响,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原率通常略高于同区域同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一般上浮比例不超过3个百分点。
6.1.2 市场比较法
(1)无集体土地交易实例时,不得采用市场比较法。当同一区域或同一供需圈内,三年以内的可比实例不足3 例时,可适当扩大实例搜寻范围,放宽时间选择年限;需要增加比较实例来源时按照先调整范围后调整时间的原则处理。当可比实例距评估期日的时间较长时,应关注不同时期集体土地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必要的修正。
(2)区域因素修正中,除考虑常规因素外,还应关注体现集体建设用地空间分布特征及影响其价值水平的特色因子,例如:在繁华程度因素中,考虑距中心城镇、乡村居民点的距离;在交通条件因素中,考虑公交线路、县道及乡村道路的影响;在基础公共设施因素中,考虑娱乐活动站所、乡村旅游设施、零售点、固定的物流配送中心等。(3)个别因素修正中,应充分考虑宗地的产权差异、利用方式差异等因素对地价的影响。
6.1.3 剩余法
(1)确定待估宗地最有效利用方式,应根据宗地所在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所确定的规划条件,并结合估价对象实际可行的利用方式进行。
(2)确定开发周期时,原则上不超过3 年。
(3)测算开发成本各项税费时,应考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差异,税费项目和标准依据当地相关规定取值。
(4)在确定利润率时,应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区位及产业经营风险对利润率的影响客观确定。
6.1.4 成本逼近法
(1)确定土地取得费时,应结合所处区域的用地结构,合理分析确定土地取得的客观方式。对于通过农用地转用形成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参照集体农用地价格评估方法确定土地取得费。对于通过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等调整后形成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运用成本逼近法时应考虑建新区和拆旧复垦区与之直接相关的客观成本费用;各类涉地指标费用不应纳入。确需参照征地相关费用时,应注意分析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异,不应包括其中对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补偿费和仅在征地环节发生的税费。
(2)确定土地开发费时,在地价定义设定的开发程度范围内,由各方投资完成的区域客观开发费用均应计入;具体取值标准可借鉴或采用同区域土地开发费用客观水平。
(3)确定相关税费时,应根据当地具体的政策规定确定税费项目及标准,对于从土地增值中提取的税费项目(例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土地增值税等)不应计入相关税费。
(4)测算利息时,利率的确定宜考虑土地开发领域金融政策的影响。
(5)在确定土地增值时,应综合考虑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开发后所能达到的基础设施水平、周边设施的完善程度、宗地的规划限制性条件、土地权利的限制性因素等。
6.1.5 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1)在制定并发布了集体公示地价的区域,可采用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评估。
(2)不得采用国有建设用地公示地价体系直接修正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价格。
首先如果你的父母已经去世,那么子女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拆迁征收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一涉及到拆迁,不出意外的,拆迁行政机构首先就往违法建筑上面动心思。一旦被定义为“违建”,拆迁方可以最小损失,最大化利益来进行拆迁甚至强拆,而对于被拆迁方来说,这无疑是身家财产的覆灭。
不一定。对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1、按户口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2、按人头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如果是2008年以前就建好的车库,十年以上不能认定违建,认定为违建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对于法律实施前的建筑,如果缺少证件,符合规划的应当补办证件。
村里征地要不要经过村民同意
农村如果因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政府政府申请,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可以征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一,违建是如何认定的,由谁认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认定权在规划管理部门手中,除非违法事实与法律适用较为明确,否则一般情况下城管部门不得代为行使。也就是说,如果认定当事人建筑建设违法的仅是城管部门,当事人应该提起注意,进一步了解确认其是否真的依法有此权限。
第二,违法建筑认定后,应依法经怎样的程序、由谁实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后,方有权实施强制执行行为,且应当经过必须的催告程序,尊重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后才能实行。
第三,违建强拆实施过程也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简单来说,强制执行的事实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后进行,且实施过程中必须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及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如果以上程序明显缺失的,一般可以认为强拆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强拆违法建筑就一定是合法的吗?并不是这样。但涉及到具体情况发生时应该怎样理解和应对,我们很难一言以概之。我们只能告诉大家,如果出现以上的某些情况,违建的认定和执行是存在问题的;我们只能告诉大家,应该这样提高敏感度和基本判断能力;我们只能告诉大家,如果被卷入违建争议中,第一时间咨询专业人士总是没错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子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在拆迁时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如果您家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同时,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您家的房子是集体土地上(宅基地)的房子,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被征收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规定:“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1.房屋虽然是集体土地,但是被纳入城市规划范围或者属于“城中村”,这种情况下,一般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的精神补偿。
2.房子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子,附近也确实没有可参照的房地产市场,一般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即地上附属物补偿加上土地补偿。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和房子补偿是拆分开来进行补偿的。比如,有些地方会按照“重置成本价”补偿房子,简单理解就是您重建房子需要的成本。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属并列关系,既然没收属于行政处罚,故责令限期拆除当属行政处罚之列。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建筑物和设施的拆除,立法机关在土地管理领域明确将责令限期拆除定性为行政处罚。虽然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处理的是同类事项,因此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的“责令限期拆除”与土地管理中的“责令限期拆除”具有相同性质。
1、严重违反规划法的,一定是违反建筑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建筑下面的土地还是要补偿的。
2、被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但有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补偿。
3、具体的补偿包含两类,一是房屋安置补偿,就是旧房换新房的补偿,一般都是一次性补偿。二是临时安置补偿。置换期间,需要租房,一般都是按月领取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应以当地为准。
根据《中华bai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du村民一户只能拥有zhi一处宅基地,dao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了征收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对土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1)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
(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多年产权的商业公寓拆迁,实质上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违建责令停建,并依法强制拆除,拆违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我们可以来看下北京市对于违建的处理办法,
在拆除违建方面,新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了比较严格严厉的规定,结合了停建、查封、扣押、自拆、回填、改正、罚款、强拆等多样化治理措施。确保违建不受益,违建担责任、受处罚,妥当地清除不利影响。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正在搭建、开挖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回填;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回填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回填。
第七十五条也提到了,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明确了,拆除违建的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强制拆除或者回填违法建设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
综上所述,咱们已能感受到北京拆违的严肃性和严厉性。违建不仅难以开展建设,而且还将面临一系列的惩治处罚措施,甚至在被强制拆除后,当事人还需要自行承担拆除费用。《条例》的出台相当于宣告了违建在北京将再无容身之地,这也符合当前全国范围内大力拆违的大环境、大趋势。
活动房可能属于违章建筑。是合法工业产品,你把它放在合法位置上就是合法建筑。放在不合法位置上,就是违章建筑。比方工地上的临时活动板房就不是,所以是否违建取决于这几点;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由此可见,活动板房在搭建之初,一定要向相关部门申请且获批才能搭建,需按照有关的规定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总结起来,下面这些情形的建筑都可以列为违章建筑:
1.凡未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而施工的工程,包括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未经申报的装修工程及不按规定安装空调机的。
2.虽有施工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工程。
3.在期满后仍不拆除的一切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4.在现有房屋四周、屋顶阳台等处擅自搭建的一切附属建筑物。
5.未经批准在人行道、马路边搭建的货亭等。
6.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道、楼梯通道等修建的房屋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7.私人在小区内擅自占用公用土地修建或扩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和穿过墙体安装煤气管。
8.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的建筑物、构筑物。
9.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雨蓬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有资格获得征地补偿款:
1、外出务工、经商人员。
2、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3、因婚姻关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动的人员。
4、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5、新出生人口的待遇问题。因其未办好户口手续或虽然已办好户口手续但未分得责任田而决定不分配的。
6、超生子女。
7、服兵役、两劳人员。
8、回乡退养人员。
9、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10、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违章建筑限期拆除的限期在现行的建设行政法律法规中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其拆迁程序依次是:立案、调查、决定(此环节需要告知和听证)、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拆违工作也不是“说拆就拆”的,拆除违法建筑从立案到拆除最少要经历7个月的时间。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违建现场进行初步勘察,确认属实后方可立案;之后对违建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询问当事人,对正在建设的违章建筑责令其立即停工。
对情况属实、权责分明的违建,综合执法部门将做出限期拆除罚款的决定后要将执法文书送达违建当事人,如果违建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缴纳罚款并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方可结案。如违建当事人逾期不拆除违建,才会实施强拆程序。
强拆过程中,违建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为60天;也可申请行政诉讼,诉讼期为6个月。如违建当事人不提起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违建的,综合执法部门将下发书面催告,并听取违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于确无正当理由但仍不拆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将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64条对违建行为进行了区分情形处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能拆除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因此,在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前提下,责令限期拆除与没收属并列关系,既然没收属于行政处罚,故责令限期拆除当属行政处罚之列。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另外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若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建筑处理结果不满,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此可看出,农村违建房拆除是可以获得一部分补偿的。
农村住宅(民宅)的政策是一户一宅基,同时需满足当地的有关政策,比如:房屋的占地面积、高度等,还有农具小库房的面积限制等等。同时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如果没有办理审批或实际建造时超出限制,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一般情况,如不是太过分,都有通融之策。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标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发布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由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征地用途。
2.征询被征收的村民意见
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联合乡镇政府围绕公告的六项主要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与村民的意见。
3.实地调查与登记
县级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去征收范围内对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与数量、规格进行实地调查,并将调查情况现场填制成表,一式三份,然后进行确认。
4.一书四方案
根据征询、听证、调查与登记的具体情况,拟出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拟好后再组卷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5.张贴征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6.报批征地补偿安置,然后进行土地登记补偿和土地交付的工作。
一、违法建筑的强拆程序——行政强拆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
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对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65条的规定,行政强拆的对象是:(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2)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也就是说,行政强拆只针对违章建筑,合法建筑即使出现需要强拆的情形,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申请。
二、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在征收人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司法强拆的前提条件,司法强拆一般须满足两个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
司法强拆的法定程序
1、申请前的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需要向当事人出具《催告书》,如果当事人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2、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一般而言,如果是对违法建造的房屋进行强拆是没有拆迁补偿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但是对于以下几种“违法建筑”被拆迁人也是可以有足额的拆迁补偿利益的:
1、历史存留的房屋。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一些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
2、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最开始农村建房管理较松,对产权这方面也没有管理到位,因此农村有很多无证房。无证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只要是依法建造的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的时候依旧可以拿到全额补偿。
3、祖业上遗留的房屋。不少地方,还存留者祖上或者家族传下来的房屋,这些房屋年代久远,如今更具有历史价值。对于这类房屋,在建国前就存在了,拆迁时不管有没有产权证明,都能拿到拆迁赔偿。
村委会参与强拆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政府掌握强拆决定权,村委会只负责实施;二是村委会决策强拆并实际实施。
政府针对企业主作出强拆决定本身就是行政行为,那么村委会经其授意实施强拆的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对村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村委会决策实施强拆,其前提是收回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还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因此,村委会决策收回土地,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而实务中村委会受各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依法形成决议,其收回土地的决策往往不符合法定程序面临无效的风险。
此外,如前所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没有强制执行权,即使其收回土地决议有效,但也无权作出强拆决议,更不能自行实施强拆。一旦村委会自主决策并实施强拆,就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形式的法律责任。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此,要强制拆除需要事先作出强制拆除决定。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据此,即使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其也应当进行公布。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拆除的,才可以拆除。
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能给予拆迁补偿,也就是说建筑违章,但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既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因此,拆迁人在拆除违章建筑时依法不给予补偿,并不意味着对拆除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也不给予补偿。
建筑违章但土地具有合法的使用权或产权也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因拆迁造成土地使用收益损失应予以适当补偿。
一、产值倍数法(以征收耕地为例)。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二、片区综合地价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区片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见,片区综合地价实际上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地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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