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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国家能源委、农业部、国防工办、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和国务院知青办《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情况参照执行.
在远离城市的林区、矿区、油田和化工、交通运输、军工、地质和储备等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自己动手办农副业生产,对于改善职工生活,安置职工家属和待业子女,发展集体经济,推动工业生产,促进安定团结,分担国家困难,都起了积极作用.这是一>利国利民的好事情,有条
>的单位都应当积极把它办好.
企业办农副业要注意搞好工农关系,不要与民争地,要照顾农民利益;要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一切工矿企业都应重视和搞好厂区绿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这项事业,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劳动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关于工矿企业要进一步办好农副业生产的报告
为了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把有条件的工矿企业,特别是远离城市的企业办的农副业生产搞得更好,使其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于六月下旬,召开了工矿企业农副业生产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省、自治区劳动部门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工会、经济
研究和新闻单位的同志.会议着重分析了企业办农副业生产的现状,肯定了它所起的作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的方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有条件的工矿企业,特别是远离城市的企业,办农副业生产,是关心群众生活,解决职工困难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我们党“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南泥湾精神的继承和发扬.早在六十年代初,一些远离城镇的矿山、森林、石油、军工等工业企业,就办起了农副业生产,解决了职工
生活中许多实际困难,深受广大职工的欢迎.后来,其他行业也陆续积极举办起来,到七十年代后期达到了一个高峰.一九八0年有耕地六百万亩,产粮八亿多斤,蔬菜二十三亿斤,肉四千七百万斤,食油六百一十万斤.
企业办农副业涉及到国家的二十多个经济部门.发展较快的,有林业、石油、煤炭、冶金、铁道、化工、地质、储备和军工等部门.仅林业、石油、煤炭、冶金四个部门就有耕地四百一十二万亩,一九八0年产粮食六亿六千万斤,菜二十亿斤.能源和基础工业部门的基层单位,大部分
办起了农副业生产.
前些年,企业主要是办职工农场和农村户口的家属农场,最近几年由于城镇待业青年增加,有些农场逐渐转为以安置农村家属和知青为主了.它已成为安置家属和职工子女就业的一条重要门路.
(二)
多年的实践证明,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生产,是关系群众生活的一>大事,是发展集体经济、解决青年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是减轻国家负担的有效措施,是促进安定团结的积极办法.从长远来看,它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贯彻"工农结合、城乡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的工矿区建设方针,以及对加速企业现代化,都是有促进作用的.
第一,补充副食供应,改善职工生活.以蔬菜为例,内蒙古乌海市,是个有二十三万人口的矿区城市,现在企业办的农场供应的蔬菜量,占全市蔬菜供应量的百分之六十三.黑龙江省的大庆油田和伊春林区,过去都由商业部门从山东、江苏、河北等地调运蔬菜,运费贵,损耗大,职工
花钱多,还吃不上新鲜蔬菜.从办起农副业以来,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在大庆油田每年平均生产>亿斤蔬菜,人均五百斤,不仅基本上解决了三十九万人口的吃菜问题,每年还为国家节省了蔬菜补贴费四百万元,也节省了大量运输力量.伊春林区一九八0年生产四亿八千万斤蔬菜,也基本
上解决了吃菜困难的问题.
第二,解决了部分职工两地分居的问题.通过企业办农副业生产,在不增加国家商品粮供应的条件下,已解决了二十多万户、七十多万名农村户口家属与职工两地分居的问题.这些职工不再回家探亲,每年既给国家节省了约>千万元的费用,又有利于工业生产任务的完成.石油系统已
有三十一万农业户家属吃企业自产粮.武汉钢铁公司有九千多名从农村来的老职工,多是各级生产骨干,他们长期和家属两地分居,矛盾很大.近几年武钢通过办农副业生产,把最急需安排的>千三百名职工的农村家属一万多人,安置到农场劳动,吃自产粮,职工和家属都比较满意.>夏
石炭井、石咀山两个矿务局,解决了六千名农村家属与职工的分居问题,使这些职工每年多出勤十万个工日,可以多产煤炭十万吨.
第三,安置了不少职工子女劳动和就业.许多企业办的农副业生产基地,近两年来,为了更多地安排待业青年就业,有的成立农工商联合企业,有的成立生产、生活业务公司.目前,在这方面已有六、七十万名职工子女和几十万名城镇职工家属参加劳动.有些企业还组织待业青年,利
用有限的土地和水面,发展了种植业和养殖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
第四,增加部分职工家庭收入,提高了生活水平.有家属参加农副业生产劳动的职工,过去多是困难户,现在一般每人每月平均有三、四十元收入,家庭收入大大增加,生活显著提高.企业开支的困难补助费也大为减少.
第五,为国家增加了耕地面积.企业办农副业现有的近六百万亩耕地,绝大部分是群众自己动手开垦的荒山、荒地.如胜利油田的十四万亩耕地,有九万亩是在当地群众大力支援下改造的盐碱滩地.抚顺矿务局用了七年时间,改造十七处矸子山,造出近万亩良田、五百亩养鱼水面和五
个果园.兰州炼油厂利用厂区空闲地,开出六百亩耕地.黑龙江建华机械厂利用靶场空地,开荒四万亩轮种.在我国耕地不足而且日趋减少的情况下,企业开荒造田是一>意义重大的事情,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第六,种植了大量树木,在绿化厂矿区和防风固沙方面起了不小的作用.多年来,已种植各种树木三亿三千万株.>夏煤管局五十个农场,已有成材树一百五十万株,初步形成了农田防护林带.
第七,有利于工矿区、小城镇的建设.远离城市的矿区、林区、油田和三线军工企业,大都是“企业办社会”,现在已初步形成了一批小城镇.职工家属和子女参加农副业生产,兴办集体企业,发展手工业、商业、维修和业务行业,对于这些小城镇发展生产,繁荣市场,方便生活,都
起了不小的作用.
(三)
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企业办农副业耕地在减少,生产在下降.一九八0年耕地比一九七九年减少近一百万亩,粮食减少>亿斤.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1)思想认识不一致.有人认为,农业生产情况好转了,市场农副产品供应增加了,企业办农副业生产不需要了;有人认为,按现
代化管理企业的要求,企业办农副业“不符合专业化原则”,是“不务正业”.因此,领导放松了,有的农场下马停办了.(2)不注意经济效果,吃“大锅饭”,忽视多种经营,致使一些农场长期亏损,企业不想再办下去.(3)企业办农副业的耕地,虽然大部分是自己开垦的,但也有
一部分土地与农村社队经常发生争议,有些农场难以再办下去.
到会的同志认为,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一些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生产是完全必要的,应当坚持办下去.这是因为:(1)我国农业情况虽然好转了,但要显著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和改善交通运输状况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一些林区、矿区、油田和三线军工企业,上千万职工和
家属需要的蔬菜和副食,完全靠市场供应仍有困难,必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己动手解决一部分或大部分.(2)目前吃企业自产粮的农业户职工家属近七十万人,如果不把农副业生产办下去,他们的生活就会发生问题,影响安定局面.同时,目前家住农村的职工家属仍有数百万人,要把
他们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是办不到的.企业办农副业生产是缓和矛盾和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3)林区、矿区、油田等工矿企业举办的农副业基地,仍是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一个重要门路.(4)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对于关、停、并、转和任务不饱满的企业中多余的职工,除
进行调剂和组织学习以外,还可以组织他们植树绿化和搞农副业生产.(5)目前企业把职工家属、子女组织起来从事农副业生产、植树绿化以及企业的辅助性生产、生活业务等劳动,逐渐把它办成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可以为企业实现专业化生产创造条件.(6)如果不把农副业生产办
下去,不仅不能为国家增加耕地,现有耕地也不能充分利用,有的还可能荒芜,这于国于民都很不利.
因此,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办农副业生产的方针是正确的,不是“不务正业”,必须坚持下去,不能动摇.现有的矿区城市有条件的也应继续办下去.
(四)
进一步办好工矿企业的农副业生产,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对现有的农副业生产基地要实事求是地进行整顿.办得好的,要力求办得更好,经济效果更大.有条件而办得不够好、尚有亏损的,要力求办好,尽快扭亏为盈.有需要、有条件而尚未办的,应当积极兴办.确属无条件继续办下去的,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停办.停办时,
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做好财产处理和人员安排.
二、要慎重稳妥地解决耕地问题.企业办农副业所需要的土地,原则上应当自己动手,开荒种地.当前,先要把厂、矿、仓库区、靶场、机场内部的空闲土地充分利用起来.凡属企业自己开垦的荒地,使用权应归企业.若因土地问题,企业与周围社队发生争议,应当本着不要与民争地
、搞好工农关系的精神,由地方政府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企业新办农副业生产需要土地时,建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就近拨给一定数量的国有荒山、荒地、水面,并要有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包括协议书、四至、平面图),把使用权稳
定下来.
企业办农副业生产,禁止买卖、租佃和征用土地.
三、当务之急是要加强经营管理.企业办农副业生产,必须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由小到大,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尚未做到独立核算的,要尽快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改善经营管理,严格经济核算,不得挥霍浪费或搞不正之风;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充分地利
用土地,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要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有条件的要逐步向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要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联产计酬的生产责任制,坚决改变吃“大锅饭”的做法;一切工矿企业都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保护和美
化环境.
四、有关企业办农副业的资金、税收、农产品购销、农村户口落户、农用生产资料供应>道和农场使用的水、电、油费用标准等一些>策性的问题,现在已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办理,尚无规定的,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作出规定在未作出规定之前,可与地方有关部门
协商处理.
五、在规划中,要把企业办农副业生产基地的建设和工矿区、小城镇的建设结合起来.
六、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青年的工作.
七、农副业生产基地,要配备有事业心的领导人员和必要的技术干部,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尽可能使他们保持稳定.
(五)
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矿企业的农副业生产的领导.
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都要继续支持企业办农副业生产,把它当做一项重要的、长期的事业来抓,要摆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亲自过问.
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负起领导和管理这项工作的责任,工会要密切予以配合,劳动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
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任务多少的情况,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参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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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原则同意水利部《关于对南四>和沂沭河水利工程进行统一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南四>和沂沭河地区,由于多年来不断发生水利纠纷,影响该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对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是很有必要的。关于管理机构设置中的具体问题,由水利部同各有关省协商解决。
关于对南四>和沂沭河水利工程进行统一管理的请示
二十多年来,苏鲁两省边界附近的南四>和沂沭河地区,水利矛盾不断发生。我部虽然多次进行检查处理,但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我们认为,根本的问题,还是因为这个地区的水利问题,关系到两省人民的切身利益,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计划,统一管理,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矛
盾。
南四>和沂沭河地区,位于黄河和泰沂山区以南,废黄河以北,面积近八万平方公里,有六千余万亩耕地,四千万人口;分属山东菏泽、济二、临沂三地区和枣庄市,江苏徐州、淮阴两地区和徐州、连云港两市,以及河南开封、商丘地区和安徽宿县地区的一小部分。历史上,由于黄河
夺占了泗水和淮河的河道,造成这个地区水无出路,灾害频繁,是我国的重灾区之一。
一九四九年起,山东和江苏两省,相互配合,开始修建新沭河和新沂河工程,初步改变了洪水横流的局面。以后继续进行综合治理,现在已可解决常遇的水旱灾害。但是为了根本解决问题,还需要继续完成沂沭河东调工程(即将沂沭河洪水直接开辟向东入海的出路,此工程已完成过半
),以便腾出中运河和新沂河作为南四>的洪水出路。同时,还要统一安排工农业的水源需要。目前由于以上两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水旱灾害的>胁仍很大,涝时争排水,旱时争用水。近年来由于连续干旱,水稻面积不断扩大,加上其他用水增加,流域内争水问题越来越尖锐。加上两
省边界的水利矛盾和>田>产的纠纷,使许多问题更为复杂,分散了治水力量。
多年以来,虽然对这个地区进行了统一规划,但是由于不能做到统一计划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也就不能很好落实,甚至往往事倍功半,造成国家和人民的不必要的损失。当前在国民经济调整期间,水利投资有限,更必须统一管理已建的水利工程,并统一使用有限的投资,才能较好地
发挥效益。我们认为,这样做是符合这个地区各省人民利益的。
为此,建议在治淮委员会领导下成立沂沭泗水利工程管理局。任务是:
1.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综合地方意见,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推动有关方面组织实施,必要时提出调整计划意见。重大工程改为水利部直属项目。
2.对主要河道、湖泊和枢纽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运用。这些工程的防汛岁修经费相应地划归管理局。
3.掌握一定施工力量,承担地方无力或难以承担的施工任务。
4.研究流域治理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5.处理水利纠纷。
管理局设在徐州市,下设三个管理处,管辖范围为:
1.南四>管理处:管理南四>大堤、>级坝及闸、韩庄闸、伊家河闸、>家坝闸、复新河闸、刘桥抽水站、胜利>进水闸、大王庄闸、苏北堤河闸(杨官屯河南岸)。
管理处设在南四>>级坝东头。
2.沂沭河管理处:管理沂河(临沂到骆马>)、沭河(汤河口到新沂河)、邳苍分洪道、分沂入沭、新沭河、彭(刘)家道口枢纽、大官庄枢纽、石梁河水库。
管理处设在临沂。
3.骆马>管理处:管理韩庄运河及伊家河、中运河(宿迁以上)、骆马>堤和闸、宿迁枢纽、嶂山闸、新沂河。
管理处设在宿迁。
两省现有的相应管理机构成建制地转属管理局。要做到有秩序地交接,不能影响正常的管理工作。
我部拟调第三工程局的一部分人员改属管理局和管理处。管理局为我部所属单位,干部由我部任免。希望各省大力支持管理局的工作。
以上意见,如同意,请批转鲁、苏、豫、皖四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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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林业部、外交部、外贸部、财政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国科学院、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鸟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鸟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请示中提出的保护鸟类的具体措施,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把鸟类的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和环志等
工作做好,为国家和人类做出贡献。
关于加强鸟类保护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的请示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迁徙、栖息于中日两国的候鸟,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今年三月三日同日本鉴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协定》,已于六月八日正式生效。
鸟类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的宝贵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这项资源,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对科研、教育、文化、经济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对这项工作很重视,把它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自然环境、科学文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日本有鸟类四百九十六
种,其中候鸟三百六十三种,占百分之七十三。为了保护鸟类,特别是保护候鸟及其自然环境,他们设立了管理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令,规定了鸟节,划定了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三千六百一十二处,面积八百一十多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一。从一九>四年开始候鸟的环志工
作(用金属或塑料制成的脚环,套在候鸟的脚上以研究其迁徒和生活史等),现在每年环志七万多只鸟,全国设立了四十个观察站,一九八0年国家为环志工作投资六千二百万日元。
我国鸟类一千一百七十五种,约占世界鸟类种类的百分之十三点五,其中候鸟五百多种,是世界上拥有鸟类种数最多的国家。我国的野生鸡类五十六种,占世界野鸡种类的五分之一。全世界有鹤类十五种,我国就有九种,其中丹顶鹤、黑颈鹤等主要分布在我国。多年来,各地在保护和
合理利用鸟类资源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是由于我们对这方面工作重视不够,没有颁布必要的法令,缺少相应的管理机构,保护管理不善,乱捕滥猎造成的资源破坏十分严重。据调查,朱*、黄腹角雉、褐马鸡、白头鹤、白枕鹤、白鹤以及某些鹰、雕等猛禽已经濒于灭绝。有重要经
济价值的雁、鸭类候鸟和野生鸡类等留鸟,也由于连年大量捕猎,数量也越来越少。
为改变以上状况,加强我国鸟类保护管理工作,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我们认为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方针>策和规定,宣传鸟类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科研、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作用,使各级领导、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认识保护鸟类的重要意义,懂得一些有关的科学知识,把爱护鸟类、保护鸟类逐渐变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这项工作
宣传部门要抓,林业、环保、科研、教育、城建、供销、外贸等有关部门,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团体组织也要抓。建议在每年的四月至五月初(具体时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确定一个星期为“爱鸟周”。在爱鸟周中开展各种宣传教育和保护鸟类的活动。共青团、
少先队、中小学校和动物学会、鸟类学会等单位,可以组织报告会或座谈会,邀请专家讲课,也可以组织青少年到野外、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公园去观看鸟类,开展挂置人工巢箱,保护和招引益鸟等活动,使他们从小树立“保护鸟类,人人有责”的思想,逐渐养成爱鸟护鸟的良好习惯。
>加强保护管理,禁止乱捕滥猎。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拟订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林业部门要加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日常工作。
国家规定保护的珍稀鸟类,必须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猎捕、买卖和运输。提倡保护益鸟,提倡人工饲养野生鸡类和鸭类等经济鸟类。对允许猎捕一定数量的鸟类,省、市、自治区林业部门要依据资源状况制订猎期和年度猎取量,有计划有组织地开
展狩猎活动。跨省(市、自治区)、县(旗)狩猎,须经所在省(市、自治区)、县(旗)林业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监督和检查。在城镇、工矿区、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旅游区、风景区和公园,禁止狩猎。禁止拣蛋、捣窝和使用毒药、排铳(炮)、汽枪等破坏鸟
类资源的狩猎工具和狩猎方法。对违犯国家规定,破坏鸟类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护鸟类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增划候鸟自然保护区。划定候鸟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候鸟及其栖息环境的重要措施之一。建议在全国和省、市、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区划中,将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陟徒路线上的主要停歇地,特别是对保护候鸟有重要价值的岛屿、湖泊、沼泽、海涂等划为候鸟自然保护区。
对某些应当保护,但由于某种原因而又不可能划为自然保护区的地区,可以划为禁猎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自然保护区、禁猎区所需编制、经费、物资、设备等,属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纳入计划;属地方管理的,
由省、市、自治区纳入计划。
四、开展环志工作。环志工作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候鸟资源,对科研、国防、植保、疾病防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从一八九九年开始以来,全世界已环志了三千多万只鸟。亚洲东部各国一九六三至一九七0年就环志了一千二百一十八种候鸟。环志是执行中日候鸟保护协定一项必
不可少的工作,拟由林业部会同中国科学院研究办理。为做好这项工作,拟在林业部设立“全国鸟类环志办公室”,负责草拟有关规定并组织安排制环、挂环、收环、观察和情报交流、综合、协调等工作。所需经费在林业部的事业费中酌情安排。
五、加强鸟类产品的收购和出口管理工作。经济鸟类及其产品,是一项重要的出口物资,应在不破坏资源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组织生产、收购和出口。今后,凡是国家规定保护的鸟类,未经林业部门批准猎捕的,供销、外贸、城建等部门和花鸟商店(公司)、标本公司(厂)以及动物
园等单位不得收购,外贸部门不得出口。经批准猎捕的某些保护鸟类的出口,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发允许出口证明书后,方可出口。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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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一部分省、市、自治区的接壤地区抬价争购某些紧俏农产品的情况相当普遍,目前秋收已开始,这种趋势正在发展。如湖北与河南、安徽与河南的部分接壤县争购烤烟,部分沿海地区争购水产品,有的农牧接壤地区争购牛羊,有的山区接壤县争购紧缺的土特产品,有的林区
争购木材等等。各地所采取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抬级抬价,有的加价、补贴,有的变更等级差价,有的扩大议购比例。这些争购地区的实际收购价格,往往高出国家规定价格的百分之二、三十,四、五十,甚至一倍以上。有的还根据农产品交售数量,给社队干部发奖金。现在农产品收购
即将进入旺季,这些问题如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果断地加以制止,势必严重妨害农产品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工农业生产、财政平衡、市场物价产生不利的后果。
为了有利于发展工农业生产,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加强>邻地区的协作,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干部加强全局观点教育,在接壤地区主动联系,协商办事。今年五月十八日,国家物价总局、全国供销总社、商业部、粮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国家水产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做好>邻地区农副产品价格衔接工作的联合通知》,请按这个规定的精神,
把接壤地区的价格摆平,奖售标准也要作到大体衔接。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接壤地区自行用抬级抬价、价外加价、补贴等办法抬价争购的,要立即纠正。拒不纠正的,要追究责任。哪一级定的哪一级负责,哪个地区定的哪个地区负责。
三、在各省、市、自治区内部,地区与地区、县与县接壤地区的价格纠纷,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处理。省、市、自治区之间,接壤地区的价格纠纷,应主动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告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应派人到重点争购地区进行检查,切实纠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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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0年二月二十四日,前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查禁鸦片烟毒的斗争,成效卓著,仅用三年左右时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烟毒流害就基本禁绝。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国内外种种原因,在少数边境地区和一些历史上烟毒流行的地
方,私种罂粟,制造、贩卖和吸食鸦片等毒品的情况又不断发生,特别是从国外走私贩运的鸦片大量流入内地,情况日趋严重。为了保护人民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四化建设,国务院重申:对于私种罂粟和吸食鸦片的,必须限期铲除和戒绝;对于制造、贩卖、偷运鸦片和其他毒品的违
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
一、凡有烟毒流行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应当迅速弄清情况,研究对策,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公安、海关、民二、卫生、医药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抓紧时机,密切配合,切实搞好查禁烟毒工作。同时,要教育群众自觉遵守国家严禁烟毒的>策法令,发动和依
靠群众,同制造、贩卖、偷运烟毒和私种罂粟、吸食鸦片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坚决打击制造、贩卖、偷运鸦片等毒品的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制造、贩卖和偷运鸦片等毒品案件的侦破工作。边境地区的公安、海关、边防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偷运鸦片等毒品的查缉工作,发现鸦片等毒品,一律没收。对制造、贩
卖和偷运鸦片等毒品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发现开设的地下烟馆,必须立即取缔。
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二、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
三、除国家指定国营农场按照严格计划种植少量药用罂粟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准种植罂粟。对私自种植的罂粟,必须立即铲除,就地销毁,并追缴已经收获的鸦片和种子。今后发现私种罂粟的,应当从严惩处。
四、卫生、农业、医药、化工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麻醉药品管理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药>管理,严禁非法销售和非法使用麻醉药品。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五、各级公安、海关、边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获的鸦片等毒品和罂粟种子,没收后一律上缴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总公司),统一上缴国家医药管理总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瞒私分或挪用。违者,要从严惩处。
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对收缴的鸦片等毒品单独保管,变价后,上缴中央财政。
以上各项,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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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建材部、国家经委、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水泥是国家建设和城乡人民住宅建设的主要材料,它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当前,有些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不高,应该引起重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认真进行整顿,努力提高小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保证出厂水
泥质量合格,绝不允许有不经检验和不合格的产品出厂。
关于进一步整顿小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报告
我国小水泥工业发展很快,一九八0年产量已达五千四百二十七万吨,占水泥总产量的68%,它对缓和水泥的供需矛盾,特别是在面向农村,解决八亿农民的需要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今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发展,农房建设规模的扩大,小水泥工业担负着更重要的任务。
小水泥工业是在水泥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在资金、设备、材料十分困难的条件下,由地方自筹一部分有限的资金,因陋就简发展起来的,因此大多数企业的装备落后,工艺不配套,技术力量薄弱,管理水平很低,普遍存在着产品质量差、成本高两大问题。最近几年,特别是党
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建材部门和小水泥企业,认真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以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为重点,整顿、改造企业,培训技术力量,加强经营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情况已有好转。一九八0年全国县以上小水泥厂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85%,比一九
七八年提高了12%。但还有不少企业重产量,忽视产品质量,一九八0年全国仍有三百多万吨废品出了厂,有九百万吨小水泥在出厂前未按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社队小水泥企业有80%的产品出厂不做检验),对建>工程质量影响很大。
水泥质量的好坏,关系着国计民生,特别是八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整顿、提高小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是水泥工业在调整期间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必须认真抓紧抓好。
进一步整顿小水泥质量的具体意见是:
一、整顿化验室,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检验手段,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现有企业的化验室要在一九八二年底前按照国家标准和小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一次认真的整顿,整顿后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颁发“化验室合格证”。目前尚未建立化验室
的,要在一九八二年底前建立。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凡领不到“化验室合格证”的企业,由省、市、自治区建材局(社队企业还需经省社队企业管理局,下同)和标准局签署意见,提交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限期停产整顿,待具备了质量检验
条件,并经省建材局、标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重新发给营业执照,恢复生产。
二、严禁废品出厂。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擅自将废品出厂的企业,除包退、包换、赔偿用户损失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情节轻重进行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在产品质量问题上如有弄虚作假等现象,查出后由企业主管部门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并在全省范围内通
报批评;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建立或正在建立的地方水泥检验机构,是小水泥(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的小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中心,业务归省标准局和建材局统一领导,承担全省小水泥质量的监督、检验任务。当用户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由生
产厂所在省、市、自治区地方水泥检验机构进行仲裁,如确认是质量问题,生产厂要承担经济赔偿或退货。如不办理退货、赔款手续或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如停止供货)时,用户可向当地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上告,由经济仲裁机关和企业主管上级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罚款或
吊销营业执照,以至给予纪律处分。
四、根据目前小水泥工业的发展状况和布局,在调整期间一般不再建设新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办的小水泥厂),必须建新厂的,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目前正在建设的小水泥厂(包括社队和各行各业在建的小水泥厂),投产前必须报省、市、自治区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审批。建材局(或社队企业局)确认具备生产条件并能按国家标准要求稳定生产某一品种水泥后,方可批准投产,并向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不准投产,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五、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倡用经济手段管理质量。社队小水泥企业可实行以质计产、以产计酬、责任到人、按劳分配的办法,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半成品和成品,不计算产量、不付劳动报酬,把产品质量和职工的物质利益联系起来。各省、市、自治区社队企业管
理局要配备专人,加强对社队小水泥企业的管理工作,建材局在技术上给予帮助。
为了切实做好整顿小水泥企业的工作,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水泥质量整顿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建立地方水泥检验机构和增加小水泥企业质量检验手段所必须的条件。省、市、自治区经委、建材局、标准局、社队企业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这一
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城市防洪,事关全局,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除了每年汛期要做好防汛工作外,特别要注意从长远考虑,结合江河规划和城市的总体建设,做好城市防洪规划、防洪建设、河道清障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分别轻重缓急,作出妥善安排,认真抓好。
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
水利部和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于六月四日至九日在武汉市联合召开了城市防洪工作座谈会。会议认为,城市是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的中心,城市安危,关系全局。做好城市防洪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一个水灾频繁的国家,城市常受洪水侵害。建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地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加强了城市防洪工作,大大提高了抗洪能力。我们相继战胜了一九五四、一九八0年的长江洪水,一九五七年的松花江洪水和一九六三年的海河
洪水,保障了武汉、哈尔滨、天津等城市的安全。成绩是很大的。但是,近十余年来,由于受“左”的错误的干扰和影响,城市防洪工作受到了很大削弱,积累了许多问题有待解决。会议认为,当前急需要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1.抓紧做好城市防洪规划。许多城市,多年来市>工程建设缺口很大,城市防洪、排涝工程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安排,城市防洪建设极为薄弱。例如,哈尔滨市防洪标准不足五十年一遇;本溪市现在只能抗御二、三十年一遇的洪水;合肥市市区南淝河的防洪标准尚不足十年一遇。在城
市排涝方面,武汉市一九八0年内涝积水八十九处,二十一平方公里,有的地方水深达一米以上,积水时间最长的达两月之久。天津市区还有近>分之一的地区没有雨水管道,三分之一的地区没有污水管道;天津市海河已成为蓄水池,每遇下雨,不排则市区严重积水,排放则污染水源,矛
盾十分尖锐。类似问题,在各城市中多有存在。这些问题,都必须在城市防洪规划中予以解决。城市防洪规划是江河流域治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又是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城市防洪规划必须>从江河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应该认真考虑城市的
防洪与排水问题。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缺防洪专业规划的,应该补做。关于城市防洪标准问题,应该根据城市的重要性和现有防洪工程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标准。
2.改进城市防洪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行洪安全。城市防洪工作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是重重设障阻水,严重影响行洪安全。武汉市江滩,七十年代以来被抢占了一百八十四万平方米,大量建>物阻水,抬高了长江水位,以致一九八0比一九六九年流量减少>千九百秒立米,而最
高水位却比一九六九年高零点五七米,严重>胁武汉安全。本溪市每年工矿企业向太子河倾倒矿碴、粉煤灰、煤矸石达二百万吨,以致使一段自然河床由原来的六百米宽,压缩到目前只有二百八十八米。有的企业厂房、油库修在河滩上,不仅阻水,而且本身也直接处于洪水>胁之下。黑龙
江省鸡西矿每天向穆棱河倾倒煤矸石一千二百吨;江西省南昌电厂每天向赣江排放粉煤灰八百吨,都严重影响河道行洪。还有一些单位在河道中乱采砂石,堆石成坝,堵截洪水。有的还在河道滩地大量种树,影响行洪。由于这些情况,近几年中,一些城市遭到了不应有的灾害。
会议认为,对这些问题,各地必须认真予以研究解决。要切实改变当前一些城市防汛管理松弛的状况。防汛任务大的城市,要建立常设的防汛指挥机构(编制由水利和城建部门调剂解决)。各级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必须对河道、滩地、堤防管理负起全部责任,做到统一管理,
有职、有权、有责。在河道、滩地、堤防作业的各个部门的工作与防洪防汛有矛盾时,必须>从防汛指挥部和河道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在河道、滩地和堤防护脚地内建设或开采砂石,需经防汛河道管理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其要求进行;在大江大河的河道、滩地和堤防护
脚地内进行建设,必须报经省市区水利部门直至水利部审批。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严格禁止向河道中排放矿碴、粉煤灰、煤矸石、垃圾,以及乱采砂石等一切危及防汛行洪安全的行为。如果继续发生上述违章违法行为,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机构有权
予以制止,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成设障单位限期清除。几经劝阻无效或拒不执行的,防洪、防汛和河道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最近,一些省、市、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经过上级批准,建立了公安派出所,发挥了很好
作用。有些市的河道管理机构,也可根据需要,报请上级批准,建立公安派出所或增设经济民警。
关于城市河道管理经费,可继续执行国家计委一九六三年四月《关于基本建设计划草案编制办法》中的规定:“城市和新工业区的防洪、排渍工程,主要为工业和城市业务者,由城市建设部门投资;主要为江河流域整治以及为农业业务的防洪、排渍等工程,由水利部门投资;专为保护
某一企业和单独的企业的防洪、排渍工程,由该企业投资”。
与会同志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都能十分重视城市防洪工作,对于防洪工作中确需进行的工程建设,应该给予妥善安排,所需经费务请落实。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拟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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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体委拟于九月一日公布第六套广播体操,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将联合下发积极推行广播体操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重申一九五四年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现将这一通知重印附发,望各级政府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并在政府机关中推行广播体操,开展多种多样的体育活动,以改善干部的健康状况.
附:政务院关于在政府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其它体育运动的通知(一九五四年三月一日)
根据总理指示并经政务院第二百零五次业务会议讨论,认为在机关中开展工间操和体育运动,是改善干部健康状况,增强体质,提高工作效率的最积极的有效的办法之一;也是一种很好的文化活动.目前,机关中的体育运动已有初步开展,但还不够普遍和经常,远远不能适应客观需要
,其关键是有些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此认识不足.为此,根据总理指示,特要求全国各机关,首先是在北京市的各机关,认真做好以下各点:
一、正式规定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的工作时间中各抽出十分钟做工间操.做操时,应动员所有工作人员参加.领导干部应负责组织领导,并应带头参加,使之能够组织起来,坚持下去.此外,亦应提倡早操和球类等多种多样的体育运动.
二、应把体育运动与文娱活动密切地结合起来,利用工余、假日等机会,组织运动竞赛、文娱体育晚会、郊游以及其它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必须切实做好体育运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培养体育活动的积极分子的工作.
四、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增设运动场地及设备.体育运动经费应在节约原则下正式列入行政费用预算中.
五、机关的体育工作,应在党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机关工会、青年团和俱乐部具体负责组织之.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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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说明,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审批单位依照《暂行规定》对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商进行了审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登记,公安机关办理了居留手续,工作进展很快,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的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但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或说明。现对《暂行规定》中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一条中的“其它经济组织”是指从事经济、贸易、技术、金融业务活动,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的组织,还包括如日中经济协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加中贸易理事会等非营利性的经济团体。
二、《暂行规定》第二条;“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常驻机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并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公司、企业等任何标志。
未经批准登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擅自以常驻机构人员的身份进行业务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撤销机构并立即停止业务活动。
三、《暂行规定》第三条中外国企业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其中的申请书和授权书必须提交原件;其它证件可提交副本或影印>。“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如外商提交确有困难,可灵活掌握,改为近一年内外商与银行有业务往来的证明即可。
非营利性外国经济团体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时,对《暂行规定》第三条所要求提交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可以免交。
四、《暂行规定》第四条中的“其它行业”,是指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交通部、民航总局批准范围以外的行业,如合作开发石油、煤炭等,按其业务性质,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
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口的外国非营利性经济团体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暂报外贸部审批。外贸部在审批过程中要征求贸促会的意见。
信托投资行业外商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暂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过程中,要征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意见。
五、几个不同行业的外国企业共同申请设一个综合性的常驻代表机构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商请有关单位审批。
六、由于当前用房十分紧张,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人数、驻在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控制。住房尚未落实的,不予批准。
一次批准驻在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需要延长,外国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管理局申请登记。
根据政府间的协定,需要在我国设立的常驻代表(办事)机构,按《暂行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其人数、驻在期限、登记费等,按对等原则处理。
七、批准机关在发给申请单位批准证书的同时,应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登记注册后,应及时通知批准机关,国家外资管委、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属于信托投资行业的外国企业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在获得批准和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同时通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与贸促会对口的非营利性外国经济团体申请设常驻代表机构,在获得批准和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同时通知贸促会。
八、《暂行规定》第五条:“逾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缴回原批准证件。”申请人收到批准证件之日起,超过三十天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原申请,已发给的批准证件自动失效,并应缴回原批准机关。
九、《暂行规定》第七条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点”的变更,是指在同一城市内地址的变动。但在同一建>物内房间号的变动,可不视为驻在地点的变更。常驻代表机构应及时将变动情况通知当地有关的主管单位和登记单位。
由于我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驻在地点的,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收登记费。
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请工作人员,应按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公安部、外交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联合签发的〔81〕公发(二)48号文件规定办理,原则上不得雇用第三国人员和在华没有正式户口的中国人。但如遇特殊情况,经征得当地外事>
务部门或劳动部门的同意,也可以聘用第三国公民或港澳地区人员。
十一、一九八○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登记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已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或常驻代表”是指国务院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发布《暂行规定》以前批准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公布以后外国企业申请在华设常驻代表机构,按《暂行规定》办理。
十二、外商申请在北京以外的城市设常驻代表机构,除银行业、航空运输业必须直接向《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其它行业,应根据其业务性质,分别向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外贸局、交通局或国务院其它主管部、委、局对口的厅、局提出申请,然后由这些部
门签署意见,转报《暂行规定》第四条所列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十三、除银行业、航空运输业外,外商申请在广东、福建两省设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在深圳、珠海、厦门等经济特区设常驻代表机构的,由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四、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国外开设的企业要求在国内(包括广东、福建两省及经济特区)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暂行规定》及本说明办理。
十五、《暂行规定》及本说明执行中遇到需要加以解释和解决的问题,由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处理。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TRANSMISSION OF A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 ON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
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TRANSMISSION OF A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
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
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ugust 3, 1981)
The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is hereby transmitted to you, and
you are requested to implement it accordingly.
A CLARIFICATION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 various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units ha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applications fil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have approved their registration, and the organs of
public security have the performed residence procedures; work in this
respect has made very good progres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work
concerning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as
been strengthened to some extent.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ing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re still exist some questions which need to
be defined more sharply or clarified. Now, several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re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1)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1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 to those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engaged in
economic, trade, technological or finance business activities but are not
called companies or enterprises as such, and which also include such
nonprofit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the Japanese-Chinese Economic
Association, the Japanes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American-Chinese Trade Relations, and
Council for Canadian-Chinese Trade Relations.
(2) Article 2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which reads: "Those who have
not obtained approval or have not gone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undertake business operations of
resident offices", means that those who have not obtained approval or have
not gone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undertake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the staff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nd neither shall they be permitted to put up
any sign at their residences that represents foreign companies or
enterpris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who undertake unauthorize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the staff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without
going through the proper approval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for setting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notify the persons concerned to close down
their resident offices and to stop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forthwith.
(3) With respect to the certifying documents and relevant materials to be
presen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when applying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 written application and the vesting instrument
must be presented in the original and the other certifying documents may
be presented in duplicate or photo copies. As regards "the certificates of
creditworthiness issued by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if a foreign
businessman has difficulty providing one, flexibility may be exercised by
requiring the foreign businessman concerned to present certifying
documents indicating business transactions concluded between the foreign
businessman and a bank within the preceding year instead.
When a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 applie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its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t may be exempt from
presenting the certificate of creditworthiness required in Article 3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4) "The other trades",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 to those trades such as cooperative exploitation of oil
and coal resources and etc. which are beyond the approving authority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the
parties concerned shall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s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for approval in light of the
nature of their business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the counterparts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ir application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all, for the time being, be submitted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course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shall consult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businessmen in the trust and investment trade,
their application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all, for the time being, be submitted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course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consult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5) In the event that several foreign enterprises of different trades
jointly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a comprehensiv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hey shall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 to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latter shal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pplication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relevant units.
(6) Owing to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housing at present, a strict control
shall be exercised, by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org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ver the number of staff of the propose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ver the
duration of residence. An application for the setting up of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all not be approved if the problem of housing has
not been solved. The maximum duration of residence, approved on each
occasion, shall not exceed 3 years. On the expiration of this prescribed
period, if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n extension,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submit anew its application to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organ 3 months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original prescribed duration
of residence. And, after obtaining the approval,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apply to the department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for registration. I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e to
be set up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agreement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foreign governments,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oncerned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the number of staff of the propose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he duration of residence, the registration fees,
etc.,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7) The approving organ, while issuing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to the
applying unit, shall notify in writing the case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after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has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notify
without delay the case to the Stat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State Tax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he trust and investment trade which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their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fter they have obtained the
approval and have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at the same time notify the case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With respect to those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the counterparts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their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fter they have obtained approval and have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at the same time
notify the case to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8) Article 5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ads: "Those who have failed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return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An applicant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with the department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y
he/she has received the certificate; if he/she has failed to do so within
prescribed time limit, he/she sha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withdrawn
automatically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and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already issued to him/her shall become invalid automatically, and he/she
shall be required to return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to the original
approving organ.
(9) The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7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s to the change effected
within the same city. However, the change of room number within the same
building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concerned is required to
notify, without delay, the case of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to the local competent department concerned and also to the
department for registration. In case that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a foreign enterprise has to change its location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concerned of China,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be required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without paying any registration fees.
(10) I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a foreign enterprise wishes
to employ staff members, the case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Document No. 48, signed and issued jointly, in 1981,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in principle, no individual of a third country or Chinese without
regular registered residence in China shall be hired. However, in special
cases, citizens of a third country or individuals from the areas of Hong
Kong and Macao may be engag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local department of
servic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11) Article 4 of "Circular Concerning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promulg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December 8, 1980, provides: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r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rovinc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utonomous region"
refer to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pproved befor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October 30, 1980. Applications for the setting up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ubmit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12) In the event that foreign businessmen apply for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cities other than Beijing, with the
exception of such trades as banking or air transportation - the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directly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list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ll other trades shall,
in light of the nature of their respective businesses, apply accordingly
to the local bureau of foreign trade or bureau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provinc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autonomous region, or to the departments or bureaus in the localities,
which have a direct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the ministries, commissions
or bureau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aforesaid departments shall,
in turn, write their comments on the written applications and forward
sam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list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13) With the exception of such trades as banking and air transportation,
in case that foreign businessmen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the two provinc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case that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e to be set up in the Shenzhen, Zhuhai and Xiame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e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o the provincial committe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s.
(14) If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and run abroad by overseas Chinese, by
compatriots from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wish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China
(including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and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dealt with reference to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this Clarification.
(15) Should problems arise in the cours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of this Clarification, and that explanation and solutions
are called for, they shall be handled through coordination and
consultation by the Stat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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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TRANSMISSION OF A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 ON
Important Notice: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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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LAR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TRANSMISSION OF A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
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
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ugust 3, 1981)
The clarification submitted by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State Council and is hereby transmitted to you, and
you are requested to implement it accordingly.
A CLARIFICATION OF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N SEVERAL QUES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 various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units ha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examined and approved, the
applications filed by foreign businessme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have approved their registration, and the organs of
public security have the performed residence procedures; work in this
respect has made very good progress, and the administrative work
concerning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has
been strengthened to some extent. However, in the course of implementing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re still exist some questions which need to
be defined more sharply or clarified. Now, several questions concern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re hereby clarified as
follows:
(1) "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1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 to those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engaged in
economic, trade, technological or finance business activities but are not
called companies or enterprises as such, and which also include such
nonprofit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s the Japanese-Chinese Economic
Association, the Japanese Association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National Council for American-Chinese Trade Relations, and
Council for Canadian-Chinese Trade Relations.
(2) Article 2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which reads: "Those who have
not obtained approval or have not gone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undertake business operations of
resident offices", means that those who have not obtained approval or have
not gone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shall not be permitted to
undertake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the staff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nd neither shall they be permitted to put up
any sign at their residences that represents foreign companies or
enterpris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who undertake unauthorized business operations in
the capacity of the staff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without
going through the proper approval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for setting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notify the persons concerned to close down
their resident offices and to stop their business operations forthwith.
(3) With respect to the certifying documents and relevant materials to be
presen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when applying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3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the written application and the vesting instrument
must be presented in the original and the other certifying documents may
be presented in duplicate or photo copies. As regards "the certificates of
creditworthiness issued by a financial institution", if a foreign
businessman has difficulty providing one, flexibility may be exercised by
requiring the foreign businessman concerned to present certifying
documents indicating business transactions concluded between the foreign
businessman and a bank within the preceding year instead.
When a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 applie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its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it may be exempt from
presenting the certificate of creditworthiness required in Article 3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4) "The other trades",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 to those trades such as cooperative exploitation of oil
and coal resources and etc. which are beyond the approving authority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and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the
parties concerned shall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s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for approval in light of the
nature of their businesses.
With respect to those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the counterparts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their application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all, for the time being, be submitted to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course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shall consult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businessmen in the trust and investment trade,
their applications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hall, for the time being, be submitted to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the course of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shall consult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5) In the event that several foreign enterprises of different trades
jointly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a comprehensiv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hey shall submit their application to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latter shall examine and approve the
application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relevant units.
(6) Owing to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housing at present, a strict control
shall be exercised, by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org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ver the number of staff of the propose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ver the
duration of residence. An application for the setting up of a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shall not be approved if the problem of housing has
not been solved. The maximum duration of residence, approved on each
occasion, shall not exceed 3 years. On the expiration of this prescribed
period, if it is necessary to have an extension,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submit anew its application to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organ 3 months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original prescribed duration
of residence. And, after obtaining the approval,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apply to the department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for registration. I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e to
be set up in China in accordance with agreement betwee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and foreign governments, the foreign enterprises concerned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the number of staff of the proposed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the duration of residence, the registration fees,
etc., shall be handled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7) The approving organ, while issuing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to the
applying unit, shall notify in writing the case to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department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shall, after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has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notify
without delay the case to the Stat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Customs General Administration, and the State Tax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With respect to foreign enterprises
in the trust and investment trade which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their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fter they have obtained the
approval and have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at the same time notify the case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Trust and Investment Corporation.
With respect to those nonprofit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which are
the counterparts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their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fter they have obtained approval and have gone through th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shall at the same time
notify the case to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8) Article 5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ads: "Those who have failed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shall return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An applicant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registration with the department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y
he/she has received the certificate; if he/she has failed to do so within
prescribed time limit, he/she sha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withdrawn
automatically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and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already issued to him/her shall become invalid automatically, and he/she
shall be required to return the certificate of approval to the original
approving organ.
(9) The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as mentioned in
Article 7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refers to the change effected
within the same city. However, the change of room number within the same
building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concerned is required to
notify, without delay, the case of change of the location of resident
office to the local competent department concerned and also to the
department for registration. In case that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a foreign enterprise has to change its location at the request
of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 concerned of China, the foreign enterprise
concerned shall be required to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for the
registration of the change without paying any registration fees.
(10) If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a foreign enterprise wishes
to employ staff members, the case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in Document No. 48, signed and issued jointly, in 1981, by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th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Imports and Exports,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in principle, no individual of a third country or Chinese without
regular registered residence in China shall be hired. However, in special
cases, citizens of a third country or individuals from the areas of Hong
Kong and Macao may be engaged with the approval of the local department of
service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of the labour department.
(11) Article 4 of "Circular Concerning Reg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promulgated by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December 8, 1980, provides: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r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pproved by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the provinc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autonomous region"
refer to the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enterprises
approved befor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by the State
Council on October 30, 1980. Applications for the setting up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submitted by foreign enterprises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shall be hand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nterim Provisions".
(12) In the event that foreign businessmen apply for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cities other than Beijing, with the
exception of such trades as banking or air transportation - the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directly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list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ll other trades shall,
in light of the nature of their respective businesses, apply accordingly
to the local bureau of foreign trade or bureau of communications of the
province, 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r
autonomous region, or to the departments or bureaus in the localities,
which have a direct business relationship with the ministries, commissions
or bureau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aforesaid departments shall,
in turn, write their comments on the written applications and forward
same,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o the competent departments concerned
listed in Article 4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13) With the exception of such trades as banking and air transportation,
in case that foreign businessmen apply for the permission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the two provinces of Guangdong and
Fujian,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s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n case that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are to be set up in the Shenzhen, Zhuhai and Xiame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e applications shall be submitted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o the provincial committee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special economic zones.
(14) If enterprises established and run abroad by overseas Chinese, by
compatriots from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wish to set up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in China
(including Guangdong and Fujian Provinces and the special economic zones),
their applications shall be dealt with reference to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this Clarification.
(15) Should problems arise in the course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Interim
Provisions" and of this Clarification, and that explanation and solutions
are called for, they shall be handled through coordination and
consultation by the State Commission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s.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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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少年儿童图书馆,是我国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广大少年儿童为对象的重要的社会教育机构.建立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组织和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多读书,读好书,是促进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共同做好这项工
作.
文化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 座谈会的情况报告
遵照中央关于切实加强对少年儿童培养、教育的指示精神,文化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二日至二十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团委的有关负责同
志,部分少年儿童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中小学校图书馆(室)和少年宫、少年之家图书馆(室)的代表,共一百二十人.会议期间,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宋任穷同志,全国妇联主席、全国少年儿童协调委员会主任康克清同志,接见了与会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中央宣传部、全国妇联、全
国总工会、国家出版局有关负责同志和知名教育家叶圣陶、少年儿童文学作家严文井等同志出席了开幕式.会议着重讨论了发展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改善少年儿童图书阅读条件,加强对少年儿童图书阅读指导等问题.
会议认为,组织和引导广大少年儿童多读书、读好书,是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培养造就人才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发展少年儿童图书馆,改善少年儿童图书阅读条件,加强对少年儿童图书阅读指导,是文化、教育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一>不容忽视的共同
责任.
会议认为,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文化、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恢复和建立各类型少年儿童图书馆(室)方面,做了许多艰苦的工作.各类型少年儿童图书馆(室),积极开展以阅读指导为中心的各种有益活动,在配合学校教学、教
育,特别是配合社会上广泛开展的"学雷锋,树新风"、"五讲四美"活动和精神文明教育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的现状,还远远不能适应广大少年儿童渴求知识的需要.全国只有几个大城市设有专门的儿童图书馆,总共才一千六百个阅览座位;百分之
九十五左右的公共图书馆,由于缺少房子没有专门的儿童阅览设施;中学图书馆(室)的基础也很薄弱,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未向学生开放;小学设有图书室的更是寥寥无几,甚至一些重点小学也没有图书室;少年宫、少年之家本来就不多,十年动乱期间,不少宫、家、站的房子被挤占,至
今未能退还,图书阅读活动不能开展;各系统的少年儿童图书馆,经费普遍紧缺,甚至没有着落;各种阅读设施(包括房舍、桌椅、设备等)严重不足;专业人员匮乏,待遇很低.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会议经过讨论,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速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书记处通过的《图书馆工作汇报提纲》的要求和中央关于切实加强对少年儿童抚育、培养和教育的指示精神,尽快做出规划,因时、因地制宜,在中等以上的城市和大城市的区,逐步建立专门
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今后凡新建公共图书馆,都必须考虑少年儿童阅读设施的安排.对现有的少年儿童图书馆要加强领导,在人员、经费、馆舍、设备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植,使其臻于完善,以期在全国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中,起骨干和示范作用.
希望各级政府对发展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要保证必要的经费,在财力上给予支持.
二、各级公共图书馆,特别是专、市以下的图书馆和文化馆图书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少年儿童开放.能设儿童分馆的,就设儿童分馆;能开辟阅览室的,就开辟阅览室;能办理外借的,就办理外借;一时没有条件开展经常借阅活动的,也要发扬因陋就简,勤俭办事的精神,因时、
因地制宜,想方设法为孩子们业务.
三、办好中、小学图书馆(室),是解决中、小学生课外图书阅读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从当地情况出发做出规划,分期分批进行中、小学图书馆(室)的恢复和建设.建议各地在分配普通教育经费时,应按学生(或班级)数目,安排一定数量的图书购置费.也可用勤工俭学
的一部分收入自行添置图书.要积极解决学生阅览场所,可以用调整出来的一部分教室增辟图书阅览室.小学也要逐步建立和充实图书馆(室),对重点小学和公社中心小学要优先解决.还要提倡班级和少先队自办图书角,开展"献一本书读多本书"活动.
四、图书阅读活动是少年宫、少年之家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宫(家)必须加以重视.凡有少年宫(家)的地方,建议要普遍设立图书馆(室);要使图书阅读和辅导活动更好地同其它教育活动相配合.工矿企业的工会图书馆(室)也要尽可能为本企业职工的子女业务.
五、城市街道民办图书馆,要把青少年和儿童作为主要业务对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这些图书馆(室),只要不出于营利目的,出借图书可以收取微量的租金,用以补充图书和补助管理费等,这有助于民办图书馆(室)的巩固和发展.
六、我国百分之十以上的少年儿童在农村.县图书馆和文化馆(站、室)以及基层文化中心,要积极帮助农村社队和学校开展图书借阅活动,尽可能地组织图书下乡.文化主管部门应商同计划、财政部门设法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工具的问题,以逐步解决农村青少年和儿童的阅读需要.对
边疆、老解放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少年儿童的教育工作和文化生活问题的适当解决,更是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把图书供应和阅读指导列为重点工作项目之一.13七、城镇集体或个人开办的租书摊(店),对解决青少年和儿童的图书阅读问题,在目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均为一种必
要的补充>道.各地文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各种租书摊(店)的管理.租借书刊只能限于国家的正式出版物.严禁非法出版物的流通.对非法出版物和内容有害于青少年和儿童身心健康的图书,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收缴或取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加以惩处.
八、少年儿童图书馆管理人员,是图书馆工作者,更是少年儿童教育工作者.要教育他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全心全意为下一代业务的思想,同时要鼓励并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建议在有条件的师范院校的图书馆学系设置儿童图书馆专业,或暂时先开几门专业课程(如教育学、
儿童心理学、儿童文学和科普知识等),有计划地培养一些专门人才.当前,要着重抓好在职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提高.希望全国和地方图书馆学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儿童图书馆学的研究.要按照国家关于图书馆专业干部业务职称的规定,做好少年儿童图书馆工作人员业务职称
的评定工作.学校图书馆和少年宫(家)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在调资、普级或评奖时,应与教学人员和教育辅导人员同等看待.
九、少年儿童图书馆为社会全体少年儿童业务.因此,全社会都应关心、支持儿童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希望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热心少年儿童教育事业的个人,都来关心、重视以至资助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设.对于即将建立起来的儿童和少年基金,建议有一部分用于发展
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
会议还要求各地文化、教育部门和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在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并取得妇联、工会和出版发行部门的支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共同研究解决少年儿童图书馆事业建设和开展读书活动中的有关问题,为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做出应有
的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参照执行.
(完)
【阅读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节约外汇支出,发展我国民航事业,参照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现作如下通知:
凡由我国有关单位负责支付旅费的中外人员(包括由中国银行支付外汇的私人出境者)在有中国民航班机的国际航线上旅行(无论出国、回国或在国外的两地点之间),均应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凡由公费空运的货物,亦须交由中国民航承运;空运邮政在时限相同的情况下,尽先交中国
民航承运。民航根据情况给予适当优待。遇有任务紧迫,来不及等待中国民航班机等特殊情况时,可经由中国民航安排外国航空公司承运,并出具报销凭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财务部门不予报销费用。
以上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民航总局和财政部监督实施。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SAVING ON THE STATE'S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OFPASSENGERS, CARGOES AND MAIL
Important Notice: (注意事项)
英文本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法制局编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1991年7月版).
当发生歧意时, 应以法律法规颁布单位发布的中文原文为准.
This English document is coming from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GOVERNING FOREIGN-RELATED MATTERS" (1991.7)
which is compiled by the Bru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Legal System Publishing House.
In case of discrepancy, the original version in Chinese shall prevail.
Whole Document (法规)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SAVING ON THE STATE'S
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OF
PASSENGERS, CARGOES AND MAIL
(July 24, 1981)
The following Circular is hereby issu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general
practice of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for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the State's interests, saving on the State's 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and developing China's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
All Chinese and foreigners who are travelling at the expense of the
relevant units of China (including private individuals who are going
abroad with foreign exchange pai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international
routes where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operates
its flights (whether they are going abroad, or returning to China, or
travelling between two localities abroad) shall take CAAC flights; cargoes
that are to be transported by air shall also be carried by the CAAC if the
Transport expens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tate; and, when the time limit
for delivery is the same, the CAAC shall have the priority of carrying
airmail. The CAAC shall grant appropriat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at its
discretion.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where emergencies render it
impossible to wait until CAAC flights are available, the carrying may be
performed by foreign airlines through the arrangement by the CAAC; the
CAAC shall issue a certificate to facilitate the reimbursement of the
expenses thus incurred. Violators of the aforesaid provisions may not have
their expenses reimbursed by their respective finance departments.
Various regions and departments are requested to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aforesaid provisions and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hall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完)
【阅读全文】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SAVING ON THE STATE'S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OFPASSENGERS, CARGOES AND MAIL
Important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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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published by the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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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ole Document
CIRCULAR OF THE STATE COUNCIL CONCERNING THE SAVING ON THE STATE'S
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OF
PASSENGERS, CARGOES AND MAIL
(July 24, 1981)
The following Circular is hereby issued with reference to the general
practice of various countries in the world for the purpose of safeguarding
the State's interests, saving on the State's foreign exchange expenditure
and developing China's civil aviation undertakings:
All Chinese and foreigners who are travelling at the expense of the
relevant units of China (including private individuals who are going
abroad with foreign exchange paid by the Bank of China) on international
routes where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operates
its flights (whether they are going abroad, or returning to China, or
travelling between two localities abroad) shall take CAAC flights; cargoes
that are to be transported by air shall also be carried by the CAAC if the
Transport expens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tate; and, when the time limit
for delivery is the same, the CAAC shall have the priority of carrying
airmail. The CAAC shall grant appropriat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at its
discretion. 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where emergencies render it
impossible to wait until CAAC flights are available, the carrying may be
performed by foreign airlines through the arrangement by the CAAC; the
CAAC shall issue a certificate to facilitate the reimbursement of the
expenses thus incurred. Violators of the aforesaid provisions may not have
their expenses reimbursed by their respective finance departments.
Various regions and departments are requested to earnestly implement the
aforesaid provisions and the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shall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thereof.
(完)
【阅读全文】
当前,在商品流通领域中,存在着一种不正之风。一些企业为了推销产品或购买原料,或承包业务,乱拉关系,牵线搭钩,给以大量现金或实物,作为“酬劳”,使所谓中间人,以及业务人员、采购人员、推销人员,从中获得高达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利益。企业的这部分开
支,名目繁多,有的叫“交际费”、“活动费”、“邀请费”、“困难补助费”、“奖励费”,有的叫“条件款”,有的就叫“佣金”,或把“回扣”据为私人所有,等等。这实际上是一种行贿受贿、损公肥私的行为。这种行为,相当普遍地存在着。不仅存在于集体所有制的社队小企业中
,而且存在于全民所有制的大企业中;不仅存在于一些自产自销活动中,而且存在于一些计划购销活动中;不仅存在于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中,而且存在于一些企业购销人员中,以至存在于一些领导人员中。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领导机关和企业的负责干部,对这种不正之风见怪不怪,不以为非,或者明知不对,却任其自流,甚至认为不这么干解决不了实际问题。他们对于这种不正之风睁只眼闭只眼,有的甚至加以鼓励,放纵一些人利用工作之便,互相拉拢,牟取私利,为行贿受贿、
敲诈勒索等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这种不正之风极为有害,严重地腐蚀一批人的思想,败坏社会风气,使贿赂公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机体,干扰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的正常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竞争,使之走上邪路。对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决不能放任自流,听其发展,必须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现就其中的几个主
要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发给购销人员进行请客、送礼、拉关系的费用。本通知下达后,如再有违犯者,首先要追查领导者的责任。凡违反国家>策规定而刁难用户,索取和接受此种费用者,以行贿、受贿、贪污论处;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严重的要依法制裁。
(二)禁止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物权和工作之便,里钩外联,私通买卖,从中牟利。禁止转借银行帐号、倒卖经济合同、买空卖空以及投机倒把等活动,如有违犯者,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惩处。
(三)一切社会主义的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之间的购销活动,一律禁止提取“回扣”。过去实际上存在的提取“回扣”的作法,要立即废除。关于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回扣”的问题,另行规定。
(四)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能借发奖金为名,支持购销人员搞不正之风。对在经营活动中奉公守法的购销人员的奖励,应视同其他职工一样,按照国务院《关于正确实行奖励制度、坚决制止滥发奖金的几项规定》的标准发放。购销人员只能在本单位领取奖金,不得从外
单位获取任何费用和私利。
(五)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负起对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财务和会计活动的监督检查责任。凡不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上述规定的费用,财政部门和银行有权拒绝报销和支付。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也要起监督作用。
(六)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济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和检查,要把经济纪律的监督和检查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并与司法部门和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密切配合。各级领导,对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这项工作,要给予大
力支持,使其有职有权。
(七)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的经营作风。社会主义各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是互相协作、互相支援、平等互利的关系。为了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各个经济单位之间开展竞争是必要的。但是,必须区别社会主义竞争和资本主义竞争的目的和
手段,划清合理报酬和贪污受贿的界限,自觉地抵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八)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过问和处理重大的违反经济纪律的案件,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各级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基本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执行方案。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国务院同意《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对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改善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增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的意义。解放以来,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总的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长期以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不少地区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给少数民族的
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困难。国务院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改变这种状况。并请省、市、自治区的负责同志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研究制订发展规划,共同抓好这>事情。
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有关>策和措施,例如减免税收和降低贷款利率,在国家拨给民族地区补助款中每年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扶持资金,解决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以及专项安排一些商品和原材料等,有关部门和地区都要尽快提出具体办法,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民委、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轻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外贸部、财政部、医药总局、物资总局、物价总局、人民银行总行等十一个部门,于五月二十日至六月一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二十五个省、市、自治区的
代表三百八十人,其中少数民族代表七十二人。有四个自治区的副主席、六个省的副省长,以及各有关省、区民委、计委、经委、财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这次会议,学习了陈云同志关于民贸工作的指示,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关于西藏、新疆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了进一步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问题。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方针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各级商业、供销、医药、外贸和轻纺工业部门,在当地党>部门直接领导下,在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大力发展民族贸易,发展民族用品生产,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和其他工作一样,三十一年来走了一条曲折的道路。解放初期和整个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从上到下认识到各民族的繁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策的根本出发点,在扶助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繁荣经济方面做了极大努力,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
了很大发展。后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长期干扰破坏,不少同志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性质、特点、方针和任务存在许多糊涂观念,因而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力。一九七二年国务院重申了党的民族>策,恢复了对边远山区、边远牧区民贸企业
的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三项照顾,补充了部分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十一个民族用品生产基地,调整了生产布局,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所开展。但因“四人帮”还在台上,许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粉碎“四人帮”以后,尤其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正确地解决了西藏和新疆工作中的问题,各地在落实民族>策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在政治上,平反纠正了历次运动中的冤假错案,进行了民族>策的再教育,注意了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推进了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民当家
作主的>策;在经济上,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放宽经济>策,休养生息,使农牧业生产得到较快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显著改善。从而改善了民族关系,加强了民旅团结。在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方面,这几年也有了较快恢复,产量、花色品种不断增加,
商品供应逐步好转。
大家认为,要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关键是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继续肃清“左”的思想影响,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这次会议上,明确了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方针任务:从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出发,继续放宽>策,促进生产发展,照顾少数民族需要
,保障商品供应,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民族团结。
二、认真执行政策,努力做好工作
我们党根据民族地区的具体情况,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策,主要是:(一)扶持和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策;(二)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商品生产和供应>策;(三)培养、使用和选拔民族职工的干部>策;(四)坚持民族贸易的“三项照顾
”>策。各级商业、供销、医药、外贸、轻纺工业和财政、银行、物资、物价等部门,要根据这些>策,努力为生产业务,为人民生活业务,把各项工作做好。
(一)加强农副土特产品和中药材的收购,促进多种经营发展。
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适宜发展多种经营。要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发挥本地区的优势,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发展商品基地,并注意保护好资源。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加强收购工作,对群众需要出售的农副土特产品和药材,只要运得出,有销
路,都要尽量收购起来,积极推销出去,以销促购,以购促产。
要根据国发[1980]279号《国务院转发全国粮食会议汇报提纲的通知》精神,减免征购任务,解决群众口粮问题。要继续对边远山区、牧区收购某些农副产品、中药材实行运费补贴>策。当地有条件进行初加工的,尽可能在当地发展加工工业,节约运力、运费。还可采取产区
、销区联营等办法,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经济搞活,促进生产发展,增加群众收入。
收购、外调农副产品和中药材,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属于群众生活需要的品种,在确定收购指标时,群众的自用部分要适当留足。外调时,必须注意先保大城市大工业现有生产能力的需要。对一地或少数地方生产全国都需要的中药材,
要照顾全国药用的需要。市场紧缺的品种,完成调拨计划后的剩余部分,由地方自行处理。今后再增加工业生产能力,要尽可能考虑在少数民族产区发展。
(二)大力发展民族用品生产,搞好商品供应。
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民族用品生产的方针,就地生产,就地供应。近几年民族地区发展起来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来之不易,要坚决搞好,不要轻易停产、转产。对于一些技术性较强,民族地区目前还没有条件生产的民族用品,应当继续发挥沿海老产区的作用。为
解决民族丝绸有些品种长期供应不足的矛盾,如烂花乔其绒、金丝立绒和交织提花绸等,除传统产区进一步挖掘潜力外,拟在新疆、四川等地的丝绸厂扩大生产能力。
加强对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计划管理,把它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之内。所需原材料,纳入各级物资分配部门的计划,按时、按质、按量保证供应。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管理的金、银、人造丝、厂丝、棉纱、皮毛、玻璃、钢材和铜、铝、锡、铅、锌及其加工材等,根据需要和可能,继
续专项安排下达。对于一地生产供应多地的产品,如民族礼帽等少数品种,所需原材料,中央有关部门要给予特殊照顾,专拨指标安排。当前供应比较紧缺的木材、皮张等,除了按计划供应当地以外,对少数民族特殊需要部分,适当增加指标,由有关部门联合下达。计划内的计划外增拨的
原材料,都要保证用于民族用品生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克和扣挪用。
商品分配要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地区,使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状况更好一些。对某些供应不足的商品,凡是内地市场与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要优先供应民族地区;凡是出口和民族地区需要有矛盾的,外贸要照顾民族地区的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在安排计划商品以及京、津、沪、江、
浙、鲁等主要产区在分配三类工业品时,要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分配比例。自行车、缝纫机、手表等全国供应偏紧的商品,要在正常分配计划之外给民族地区以照顾,单列指标,专项安排。专项照顾边境县的商品,仍照现行办法继续执行。少数民族生活必需的茶叶、丝绸等商品,以
及民族药等,商业、供销、医药、外贸部门,要设法优先安排,保证供应。
各级民贸企业,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根据上级确定的经营范围,制定和完善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进一步把民族地区的市场供应搞好。
(三)坚持实行“三项照顾”>策。
这项>策,体现了党对民族地区的关怀,对发展民族地区的生产和商品流通,稳定市场物价和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财政实行“分灶吃饭”体制以后,仍应继续执行。对已批准实行“三项照顾”县(旗)的民贸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能随意变更。对应补充的自有资
金,必须由各省、自治区财政根据商品资金定额,逐年予以安排解决。主要工业品最高限价和主要农副产品最低保护价,取消了的要恢复。对“三项照顾”地区的医药部门,不要因为管理体制的变更而取消照顾。对要求增加实行照顾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按规定的条件,根据需要与可能
掌握审批,报送有关部备案。
(四)大力培养和使用民族干部。
希望各级党>领导部门督促各级商业、供销、医药、外贸和轻、纺工业等部门,认真执行党的干部>策,注意选拔、使用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切实克>忽视这一工作的缺点,并加强职工教育,以适应工作需要。
各民族的干部都要加强学习,学习政治,学习>策,学习业务。汉族干部要同当地少数民族干部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同心同德,为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繁荣做出应有贡献。
(五)加强领导。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建议少数民族聚居省、区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审议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贯彻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专管机构,配备一定力量,加强管理和指导。
为适应工作需要,希望各地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经营管理机构。机构的设置,要根据民族特点、地区特点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不能“一刀切”。
三、需要研究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扶持资金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多种经营和中药材扶持资金短缺,发展缓慢;工业生产条件差,工艺技术落后,急需改造提高;民族贸易网点和仓库严重不足,欠帐太多,矛盾越来越突出。根据现行体制,应以地方为主,统筹安排解决。我们建议:从国家特殊资助民族地区的
各项补助款,如“民族地区机动金”、“定额补助款”、“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事业补助费”等项目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发展多种经营、中药材以及民族用品生产和民贸网点、设施建设的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统筹规划,从一九八二年开始列入计划。同时,中央
有关部门在可能的范围内,也要在资金、物资方面给予照顾和支持。
(二)关于民族用品生产、经营赔钱问题。由于原材料提价,有些品种生产和经营利润过小,有的发生亏损。工商企业都要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生产成本和流通费用,提高经济效果,减少经营亏损。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减少中转环节,区别不同商品,实行厂店或厂批直接挂勾的办法,以减少流通费用;
第二,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有利润的品种,可以通过工商企业互相让利的办法解决;
第三,因亏损纳税有困难的,可由省、市、自治区财税部门根据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给予减免工商税照顾;
第四,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考虑到这些产品多系集体企业生产,生产分散,手工操作比重大,为了鼓励生产和经营积极性,在保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适当调整产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如果有些品种的价格目前不宜调
整,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关于减征所得税和低息贷款问题。对“三项照顾”地区,基层供销社的所得税实行定期减征;生产民族用品的手工业企业的所得税,可按照国发[1981]75号《国务院关于抓紧今年工交生产,努力增产增收,保证完成国家计划的通知》精神,再适当放宽给以照顾,以促进
其发展。“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医药、供销社和少数民族聚居省、区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自有资金不足,经营困难,拟由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给予低息贷款照顾。商业、供销、医药、外贸企业的各项资金,各地主管行政部门要按规定,督促企业管好用好,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抽调
挪用。
(四)关于吉林、辽>两省要求恢复与朝鲜的地方边境小额贸易问题。两省认为,贸易金额不大,需要的东西有限,相互调剂余缺,对双方边民都有好处。从照顾朝鲜族特殊需要考虑,拟同意其恢复。
此外,西藏自治区建议,允许他们在完成出口调拨计划以后,自营一部分出口业务,参加对外贸易,也可予以同意。
(五)关于封山育林与靠山吃山的矛盾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反映,有些地区林业部门对封山育林无区别对待,把群众靠挖采山货、土产、药材的生产生活出路堵死了,致使市场上锄把、车杠、犁弯、粪桶等小杂木制品供应紧张,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强烈。我们意见,在维护森林法、严
格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一些枝丫材、树桩、中药材等,应适当放宽限制,以照顾少数民族的经济利益。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六)关于商业、供销人员和网点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需要增加人员,增加网点。特别是少数民族职工少,对开展业务不利,需要认真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请劳动部门在招工指标上给一点照顾,并允许从农村招收一些少数民族职工,使少数民族职
工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与当地少数民族所占总人口比例相适应;另一方面,组织少数民族发展集体所有制商业,或采取代购代销形式,增加商业网点。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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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各部门都要按着职责分工,认真抓好.在制定有关>策时,要考虑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各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支持,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实现党中央提出控制人口的总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
搞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到人民的衣、食、住、行、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就业等一系列问题,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速度、人民生活的改善和人口质量的提高,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实行集体领导,并把各方面的力量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如下: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统一管理全国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检查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策和法令的贯彻执行;协同国家计委编制国家人口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同卫生、医药部门落实节育措施、科学研究和药具生产供应;承办有
关计划生育的外事工作等.
国家计委: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一些物质条件.
国家科委:负责审定和下达全国计划生育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农委:在拟定农村经济>策时,要有利于贯彻执行计划生育的方针、>策和人口计划.在农村社队推行生产责任制时,要包括人口生育计划.
国家民委:协助拟定少数民族人口问题的方针、>策.
卫生部:负责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等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节育技术指导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负责节育手术事故的检查、治疗及有关技术问题的群众来信来访;组织计划生育科研项目的实施.
化工部和医药总局:负责组织避孕药具和计划生育器械的科研、生产和供应.
文化部:负责组织创作关于计划生育的各种文艺作品,采用各种文学艺术形式广泛宣传.
教育部:负责在中等以上各类学校安排青春期生理卫生知识课和人口、晚婚、节育课.组织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开展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科研和教学.
民政部:结合婚姻登记,向青年进行晚婚和节育宣传教育.对因节育手术事故而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人民公社社员和城市居民,做好社会救济工作.
财政部:在财政工作中,贯彻鼓励少生、限制多生的>策.支拨计划生育工作必需的经费,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防止和杜绝浪费.
公安部:负责提供制定人口计划的人口统计数字,会同司法部门对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坏人,视情节依法处理.
国家劳动总局:在制定招工和安排就业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特点,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动员教育广大工人、妇女和青年,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执行计划生育>策,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育.
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负责全军指战员的晚婚和节育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生育计划.
新华社、人民日报、广播事业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计划生育方针、>策,宣传计划生育的意义以及人口理论和节育科学知识,报道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的事迹,介绍和推广工作经验及国内外有关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动态、情况.
计生委的专家委员:要在人口理论、人口规划、经济>策、技术指导、科研等方面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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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现将林业部《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是党的农村经济>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一项根本措施,同时也是关系到山区、村区安定团结的一>大事。今年三月八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要求各地“必须尽快作出部署,组织
力量在明春以前完成这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请各地务必加强领导,作出具体部署,建立领导小组,组织工作队伍,抓紧进行。凡是行动迟缓的地方,都要迅速赶上来。
各地要将这项工作的部署和进展情况,于近期内向国务院做一次报告。
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
今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注解:见本卷第234页。)之后,我们派出工作组到南方林区,对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六月初又邀请辽二、河北、山西、湖南、福建、四川、贵州省林业厅和六个市、
县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
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已有十多个省、区进行了试点,其中抓得较早的地方,已经全面铺开。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早在去年六月就部署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关且抓得很紧。全省抽调了近万名干部,组成
工作队,深入社队帮助工作。目前在全省八十七个县中,已有三十四个县全面铺开,四十四个县正在试点。四川、河北两省进展也较快。辽二、内蒙古、湖南、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北京等省、市、区都在进行试点。
在已进行定权发证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广大干部群众热烈拥护,称赞中央这一决定是爱民的好>策。凡是搞得好的地方,都大大激发了群众爱林育林的积极性,开始出现了造林又多又好,山林火灾下降,乱砍滥伐减少的可喜局面。
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不少地区刚刚进行布置;有些地区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具体行动。看来,如不抓紧时机,集中力量,花大功夫,很难按照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在明春以前完成。
(二)
各地试点经验表明,要搞好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各级党>领导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具体指导:
一、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搞好试点,培训骨干,制定落实>策的具体步骤、方法。
二、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策性强,工作量大,单靠业务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足够的力量,组成工作队,分期分批完成。
三、一般分四步进行:一是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有关>策,提高认识,解除群众怕变、干部怕乱、怕麻烦等各种思想顾虑。>是实地查山定界,调处山林纠纷,清理乱砍滥伐,群众讨论定案。三是造册发证,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四是检查验收
。
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基本搞好了,才能够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
(三)
各地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对有关>策问题的解决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确定山权林权,坚持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凡是没有争议的,都予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避免牵动面过大,引起混乱。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策,维护国家和集体造林成果,防止借口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拆场毁林。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二、集体所有的山林,过去按规定或协议划归国营林场、伐木场的,凡是已按协议付给了报酬,或后来作过清理的,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处理。当时未经协议,后来也未作过清理的,通过协商,采取联营或收益分成的办法,给社队以合理报酬。
由公社、大队筹集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社队林场,要明确山林权属和收益分成办法,已有协议的按协议兑现,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
三、许多地方把划定自留山(平原地区划定自留荒滩荒地),鼓励社员植树造林,看成是利用农村剩余劳力,加快绿化,解决社员烧柴用材,发展多种经营的一项重大>策。强调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适当放宽。
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根据群众烧柴、用材的实际需要、经营能力的大小和荒山荒地的多少,就近给社员划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新划的自留山上有零星树木的,有的折价归社员个人,有的规定收益以后按比例分成。近处没有荒山荒地的社队,组织社员在远山造林,然后调换。
自留山的面积,一般都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少的少划。有些地方按亩计算,规定每户三至五亩,多的每户达到十亩。有些地方按百分比计算,规定自留山面积占社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至15%,个别的达到20%至30%。
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营多年,就是面积多一些,也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四、有些地方,还把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作为一个整体,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一起进行。建产林业生产责任制,既借鉴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做法,又充分注意林业本身具有的公益性、社会性强和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形式多种
多样。
大面积的林木和大型防护林,一般都建立林场或专业队(组),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小片林木、农田林网和零星树木,一般包到组、到户、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或收益分成。田间地边的树木,采取“树随地走”的办法,由农业承包者统一负责。
林木生产周期长,承包年限,一般规定五年、十年、二十年不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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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现发给你们,望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稳定市场,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同心协力,把市场切实安排好。这几年农村购买力增长幅度较大,对秋后旺季市场,要在思想上和物资上有足够的准备,特别要注意疏通城乡>道,搞好工业品下乡。今年的消费品生产计划一定要保证完成
,增产计划要迅速落实下去。人民生活必需品,要基本上保证供应。有些小商品关系到千家万户,即使利润少或者暂时没有利润,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也要积极生产,积极经营。
在国民经济调整中,要大力加强流通领域的工作,稳步地继续进行商业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工业品实行统购统销(统购统配)、计划收购、订购、选购四种形式。为了安排好供应,在近几年内,对食糖、卷烟、火柴、
肥皂、铅笔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包括增产部分,统一由商业部门收购,工业部门不要自销。对于当前流通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要采取疏导的办法,在搞活的同时加强管理。
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汇报提纲
全国商业厅局长座谈会于三月十二日开始,二十九日结束。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安排今年的商业工作。现将会议讨论的问题和意见汇报如下:
一、当前的市场形势和今年的商业工作任务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整个国民经济形势很好。一九八0年社会商品零售额,比上年增长百分之十八点>。商业部系统购、销、存全面增长。商品供应增加,市场活跃兴旺,是二十多年来比较好的一年。一九八一年,国家采取了压缩基本建设规模,控制货币发行,消灭财政赤字,发展农
业,发展日用消费品生产,稳定物价等一系列重大决策,这对安排好市场具有决定的意义。但是,市场还存在着不稳定的因素,主要是供需之间还有差额,历年结余下来的购买力数额又比较大,市场供应仍然偏紧。因此,安排今年市场的任务仍然是相当艰巨的。
市场情况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安排好、管理好全国市场,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共同努力。商业部门掌握着日用工业品批发的大部分,对市场负有重要的责任,必须十分谨慎地进行工作。一九八一年商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支持生产,积极收购,扩大销售
,回笼货币,稳定物价,稳定市场,为贯彻经济上进一步调整、政治上进一步安定的方针作出贡献。
二、支持生产发展,增加市场供应
今年的市场供应要努力做到:人民生活必需品基本上保证供应,紧缺商品比去年增加供应,回笼货币的骨干商品争取多投放一些,小商品要搞得丰富多彩,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争取有较大的改善。为实现这一目标,商业部门要大力支持工农业生产,适当安排进口,增加商品货源。
(一)支持轻纺工业多生产市场适销对路的商品。商业部门要协助工业部门搞好生产调整,加强市场预测,根据市场需要,瞻前顾后,提出哪些商品要扩大生产,哪些商品要减产或者转产的意见,供工业部门调整、安排生产的参考,促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保证产品的适销
对路。有些市场供应紧缺的品种,如呢绒、纯毛线、缝纫机、电视机、自行车、手表、保温瓶胆、火柴、卷烟、白平布、色平布、花平布、线府绸、纱府绸、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一些小商品,要促进工业部门多生产。对于需要减产和转产的产品,要进行调整,以免给国家造成损失,但要采
取慎重的态度。只要市场有需要,不与先进地区和大厂争原料,就应当帮助提高,而不能轻易采取关厂停产或停止收购的措施。请各地从全局出发,做出切实的安排。
根据国家确定的今年轻纺产品生产计划和增产计划,搞好产销衔接,大力加强收购工作。规定由商业部门收购的,要坚持国家计划,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收购。对统购统销商品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只要质量好,即使一时多一些,也要收购起来,发挥一、>级站的“蓄水池”作用。少数
重要商品,库存量大,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的,可以作为商业部储存的商品。储存品种和数量,由商业部另做具体安排。
(二)促进猪、菜、牛、羊、禽、蛋等副食品生产的发展。在生猪生产和经营方面,要特别注意稳定>策,保护母猪,加强收购工作,安排好城乡猪肉和熟肉制品的供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冷藏能力,争取在旺季多存一些猪肉。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建立生猪市场预测网,准确地掌握产销
变化情况。牧区和农区都要积极发展牛、羊生产,保证回民的牛、羊肉供应,并逐步提高牛、羊肉在肉食供应中的比重。解决好蔬菜问题,关键靠当地党委。蔬菜生产和经营方面行之有效的办法应继续坚持,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妥善解决蔬菜产销中出现的新问题。蔬菜收购价偏低的地区
,经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一点收购价格,销价不动。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争取今年的蔬菜生产和供应有一个较大的改善。
(三)适当安排进口。为了平衡供需差额,今年需要增拨一些外汇,多进口一些市场商品和原料。除了国家按计划和利用东欧记帐外汇统一进口以外,希望各省、市、自治区也拿出一部分地方外汇,进口本地区市场需要的商品和原料。各地需要进口的商品,按国务院规定办理;需要报
批的,由商业部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防止盲目进口。商业部可生接受地方委托,统一组织,通过外贸部门代地方进口一些商品。对华侨和港澳同胞携带进来的工业品和查私物资,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国营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各省、市、自治区批发、零售单位只能向指定的单位进
货,不得直接插手采购。对于违反规定,支持或参与走私活动的,要严肃处理。
三、扩大商品销售,增加货币回笼 (一)改进批发,加强零售。各级商业批发单位,要加强全局观点,保证完成调拨任务。要树立上级批发为下级批发业务,批发为零售业务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向零售企业介绍商品,组织他们推销库存多的商品。为了方便零售商业和基层供销社进
货,特别是集体和个体零售商业进货,
要适当增设批发商店和专业批发部,并适当降低批发起点。有条件的零售商店也可以兼营一部分批发业务。有些需要处理的商品,可以扩大批零差率,向零售多让点利。有些商品可以委托零售店和基层社代销,卖出后结算。所有零售企业都要主动承担推销商品的义务,纠正重大轻小的倾向
,既要把大商品经营好,又要把群众不可缺少的小商品经营好,按照商品经营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把货备齐,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销售。
(二)疏通城乡>道,搞好工业品下乡。要继续贯彻执行“两个优先”的原则,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把农村市场摆到重要位置。当前紧缺的自行车、缝纫机,从今年起按以下原则分配:商业批发企业掌握的货源,包括不同产地和品种,在保持一九七八年城乡实际分配数
的基础上,每年增加的部分,百分之八十给农村,百分之二十给城市,并逐级列入计划。商业批发实际拿到的货源,大于或小于计划时,也按上述比例相应调整。省、地、县之间的调剂,供应农村的由供销社负责,供应城市的由商业部门负责。今年头几个月少分配给农村的要补上。不仅要
搞好紧缺的工业品下乡,还要搞好一股日用工业品下乡。商业批发企业,要公开库存,公开货源,让供销社选购,不搞冷热搭配。根据目前国合分工,国营商业要与供销社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工业品下乡:农村市场的工业品供应,主要靠供销社;供销社无力经营和不进货的商品,国营商业
可以下乡推销,执行当地统一牌价;国营商业已经下伸到集镇的网点,要切实办好;供销社同意与国营商业搞联营的,可以组织联营;充分利用有证商贩上山下乡,走村串巷。属于工业部门自销的商品,也要面向农村。通过各种措施,改善农村工业品供应状况,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压缩商业库存。今年要压缩商业库存三十二亿元,回笼货币三十亿元。各级商业企业要对自己的库存商品认真进行检查,分类排队。对数量过大、储存时间过长的商品,以及质次价高、残损的商品,一要千方百计组织推销,>要按规定的权限下决心处理。五交化批发企业生产资
料商品的削价和报废损失,冲减本企业的流动资金,先冲财政拨给的自有资金,不足部分,再冲银行贷款。
(四)区别不同商品,做好销售工作。(1)棉布和收布票的针纺织品、石油成品油以及其他凭证定量供应的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供应。紧密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石油、棉布等重要商品的社会节约。(2)紧缺的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商品,随进随卖,不要惜售。这类商品要
分别规定各地区的库存最高限额,超过定额要缓调或减调。一般商品都要摆出来,敞开供应,不怕卖光。
(3)耐用的价值大的消费品,货源多的可以提前付货,分期收款;货源少的可以提前收款,定期付货。具体品种,由省、市、自治区自定。(4)安排好饮食业务业的原材料供应,增加业务项目,扩大营业额,增加货币回笼。
(五)加强民族贸易,做好军特需和儿童用品的供应。少数民族地区的商品供应,特别是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要抓紧安排。军供、特需、旅游商品,也要很好安排。儿童需要的食品、>装、教具、玩具等商品,要主动配合工业部门增加生产,工商都要实行薄利多销。
四、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
(一)稳定零售牌价。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商业部主管商品的零售牌价,一九八一年除国务院决定调整的以外,一般不作变动。
(二)统一进口商品的价格。各地区、各单位进口的商品,都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牌价销售,不得低价竞销。没有国家统一牌价的,参照同类型号产品的销价,按质论价,根据物价分工管理权限的规定,报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执行。任何机关、企业、团体、部队都不得搞内部低价分配。
(三)工业品不准搞议购议销。零售企业外出采购的商品,零售价必须>从本地区的国家牌价。不准从外地以零售价购进再加价出售,不准到产地抬价收购农副产品。
(四)加强对物价的监督检查。严禁随意提价,变相涨价,侵犯群众利益。违反物价>策的企业不得提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改革商业管理体制,继续把市场搞活
一九八一年的商业体制改革,应当坚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的原则,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多>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按照>从于调整、有利于调整的精神,继续稳步地进行下去。
(一)调整社会商业结构。要在发展国营商业的同时,积极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发展国营商业,当前主要是增加商业网点,提高职工的劳动效率和企业的管理水平。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是广开就业门路的重要途径,是解决群众买东西难、吃饭难、做衣难、修理难的根本措
施。要引导它们主要经营饮食业、业务业、修理业,以及副食杂品、烟酒、小百货等零售行业,重点扶持修理业和小手工业。各级商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因行业制宜,制定发展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的规划,把社会商业结构逐步调整好。
(二)全面实行工业品的四种购销形式。统购统销和统购统配商品,由国家委托的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统购统销商品,工业部门可以搞新产品试销。计划收购商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计划,工业保证按计划交售,商业保证按计划收购,超产部分工业可以自销,商业也可以协商
收购。订购商品,由工商双方根据市场需要搞好产销衔接,生产计划由工业部门自订,收购、调拨计划在商业部专业会议上平衡,订购合同由工商企业协商签定。选购商品,工业可以自销,商业可以选购。商业部门要尽可能事先与工业部门协商选购数量,便于工业部门安排生产。为了协调
工商关系,把市场安排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严格执行统购统销>策,坚持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健全合同制,认真按合同办事。违反统购统销>策,不执行国家计划和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经济责任。(2)在目前商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如食糖、
卷烟、火柴、肥皂、铅笔等商品,包括增产部分,在近几年内工业部门不要自销,统一由商业部门收购。商业有价格补贴的商品,工业不能自销。(3)在规定范围内的工业自销,商业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工业部门可以自设门市部,也可以委托商业经销代销;要单独核算,照章纳税,利润
上缴,执行国家统一>策和价格。
(三)继续减少不合理的商品流转环节。去年进行的撤并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批发机构,调整不合理的进货>道,放宽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不准外出采购商品的限制等项改革,要继续进行。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外出采购,要坚持经济合理的原则,当地批发部门有货的,不要盲目外出采购
。有条件的>级站,可以直接向零售商店和外地的批发商店供货。
(四)逐步实行经济责任制。在国营零售商业、饮食业务业的小型企业中,先选择一些企业进行“独立该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试点的地区,要制订试点方案,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亏损企业可实行亏损包干,超亏不补,减亏留用。正在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试
点的单位,要总结经验,继续搞好试点。
(五)坚持多种流通>道。多>道流通,对于搞活经济起到积极的作用。当前出现的一些问题,国务院已责成有关单位制定管理办法,采取疏导方针,逐步解决。我们要首先把商业部系统的事情办好:批发商业搞得集中些,零售商业、社会性的业务业要搞得活一些。商业批发企业对集
体商业和有证个体商贩的货源供应、商品作价,要与国营零售商店一视同仁,不能歧视。信托贸易公司和货栈,要坚持以“四代”(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为主,不搞工业品议价,不乱跨行业经营,不搞为本单位谋福利的小家当。机关、团体、部队不能搞贸易货栈。
六、整顿基层商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今年整顿企业的重点是:(1)端正企业的经营思想,纠正不正之风。(2)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制订经营商品目录和必备商品目录,防止发生批发有货,零售无货,市场脱销的情况。(3)独立核算的零售企业,要清理资产,建立健全企业定额管理制度。零售企业核定资金的工作
,要进行试点;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全面铺开。(4)开展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企业的核算单位要适当划小,建立健全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5)正确实行奖励制度,纠正滥发奖金的倾向,把荣>奖励和物质奖励结合起来。今后,企业的奖金既要和经营成果(销售额、利润、资
金周转、费用水平等)挂钩,也要和执行政策、业务质量挂钩。要坚持按劳分配,反对平均发放。
七搞好商业网点和商办工业的建设
商业网点的建设,应当在城市市>建设中排上位置,纳入计划,逐步解决。(1)新建工矿区应把商业网点纳入工矿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内一并安排,列入计划,同时兴建。(2)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应当坚持拨出百分之七左右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或者拨出相应的投资、材料,修建商
业网点。(3)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楼房的底层,应当主要安排商业网点。(4)建议各地从地方财政中安排一点资金,用于修建商业网点。(5)国营商业的发展基金和集体商业的公积金,可以修建一些网点。(6)城市主要街道现有民房中适合做商业网点的,要在城市民房统建中作出搬
迁规划。(7)提倡街道挤出一部分房屋或搭盖一些简易设施办商业、业务业。(8)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可以租用居民个人的铺面房,开设商店。还应当允许在街道两旁摆摊设点,出流动车,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不要限制。按上述办法增加的网点,要根据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需要
,统筹安排。
商办工业,特别是酿造、腌制、糕点、糖果等食品加工厂,长期以来投资很少,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卫生条件很差,发展相当缓慢,产需矛盾十分突出。这个行业涉及千家万户,要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活精神,重点予以扶持。具体办法,请省、市、自治区政府规定。商业办的机
械厂要从实际出发,搞好调整。
八、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调业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组织商业干部和职工深入学习中央文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执行党的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策。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要加强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教育,抵制资产阶级思想腐蚀,使每一个职工懂
得社会主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浪费可耻,贪污犯罪,勤俭节约光荣。要关心职工生活,逐步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促进安定团结。对群众中的一些思想问题,采取疏导的教育的方法去解决,把职工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调动起来。
(二)总结历史经验教训,肃清“左”的错误在商业上的影响。建国以来,在党的工确领导下,我国的社会主义商业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经济工作中长时期存在的“左”的指导思想,以及我们头脑中存在的“左”的观念,对商业工作的影响也是很大的。主要表现在:由于国
民经济不讲综合平衡,比例严重失调,使得许多基本生活资料长期供应不足;在贬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思想影响下,降低社会主义商业的地位,忽视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商业建设同国民经济发展的比例严重失调;在所有制形式上,以为越高越先进,搞“穷过渡”,流通>道搞“国营
化”、“单一化”;在购销形式上,统得过多,管得过死;在企业管理上,不按经济规律办事,企业缺少自主权,经济效果差;在网点设置上,片面强调“合并”、“搞大的”,等等。要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从指导思想上纠正“左”的倾向,同时防止和纠正右的倾向。
(三)端正经营思想,开展文明经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坚持为工农业生产业务、为人民生活业务的方向,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群众难点。在广大商业干部和职工中,提倡“五讲”、“四美”,学雷锋,学先进,从商业部门的特点出发
,广泛深入地开展文明经商活动,不继改善业务态度,提高业务质量,树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
(四)发展商业教育事业,加强商业队伍建设。当前,对各类商业学校要抓好巩固和提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德、智、体全面发展。对职工教育,要有计划地实行全员培训,在近两、三年内,重点放在领导干部的训练,以及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参加工作的青壮年职工的政治思
想教育和文化、业务技术补课方面。新职工不经过训练不能上岗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干部和职工,建设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科学文化知识、有业务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商业队伍。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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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纪要中对华北水资源情况的分析和所提几项解决方针,应当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京、津、冀三省市要团结协作,统筹兼顾,共同战胜困难。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从大局,并在安
排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等方面认真予以注意。
关于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纪要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五日,万里同志在天津市主持召开了解决天津城市用水问题的会议。这次会议,不但研究了天津市用水的问题,而且分析了华北水资源的情况,研究了京、津、唐城市用水的统筹安排,以及工农业用水的方针。现将会议决定的几个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对天津城市用水问题,一定要下决心解决
近十几年来,天津城市用水非常紧张。虽经北京市和河北省大力支援,仍不能从水量和水质上保证天津城市的需要。每年春季,人民往往只能食用咸水。由于水质恶劣,影响着人民的健康和工业产品的质量。今年第一季度,天津市人民艰苦奋斗,节约用水,在工业用水量比去年同期下
降百分之二十五点八的情况下,工业产值仍增长百分之四点四。但是四月份以来,天津市收水量急剧减少,海河水位曾一度下降到负零点四八米,自来水在海河的抽水泵被迫停了三分之一。由于地下水开采过量,地面下沉已十分严重,累计沉降值超过一米的面积已达六十八平方公里,危及
城市安全。
天津是我国的重要工业城市。天津城市的用水问题,已经直接关系到几百万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关系到能不能充分发挥天津这个老工业基地的作用,也关系到全国财政经济的大局。因此,必须从根本上研究解决天津城市的用水问题。
二、天津城市的用水问题,突出地反映了华北水资源的不足
我国的水资源,按人口平均并不丰富,在地区分布上更不均衡。全国七大江河年径流,总量>万多亿立米,其中海河与滦河流域只二百八十多亿立米。海滦河流域的人均占有年水量为三百二十一立米,农田亩均水量为一百八十八立米,都是全国最低的。地下水资源极不均衡。京、津、
冀平原地下水可开采量不过一百五十多亿立米,主要分布在京广路两侧。华北地区水资源的严重不足,是天津市用水困难的根本原因。
建国以来,开展了根治海河的工作。特别是河北省的农民,建水库,开河道,打机井,取得了很大成绩。密云、官厅、岗南、黄壁庄、岳城等大型水库,拦蓄了汛期洪水,增加了枯季流量,变水害为水利,效益显著。但是,由于华北地区交通、能源、矿藏条件较好,工业和城市发展较
快,许多原来主要为发展农业修建的水库,逐步成为城市和工业的主要水源。由于地表水不能满足需要,只能过量地开采地下水,在北京、天津、邯郸、邢台、石家庄、衡水、沧州等城市附近,都形成大面积地下水的漏斗。各河上下游之间,城乡之间的用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因此,要从
根本上解决天津的城市用水问题,必须从根本上研究对华北水资源的方针。
三、对华北水资源的五项方针
会议认为,根据华北水资源的现实情况,必须采取以下方针:
1.华北地区的工农业计划和城市发展计划,必须考虑水源的可能性,要认识到水资源对华北地区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
2.城市要坚持节水方针。工业要以节水为重要的技术>策。今后天津和其他缺水城市,不能再发展耗水量大的工业,不能以牺牲人民生活用水来盲目发展工业。今后要大力节约工业用水,逐步提高人民生活用水的水平。
3.在水源不足的情况下,必须首先确保城市人民生活和工业用水,对农业只能兼顾。如遇严重枯水年份,密云和官厅水库,要首先保北京。潘家口水库要首先保天津和唐山。
4.农业要根据水源情况,相应地调整内部结构。缺水地区不要种植水稻。要积极发展用水少、产值高、商品率高的农作物,大力开展多种经营,使农民尽快富起来。
5.对水资源要统一规划,团结协作,加强管理。
四、滦河水量的分配和引滦路线
在潘家口可分配水量为十九亿五千万立米的条件下,建议分配给天津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十亿立米,给唐山城市的全年毛水量增为三亿立米,其余部分供唐山地区的农业用水。为解决唐山地区的农业用水困难,建议修建滦河支流青龙河上的桃林水库。天津市的农田和天津境内京、冀
所属的清河、芦台、汉沽三个农场的用水,可由天津市结合当地水源统筹安排。水利部应根据以上分水比例,重新研究修改滦河流域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桃林口水库由河北省负责提出设计,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从潘家口到天津的输水,要保质保量,花最少代价得最大效益。原来确定的南线方案,在当时条件下是合理的。这次天津市提出的北线方案,即从大黑汀水库引水,穿越分水岭,经*河入于桥水库,再循引于临时工程到天津市区,这个方案有其优点。会议商定,由水利部帮助天津市立
即动手,做北线的勘测设计工作,尽快拿出比较方案,经水利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实施。今后引滦入还(乡河)和引还(乡河)入陡(河)的续建工程应根据修订的水量分配原则,相应调整工程规模。
为了贯彻以上的方针和措施,有关省、市都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要向群众说明华北水资源的情况,使大家认识到,只有采取上述方针,才能统筹解决工农业和城乡的用水,才能使华北地区的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得到保证。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还必须统一步调,互相支持
。在引滦工程建成前,密云水库还要支援天津城市的用水。在桃林口水库建成前,引滦水量的调度也要适当照顾滦河下游的用水。城市工业和农业都要节约用水。大家表示,京津唐地区过去在相互支持中得到发展,今后仍将在团结治水的道路上继续前进。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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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发行外汇券的工作是有成绩的,是想把事情办好,但由于没有经验,出现了一些弊病,遇到一些新问题。对此,已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认真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研究如何改进或拟订更好的办法。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搞得好坏,直接影响国家对内对外
的信>,必须慎重对待。在没有提出新的办法以前,现行的外汇券办法仍继续实行。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领导,各有关方面要通力合作,努力做好发行、回笼、流通、管理和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把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
上海市外汇券发行情况比较平稳,工作是有成绩的。国务院责成中国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今年内在上海市开个现场会议,推广上海的经验。
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
为排除外币在国内市场流通,防止套汇和套购短缺物资,并便于计算创汇单位的外汇留成,自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起,发行了人民币外汇兑换券。鉴于外币的兑换和管理是一项很复杂的工作,而且现行办法已经实行了一年零两个月,如何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多方讨论,反复比较论证,拟定较为完善的解决办法,报请国务院审批。我们和有关部门以及北京、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的意见是,在没有新的更好的办法以前,有必要重申外汇券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就现行办法,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克>那些显然是由于工作跟不上而产生的问题
,尽可能把外汇券流通中的一些不利因素限制在最小范围内。为此,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外汇券工作的管理。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发行外汇券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建立定期的检查制度,并责成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办法,即《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从价格上保证外汇券与人民币等值。所有指定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如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和宾馆、饭店、餐厅、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小卖部,对外供应商品,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原则上同市场零售价格一致,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同质同价,不得为了多得外汇券擅
自降低销价。广东、福建两省>邻港澳,有的商品价格确实需要低于市场零售价格的,其差价幅度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即在商品价格标签旁加注“临时八折优待”)。现在广东、福建两省有些对外供应商品价格差幅较大,品种过多的,要重新审查,严格控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加
强管理。其他地区要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搞两个价格。友谊商店、外贸中心、外轮供应公司、华侨商店要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经营宗旨把事情办好。同时,要立即提高入境旅客行李物品税和若干进口商品的关税,电视机、录音机等商品的进口税率,要调整到完税以后略低于国内市场的销
价(差幅不得大于百分之二十),使一个价格的原则易于推行,外汇券投机不再有那样大吸引力。具体调整方案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外贸部、侨务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
三、完善外汇券回笼制度。各地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应协助中国银行办理外汇券回笼业务。一切有外汇券收入的单位,必须向当地中国银行或就近的人民银行、农业银行,申请核定外汇券找零备用限额。除此以外,超过的部分,应同人民币现金一样,一律在当天送交银行回笼或存储,
不许自行留用、坐支。非指定收券单位一律不给外汇分成。个人持有外汇券,也只能到银行换成人民币,不许直接使用。中国银行要充实人员,增设外币兑换点,或委托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和一些有条件的收券单位设代兑点,以方便外宾、华侨。具体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
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拟定并下达。
四、限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所有指定收券单位和非指定收券单位,都应当严格按照外汇券管理制度办事。生产部门和商业部门,应当把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当成自己的重要任务,尽可能保证其需要。供货部门向对外供应部门供应商品,除经营外贸的部门专供出口商品可以收取外
汇券外,其他内销商品一律不得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也不得互相用外汇券买卖、交换或支付货款。使用外汇券计价的货款,应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内销商品使用外汇券计价,银行应拒绝转帐结算。
五、控制外汇券的使用对象。外汇券只许入境的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和持有银行证明的国内居民(包括远洋船员)使用,各地旅游商品供应部门应严格控制供应对象,严禁职工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换取外汇券,严禁国内居民使用外汇券套购商品(取消“‘凭单位介绍信’可向指定
收取外汇券的商店或专柜购买商品”的规定)。对某些紧缺商品,要规定限购数量。发现套购者,应追查其来源,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如强行收兑、罚款、没收等)。
六、加强市场管理。建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物价、海关和外汇管理分局等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定期检查商店的供应价格,检查外汇券的使用情况,坚决取缔外汇券黑市倒卖,打击投机倒把。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如罚款、没收、停止或扣减外汇留成等)和法
律制裁。
以上六条措施,建议从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实行。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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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国务院在南京召开了防治副霍乱工作会议.现将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切实贯彻执行.
二十年来,副霍乱在世界各地广泛传播和流行,并传入我国一些沿海省市.从一九七八年起,国务院多次批发了加强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文件,各地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但迄今还未能有效地控制此病流行,近几年,疫情不断扩大,发病一年比一年严重,并有向内地蔓
延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严格控制此病的发生和流行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健康、四化建设、社会文明和国家声>的大事,要认真对待,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既要抓治标,同时更要
狠抓治本,切实落实综合性防治措施.
改水、管粪,管饮食卫生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是防治副霍乱的几项根本性措施,实现这几项措施,必须纳入国民经济规划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地方财政预算,对水改、粪管所需的物资和必要的补助经费要认真研究解决,组织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贯彻落实.
当前正是副霍乱流行季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提高警惕,要防止和克>任何侥幸、麻痹思想和畏难、厌战情绪,立即动员起来,严密注视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就地扑灭,控制流行.各级政府要有一位负责同志经常抓这一项工作.领导干部要亲自深入下去,了解情况,就地发现
问题,解决问题.
防治副霍乱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三十日,国务院在南京召开了防治副霍乱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福建、广西、安徽、江西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同志、卫生厅(局)长及国家计委、农业部、水利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物资总局等有关部门的
负责同志和科研人员共四十人.国务院副总理陈慕华主持了会议,并做了会议总结.
会上,由各地、各部门汇报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的情况,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防治副霍乱工作的领导,抓好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以尽快控制副霍乱流行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国务院召开这次会议很及时,很重要.通过会议,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防治方向,增强了控制副霍乱流行的信心.
一
副霍乱属甲类法定传染病,也是国际检疫传染病.自一九六一年传入我国后,曾在沿海省、直辖市流行,经大力防治,到一九六五年疫情趋于缓和.多年来,为控制副霍乱的流行,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协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十年动
乱,防疫机构被破坏,人员下放,力量削弱,工作效率和质量下降,城乡卫生面貌不好,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卫生状况很差,水改、粪管等卫生基本建设在大部分疫区搞得不好.据统计,副霍乱流行比较严重的江苏、广东、浙江、上海、福建等五省、直辖市,由于饮水卫生长期未能得到解决
,目前仍有八千多万人饮用污染严重的河、沟、塘水,群众缺乏卫生知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一九七三年以来,发病又逐年增加,流行不断扩大.一九八0年发病人数猛增,是历史上最高的一年,比六十年代的总和还多,有的地区副霍乱已扎下了根,呈现了明显的地方性流行特点,并有向
内地、北京蔓延的趋势,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影响工农业生产、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去年夏季,日本曾宣布对我国进港船舶实行检疫,一时断绝了日本与上海之间的交通和人员往来,使我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今年疫情来势很猛,到四月底,已超过过去几年同期的发病人数.当前形势紧迫,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防治工作,控制疫情.否则,对我国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国际影响都将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
与会同志一致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以高度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的,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控制副霍乱的流行.这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必须统一领导,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通力协作,切实负责抓好这项工作.
防治副霍乱,要坚持实行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要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管水、管粪、管食品,灭蝇)为主要内容的爱国卫生运动,教育和发动群众,自觉地讲究卫生.要从实际出发,制订防治方案.当疫情发生和流行时,一定要搞好疫情监测和疫源检索工作
,及时发现疫情,采取各项积极措施,就地扑灭,控制流行,防止蔓延.要做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严防副霍乱的传入和传出.
为了从根本上消灭副霍乱,在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的同时,要狠抓治本.国务院批转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副霍乱防治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指出,要抓好两项根本措施,一是要把水、粪和饮食品管好,大力改善城乡卫生状况;>是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深入地
向群众进行卫生宣传教育,改变不卫生的习惯.这是两项具有根本性的卫生基本建设.因此,必须下大决心,持之以恒地抓好这两项工作.
三
会议着重讨论了加快水改、粪管的具体措施和有关问题.
(一)关于水改、粪管所需经费,各地财政、水利、农业、卫生、物资部门要通盘考虑,共同研究,订出规划,做出妥善安排.鉴于此项工作过去基础薄弱,涉及的面广量大,任务很重,而目前国家经济力量又有限,因此,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必须贯彻以民办为主的方针,政府可以根
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补助.
会上,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介绍了他们在这方面的一些作法和经验.他们采取的都是以民办为主,国家和集体根据情况给以适当补助的办法,收到了好的效果.随着农村经济>策的落实,农村形势很好,农民经济情况已有好转,只要我们坚持群众路线,做好工作,群众是乐意在这方
面花些钱的.同时,为了使水改工作能广泛、深入、持久地向前发展,地方财政可给予适当的资助.资肋宜量力而行,依困难的大小多补、少补或不补.根据各地的实际经验,资助一般掌握在工程费用的百分之十左右.这样,将大大加快水改工作的步伐.
为了使有限的钱发挥更大的效益,各地今后要把工作做在疫情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优先考虑水改、粪管问题.同时也要保证一旦发生疫情所需要的防疫经费.
各地水利部门要把解决水质污染严重地区的人、畜饮用水卫生问题列为水利建设内容之一,并在水利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于解决饮用水卫生问题.水利部门要主动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把解决农田缺水与饮用水卫生结合起来,全面安排.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业用肥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结合起来,要积极推广沼气.
水改、粪管工程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资部门纳入计划,沟通>道,保证供应.某些短缺物资,地方确实解决不了的由物资部门上报国家物资总局综合协调.对聚丙烯、聚乙烯等塑料,计划、物资、生产部门和化工分配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安排生产.
疫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水改、粪管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规划的落实和经费、物资的使用情况.对于专项安排的水改、粪管物资设备和补助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二)要切实做好饮食行业和食品卫生的管理工作.商业、水产供销、工商行政、轻工等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防疫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实行卫生监督.
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饮食摊贩、瓜果蔬菜的严格卫生管理.各地可制定集市贸易饮食摊贩卫生管理细则,公布施行.对从事饮食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管理好的要给以表扬,因不听从卫生监督而引起疫情扩散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或法律制裁.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卫生监督员和群众性卫生监督队伍,公安民警要协助做好卫生监督工作.
(三)建设精神文明,大力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各级爱卫会以及宣传、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改变群众的不卫生习惯,列为“五讲”、“四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幻灯、电影、画刊、墙报、文艺等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普及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水平,使群众自觉地同不卫生习惯作斗争.要教育群众,特别是疫区群众不要大摆酒宴、大吃大喝,以杜绝副霍乱的食物型传播.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把卫生宣传教育当做自己应尽的责任,主动做好.
四
科研工作要走在防治工作的前面.当前在防治副霍乱工作中仍有许多科学难题需要解决,如有效新型菌苗的研制、流行规律、菌型变异、简便快速的诊断方法、防治药物的筛选、消毒措施等,需要集中力量,攻关突破.卫生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组织好各地科研力量,分工协作,
争取尽快取得成果.副霍乱的重点科研项目应纳入国家科研计划,并给予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证.
水改、粪管工作要列入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不断总结经验,寻找既经济实用而又科学有效的方法.
五
防治副霍乱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既有近期任务,又有长远目标,任务艰巨,影响面广,涉及部门多,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规划,定期检查落实情况,解决存在问
题,在流行期间要及时了解疫情,掌握防治动态,控制疫情的发展.
目前还没有副霍乱流行的地区,也要按照上述精神积极做好防范工作.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行动起来,争取今明两年在控制副霍乱流行、减少发病、缩小疫区和水改、粪管等治本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同时,本着这次会议的精神,把当地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的防治工作也切实抓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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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粮食部《关于当前食油问题的一些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我国食油状况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去年国家食油收支有余,变进口为略有出口,这是一>令人高兴的事情。今年还要下决心多出口一些食油,把目前进口的工业用油顶出来,做到油脂进出口平衡。
油脂工作要贯彻执行支持生产、积极收购、扩大销路、组织出口的方针。粮食部门要在坚持统购统销、统一经营的原则下,把油脂工作搞活。要动员城乡人民多吃菜油和葵花油,换出大豆、花生、芝麻等创汇高的食用油脂油料出口。各地在农业布局调整中,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促
进油料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应当在国内食油收支平衡有余的基础上,争取逐步增加出口,恢复我国传统食油出口国的地位。
关于当前食油问题的一些意见
一
在五十年代,我国每年平均出口食油四亿八千多万斤。一九五五年出口食油曾达到六亿五千多万斤,主要是花生果、花生仁和花生油。同时还出口大豆二十三亿六千多万斤。后来,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的影响,片面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油料生产长时间徘徊。一九六一
年至一九六三年,食油由出口变为进口,经过调整油料生产有所恢复,国内食油收支免强平衡。“文化大革命”期间,油料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国家食油库存连年下降,一九七六年开始又吃了进口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策,建立和完善各种农业生产责任制,提高油料收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油料产量连续三年刷新纪录。一九八0年油料折油产量达到五十五亿斤,比一九七七年增产二十二亿斤,增长三分之二
。国家食油收购量达到二十七亿六千万斤,年末库存二十七亿五千万斤,都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国内食油收支平衡有余,人民消费有所改善,还净出口>千七百万斤,结束了吃进口油的历史。
现在我国食油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食油由进口变为出口,这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目前,我国还进口一部分工业用油(一九八一年已安排胡麻油三点五万吨,椰子油等四点五万吨)。今年要力争多出口一些食油,顶抵进口的工业用油,彻底甩掉进口油脂的帽子。
一九八一年夏油又获丰收,预计比上年增产五亿斤,争取秋油继续增产,全年食油产量就可以超过六十亿斤。预计收购将在三十亿斤以上。在保证国内供应的情况下,出口一亿六千万斤(八万吨)是完全可能的。
今后油料生产将继续发展。据农业部预测,油料产量每年递增百分之四,预计一九八五年食油产量可达七十亿斤左右。按近两年的商品率计算,预计一九八五年收购量可达三十五亿斤以上,在国内食油收支有余的基础上,可供出口四至五亿斤。我国又将恢复传统食油出口国的地位。
>
根据我国当前的食油状况和今后的发展趋势,油脂工作的方针,应当是支持生产、积极收购、扩大销路、组织出口。在坚持统购统销、统一经营的原则下,把油脂工作搞活。
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油料生产。近几年油料生产发展很快,一九八0年食油产量,按全国人口平均计算已经达到五斤半,接近每人平均六斤的历史水平。大豆、花生、芝麻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目前生产还远不能适应需要。同历史最高产量相比,花生刚刚恢
复,大豆、芝麻、胡麻和油茶还差得很远。要积极扶持这些油料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也要继续鼓励油菜和葵花籽的生产发展。缺油省、区要积极增加油料生产,尽快做到食油自给。粮食部门必须支持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因地理宜,发挥优势,促进油料生产的进一步增长。
要积极组织油脂油料收购。国家规定的食油统购和超购加价>策要稳定不变。粮食部门要努力做好收购工作,贯彻执行依质论价的>策,既不能任意抬级抬价,更不允许压级压价。当前,要抓紧搞好夏油收购入库,一定要把生产队和社员出售的油脂油料都收购进来,决不能以任何理由
有油不收。城市和缺油地区,要积极接收调入菜油,大力支持产区腾出仓容安排新油入库。要千方百计克>困难,切实解决“卖油难”的问题。
要扩大菜油、葵花油的销路。目前我国食油生产和收购的品种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九八0年度国家收购的食油,菜油和葵花油约占一半。今后的发展趋势,还将是菜油、葵花油增加较多,必须在国内积极销售。在保证食油计划供应和财政不赔钱、少赔钱的原则下,能卖高价就卖高
价,不能卖高价就卖半高价。还可以把葵花籽当食用瓜子到全国城乡去推销,既能扩大销路,又可活跃市场。
在国内食油收支平衡有余的基础上,要力争逐步增加出口。要把油脂工作纳入世界市场范围来考虑。按目前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一吨花生仁相当于三吨菜油或>吨半葵花油,一吨芝麻相当于一吨半菜油或葵花油,一吨大豆相当于半吨多葵花油。从经营观点考虑,组织大豆、花生、芝麻
出口显然是有利的,可以增加外汇收入。因此,必须组织好品种调换,在国内鼓励多吃菜油、葵花油,顶出创汇高的大豆、花生、芝麻等食用油脂油料扩大出口。
三
油料生产要发展,食油经营要搞活,这是对油脂工作的根本要求。应当通盘筹划,妥善安排,做到不减少农民收入,不增加消费者负担,减少财政支出,增加外汇收入,还要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当前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抓好油脂油料收购。各地已定的食油统购基数必须坚持执行,如果调减基数,应报请国务院批准。在完成统购、超购任务以后,要积极开展议购。议购价格,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
(二)适当改善食油供应。由于食油价格购销倒挂,按统销价计算,每卖一斤就要赔一斤油钱。从当前国家财政状况考虑,近几年内只能在保证食油定量供应的情况下,适当增加一点节日补助油和食品行业用油。一九六五年国务院规定的定量标准,尚未恢复的地区可以恢复。对计划外
增加的工商行业用油,要按议价或半高价供应!
(三)国内要多吃菜油、葵花油,顶出大豆、花生、芝麻等出口。今后饮食行业用油,要尽量供应菜油或葵花油;京津沪三大市要逐步增加菜油调入,相应减少花生油调入数量;东北和内蒙葵花产区,要实行农村留油办法,收购葵花籽不再奖售豆油或葵花油,大豆产区要尽量供应葵花
油,顶出大豆出口;其他有条件的省、区,也应采取品种调换的办法,把能出口的油料顶出来出口。
(四)减少工业用油进口。要充分利用国内工业用油的资源,大力推广工业用油节约代用。要积极发展胡麻生产,胡麻产区要多吃葵花油、菜油,多调出胡麻油用于工业,以减少进口,并逐步做到不再进口胡麻油。
(五)提高菜油、葵花油质量。目前收购、加工的菜油、葵花油质量较差。各主产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加工条件,尽量挖掘潜力,少增设备,进行加工精炼,提高油品质量,以利扩大销路。同时要逐步增加一些储油设备和油脂装具。
(六)为了多销菜油、葵花油,可适当把销售价格搞活一点。在东北、内蒙大豆产区,供应葵花油顶出大豆,可适当降低葵花油销价,使群众改吃葵花油不增加经济负担。降价的亏赔,由出口大豆的盈利中补贴。
对缺油的农村,要根据高进高出的原则,积极销售菜油、葵花油,销价不应低于超购价。城市扩大销售菜油、葵花油,可试行北京、天津的做法,有计划地卖一些半高价油,价格不要定得过低。在城乡销售高价、半高价菜油和葵花油,要向中央财政交回一部分加价款。这样,可以使食
油消费逐步有所改善,又可以减少国家财政支出。各地扩大菜油、葵花油销售的数量和价格,要报粮食部审定安排。
(七)发辉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逐步增加食油出口。随着生产的增长,各主产区要逐年增加花生、大豆、芝麻和蓖麻调出,保证中央计划内出口增长的需要。在计划外出口油脂油料,外汇由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成。
(八)发展油菜、葵花优良品种。为了扩大食油出口,除组织品种调换,多出口大豆、花生、芝麻等品种外,要继续出口精制菜油,还应加工一些高级食品油扩大出口,积极打开菜油、葵花油的出口销路。粮食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部门,鼓励农村多种适合外销的油菜籽和油用葵花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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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物资总局《关于扩大金属材料就地就近供应、压缩社会库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扩大金属材料就地就近供应压缩社会库存的请示
去年十二月,国务院领导同志讨论利用库存物资时指示,要制订一个三年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逐步把超储积压的库存钢材和机电产品压缩下来,解决我们经济工作效率低、效益差的问题。
经我们多次研究认为,从根本上解决库存积压,除了切实搞好计划的综合平衡,做到按需生产,防止新的积压并采取有力的经济措施和行政手段,加速现有库存的处理利用之外,从流通环节上还必须下决心改变行行层层设库,周转环节过多,货到地头死的现象。考虑到计划体制、企业
管理体制不可能很快改变,目前可采取由主管部门管指标,物资部门按指标组织供应的办法。需要直达的,直达;需要中转的,由物资部门就地就近供应。经验证明,这样做对减少库存积压是很有效的。
六十年代初期,少奇同志抓物资管理试点时,组织就地就近供应的办法,曾在十二个省、市、自治区推广,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由于“文化大革命”,未能进行下去。近两年,国家物资总局所属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与各省、市、自治区和地、市金属材料公司采取联合的办法,在全国已
建立起二十八个分公司和一百二十九个供应站,基本上形成了一个布局比较合理的金属材料专业化供应网。由于过去物资资源比较紧张,中央部门担心物资指标划转下去供应不上,对划转指标就地就近供应意见不一致。因此,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只有二十五个中央非工业部门的企业、事业
单位、十五个重点基建项目需用的钢材,及七十个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需用的有色金属四种原料和三材,实行了划转指标,由中国金属材料公司供应站就地供应的办法。最近,随着调整方针深入贯彻,加强了对流动资金的管理,金属材料供应缓和,有些工业部门已经主动提出,希望物资
部门把中央直属、直供企业的金属材料供应任务承担起来。
为此,我们建议:除国防军工、铁道部、交通部以外,拟同中央其他部门商量,对于部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金属材料,逐步实行划转指标由物资部门组织就地就近供应的办法。
钢材:
一九八二年,在京、津、沪三市,四川、湖南、黑龙江、山西、福建、陕西六个省及轻工、纺织两个部试点。中央各部门在三市、六省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通用钢材,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轻工、纺织两个部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
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除马口铁、黑铁皮仍由轻工部自行供应外,其他钢材品种,均由两个部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一九八三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广。除一机部外,其他中央部门都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按照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有色金属:
从一九八二年开始,中央各部门的直属直供企业、事业单位所需有色金属,一律划转指标到中国金属材料公司的各地网点,就地就近组织供应。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要的金属材料,也要贯彻上述精神,划转指标,就地就近组织供应或按需核实供应。具体办法,请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在两三年内全面实现上述规划,加上搞好综合平衡,组织按需生产和采取一些经济办法,我们预计,全国钢材库存周转期,有可能从现在的八个月减少到六个月左右。四种有色金属原料库存周转期,有可能从现在的六个月减少到五个月。两项共可节约流动资金三十亿元左右。在实现上
述规划过程中,社会库存的比重将逐步减少,物资部门的库存比重将逐步增加。两三年后,物资部门的钢材库存可能从现在占百分之二十增加为百分之三十到四十;四种有色金属原料库存,从现在的百分之三十八增加到百分之五十。将使库存结构趋向合理。
以上报告,请审核。如同意,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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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举办社会福利工厂,使盲聋哑残人员各安其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社会福利工厂为数不多,而具有特殊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与支持。各地在经济调整期间,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社会福利生产中的问题,使之
经过调整与整顿,获得巩固、提高和发展。
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是集中安置城镇中部分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的场所。
社会福利工厂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很多有生理缺陷,掌握技术有一定困难,转产周期长,设备工艺落后,竞争能力差,因此在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任务,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扶持。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地应把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经济调整规划。凡适合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的生产,不是必须关停的,就不要关停。社会福利工厂中质量合格、市场需要的产品,有关部门不得随意转走,对确需停产、转产的,应选择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
工厂,有关企业应为它们作必要的让路。
二、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必须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委、经委、物资、商业、供销和各归口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供销计划、设备配套、企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应和本系统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以必要的照顾。各地领导对社会福利工厂的积累应严格督促按规定使用,不许平调
和挪用搞其它事业。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工厂的领导,帮助他们通过调整、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改革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消耗,尽可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在经济调整中,对非停产不可的社会福利生产厂职工的工资照发,不能使其失业,并开办学习班,进行技术深造。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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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该文件中对棉奖粮的有关规定已经失效,有关糖奖粮的规定仍继续执行。国务院一九八0年223号文件系指一九八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于召开棉花、糖料生产座谈会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为了促进棉、糖生产发展,一九八0年九月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农委关于召开棉花、糖料生产座谈会的情况报告,决定在适宜发展棉花、糖料的地区实行棉粮、糖粮挂钩。当时,对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供应价格和费用负担问题未作规定。几个月来,有关省、市、自治区做了大量工
作,棉粮、糖粮挂钩的>策已深入人心。但是,棉粮挂钩奖售基数有些省、市尚未落实到生产队(或其他基本核算单位,下同)。为了切实做好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拨付结算工作,促进棉花、糖料继续增产,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棉粮挂钩的奖售基数问题。有关省、市、自治区应按国务院一九八0年223号文件规定的基数,尽快逐级落实到生产队,不要留缺口。由于各种原因,未按国家规定的奖售基数落实到生产队或执行自定奖售办法的,只能按国家规定的奖售基数同省、市、自治区结算。并将丰
歉调整机动粮按比例拨给省、市、自治区包干使用,差额部分由地方自行解决。各地应于六月底前将落实到生产队的基数情况报国家农委、农业部、粮食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二、关于棉粮、糖粮挂钩奖售粮的供应价格和经营费用负担问题。奖售粮的供应价格一律按统购价执行。经营费用和亏损,列入粮食企业亏损,由地方财政统一拨补。
国务院决定的棉粮、糖粮挂钩是一项>策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真正收到成效。对弄虚作假冒领奖售粮或差价款的,要追究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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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人事局《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稳妥地安置好离休干部,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而有意义.各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支持.
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一月三日给党中央、国务院的《关于进藏干部回内地安排离职休养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到后,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以及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经与中央组织部反复
研究,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关于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我们研究后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是党和国家为了关怀、爱护在建国前艰苦的革命斗争中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干部,使他们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能得到妥善的安置.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提出,在藏工作二十
五年以上的副县级及行二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也享受离休待遇,已超出老干部的范围,与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同职同级老干部待遇相等,恐怕不妥.如果只规定进藏干部享受而当地民族干部不能享受,也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因此,我们意见,离休条件只能按国务院国发[1980]25
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能扩大.考虑到西藏工作条件艰苦,对于长期在藏工作的内地干部,可以在规定退休干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条件时,适当给予照顾.
二、关于安置去向,基本同意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所提的意见,除执行中央关于内调进藏干部所定原则外,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酌情予以照顾.
三、关于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经费问题,西藏自治区报告中提出,“回内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和其他费用,当年由西藏自治区拨交接受安置地区,从下年起,由接受地区另列预算支付”.这与国发[1980]253号文件中关于离休干部需要的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支付的规定
是矛盾的.而目在当前财政体制实行改革,地方财政包干的情况下,这样做不利于离休干部回内地安置工作的进行.因此,我们意见,关于离休干部的经费支付,仍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离休干部的子女和爱人随同安置问题,可按中央对进藏干部内调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进藏干部离休后回内地安置,其离休工资、住房、医疗、福利等待遇问题,均按国发[1980]253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六、进藏干部按照规定办好离休手续后,统一由西藏自治区组织部、人事局联系、介绍回内地安排.有关省、市、自治区应予以积极支持.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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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现将这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学位制度的实施既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安定团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必须十分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注意发
挥专家的作用,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的报告
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五日至十八日在北京举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委员和中央有关部委的负责同志共六十多人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期间,方毅同志到会讲了话.
这次会议主要是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报国务院备案后即下达).同时,对一九八一年实施学位条例的工作部署和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问题进行了讨论
.
现将这次会议讨论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如下:
一
会议认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注意学习国外有益的经验,创造新经验;要有利于调动人们攀登科学高峰的积极性;要坚持各级学位必要的统一要求,保证应有的质量,也要注意防止要求过高;还要有利于安定团结.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会议着重讨论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问题
国外大体有两种做法:一种如日本、苏联,国家统一规定各级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分类一般划得比较粗.另一种如美国、英国,是由各授予单位自行规定授予的学科,国家只是在统计时加以综合分类,不做统一的规定.
对我国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结合我国情况,统一规定学位的学科门类,并且划得粗一点为宜.大家赞成采用一九六四年制订学位条例时的学科分类方案,即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类.文学包括语言
学、艺术学、图书馆学等,法学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学包括体育学等.待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再考虑是否增减调整.
(二)从实际出发切实保证学位质量问题
会议指出,我国学位获得者,除外国人外,在政治上应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人民业务;在学术上应相当于国外相应的学位水平.实施学位条例,必须把保证质量放在首位.在学位授予工作的掌握和管理上,硕士学位的授予比学士学位要严格一些.博士学位的授予
要更严格一些.特别是博士学位,如果把关不严,搞滥了就会影响我国学位的声>,不利于教育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且将在国际上产生不良的影响.要防止搞照顾,搞平衡,随便送分,甚至送学位等降低学位学术水平的做法,反对和抵制一切不正之风的侵蚀和影响.为了保证所授学位的
质量,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抓好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答辩或评审,按照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计划进行.本科毕业生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一般定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门数,由学位授予单位决定,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还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语
课.对硕士学位要求一门外语.对博士学位,大多数专业要求两门外语.个别学科、专业(如中医、古汉语、少数民族史等),可只考第一外语.
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申请者,都必须有学术论文,并应进行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二,建立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授予单位必须建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授予学位工作.它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者,确定考试科目,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按条件认真遴选,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学科门类多、工作量大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科
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三,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
目前,我国培养大学本科学生的学校将近五百所,其中一九六六年前建立的约占百分之七十,其余属于一九六六年后新建或恢复的.培养研究生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有六百多个.这些学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条件差别很大,而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还会存在这种差
别.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必须认真做好学位授予单位的审定工作.要对当前培养研究生和大学本科生的学校和科研机构,按学科、专业,从学术力量、教学工作质量、科学研究基础等方面加以综合考察,坚持条件,严格审核,确定有权授予各级学位的授予单位.各级学
位的授予单位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前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努力创造条件,争取今后增列为学位授予单位.这些单位有达到学士、硕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研究生,可就近向有权授予学位的单位申请学位.
对学位授予单位审定工作的领导,会议决定采取分级归口负责审批的办法.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符合学位授予单位条件者,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高等学校及其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以学校的主管部门为主进行审核,教育部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
权授予硕士学位,按学科分系统进行审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统一审核.
第四,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
为了做好学位的授予工作,会议决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立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十个学科评议组.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的学术性的工作组织,由学位委员会委员和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水平的专家共三百多人组成
(均系兼职).学科评议组的主要任务是:(1)评议和审核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2)拟订各学科门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协助制订贯彻实施学位条例的规章、办法;(3)对于不能确保所授学位水平的单位,可以向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提出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资格的建议;(4)审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争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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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还讨论了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和如何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以及加强领导等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新工作,涉及大量在校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人员,为了把工作做好,需要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据统计,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大约有一万一千多人,将在一九八一年毕业.他们中绝大部分人将要申请硕士学位,个别人
可能直接申请博士学位.另外,一九七七年和一九七八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本科生有三十五万七千人,将要到一九八二年初和夏季毕业.因此,硕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将是一九八一年学位授予工作的重点.少数单位经过批准,可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试点.今年还要做好明年大量学士学位授
予的准备工作.对全日制高等学校以外其他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学位申请者,拟推迟到一九八二年再逐步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目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有一部分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学位审批之前,即将毕业.会议认为,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毕业的研究生,如本人已完成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提出申请学位,可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组织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如该单位今年被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则由本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补授相应的学位;如该单位未被批准为学位授予单位,申请者可按规定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会议认为,人大常委会已明令规定,我国学位条例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因此,对今年以前毕业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再按学历补授学位.
(二)关于获得学位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为了使学位制度更好地起到调动积极性的作用,在去年二月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学位条例时曾提出,获得学士学位和没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工资可以不加区别;但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的工资,原则上应该略高于没有获得学位的研究生的工资.这个问题,拟请国家
计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家人事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等有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方案,报请国务院审批决定.
(三)关于加强学位工作的领导问题
建立学位制度是发展我国教育和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是适应我国四化建设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我们能够自己培养博士、硕士,标志着我国教育的独立和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实行学位制度,不仅是教育、科学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也将促进人事制度的改革.这对培养、选拔
科学专门人才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建立学位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我们缺乏经验,而且这项工作>策性强,学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由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指定相应机构负
责实施学位条例的日常工作.主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较多、学位授予工作任务较重的部委和省市,可以成立学位领导小组或学位委员会.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工作,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为逐步完善我国的学位制度做出贡献.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批转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
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
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
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村借贷问题,涉及面较广。各地除加强宣传教育外,可参照报告中提出的借贷>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慎重处理。
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
近两年来,党在农村各项>策的贯彻落实,农业生产全面发展,农村经济活跃起来。反映到农村借贷关系上也发生了变化。社队和社员生产、生活资金需要大大增加,农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业务有相应发展,但同时农村自行借贷也发展起来。为了>清情况,研究农村借贷>策,我们
去年组织了十五个省、市农业银行进行了调查,并召开了讨论会,广泛听取了社队、社员和有些党>领导部门的意见,着重研究了农村借贷>策问题。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农村借贷基本情况
一、农村借贷近两年比较普遍。从十五个省、市调查材料看,穷困地区有,富裕地区也有;粮食产区有,经济作物地区也有;沿海渔区、偏远山区有,城市郊区也有。有的地方少些,有的地方多些。
农村借贷利息,个人之间借贷,有的凭人情,无利息,有的要送谢礼,有的要利息。社队向个人借贷,一般要付给利息,月息大多二、三分(即每一百元,一月要付二、三元利息),也有的高达七、八分。许多地方以实物计息,都是当地短缺农产品。农村借贷利息较高,与农村市场经
济发展,物价上涨,工业、副业、商业利润较高,以及资金供不应求等有关。
二、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用途和效果。农村借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社员个人劳动收入。有一部分是社员手中的闲散资金;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从银行、信用社提取的存款,一般占借贷资金的三分之一,高的占百分之五十。
农村借贷的用途,主要用于发展生产。生产队借贷,主要用于生产急需。在商品经济较发达地区,主要用于购买化肥等物资;在机械化重点地区,主要用于添置农机设备;在包产到户较多地区,主要是购买农具、耕畜。社队企业借贷,主要用于新建和扩建企业,也有用于流动资金。社
员个人借贷,主要用于提高生活和发展家庭副业。
社队向社员借贷和社员之间的借贷,一般来说,都比较注意经济效果,信用观念也较强,能够按期归还。但也有消极作用,主要是盲目性和利息过高。有的社队企业盲目发展,重复建厂;有的生产队进行基本建设不量力而行,负债过重;有的资金使用不讲经济效果,增产不增收;有的
甚至搞投机倒把,也有高利贷者。社队向社员借贷,有的利息过高,出资的社员得到额外收入,其他社员相应减少了收入。这些都必须引起重视。
三、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主要是社队广开生产门路,发展商品经济所需资金大大增加,但是不少生产队底子薄,积累和生产消费基金留的较少。国家虽然通过各种>道,拿出不少资金支援农业,还不能满足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资金潜力大,社员手中闲散资金多。社队、
社员收入不平衡,资金有余有缺,本来可以通过银行、信用社调剂解决,但是银行、信用社业务开展不够,有些>策规定过严过死,工作搞得不活,没有充分发挥融通资金的作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也是农村借贷比较普遍的原因。
关于农村借贷的>策问题
一、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多种经营形式和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待农村的信用关系,在国家银行和信用社的信用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集体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的正当借贷存在,作为银行、信用社信用的补充,对于
发展农业生产是有好处的。但是,应当积极引导,加强管理,趋利避害,把农村资金引向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壮大集体经济,促进社队和社员逐步富裕起来的正确途径。
二、对于社队集体向社员借贷,要加强管理。银行、信用社要帮助社队搞好财务管理,合理安排资金,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社队企业要避免盲目建厂。对社队的合理资金需要,应当尽量帮助解决。如果确需向社员借贷,应当经过社员民主讨论,利率不能超过当地信用社放款的最高利
率。至于个人之间互通有无的借贷,将会长期存在,应当予以保护。
三、必须严格区别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与农村高利贷活动。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不能视为高利贷者。除了进行宣传教育以外,银行、信用社要加强信贷活动,并根据农村资金供求情况,在规定的利率范围内及时调整信用社利率,用经济办法引导农村借贷利率逐步下降
。对那些一贯从事高利盘>,并为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要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
把银行、信用社工作做活,充分发挥信用社作用
一、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要求银行、信用社把工作做活。当前主要是在农业银行领导下,充分发挥信用社的作用,使信用社起民间借贷作用。要大力组织农村资金,放宽贷款范围,解决社队和社员个人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把农村借贷纳入银行、信用社的信用>道。
二、改变农村存贷利率倒桂的现状。长期以来,信用社存款利率高,贷款利率低,不利于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和逐步引导农村借贷利率下降,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改变。今后要逐步调整利率,信用社利率可以同银行不一致,由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国家总的>策指导下,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和资金供求关系逐步调整利率。
三、对于社队生产和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各地党>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要防止瞎指挥,基本建设要量力而行,不能搞虚打冒分,生产队分配时一定要扣留各项生产基金。要帮助社队管好财务,合理安排资金,节约开支,降低成本,实现增产增收。
农村借贷>策性强,涉及面比较广,各地都很关心,希望明确>策界限。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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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多年来,我国水产事业发展不快,水产品量少质次,市场供应紧张,当前在调整中又面临许多生产管理方针和>策问题亟待解决。希望各地在调整国民经济的工作中,切实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我国渔业能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国家水产总局关于当前水产工作若干问题的请示报告
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的各项经济>策的落实,渔业的调整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多年积累下来的一些矛盾还没有解决。当前突出的是:近海资源破坏的情况迄未扭转,捕捞生产和剩余劳动力安排困难重重;淡水和海水养殖的潜力很大,但许多地方重视不够,发展缓慢;在水产
品的购销>策上,也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为此,在最近召开的全国水产厅、局长会议上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如下解决意见:
一、调整海洋渔业,合理安排渔场。当前海洋渔业的突出矛盾是近海捕捞能力大大超过资源的再生能力,现有海洋机动渔船船数和马力都比一九七二年增加一倍半,捕捞量却没有增加。近两年虽然一再强调压缩近海捕捞能力,但每年仍增船三千多艘,二十万马力。如果继续盲目发展,
势必加剧资源的破坏。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下决心调整、压缩近海捕捞能力。要求从一九八一年起,若干年内,各地国营捕捞企业和渔业社队,一般不再新增和引进渔船。更新渔船,应区别各海区的不同情况,符合调整作业以及开发外海的方向。如确需引进和新建渔船时,引进渔船要经
水产总局和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建造新船(包括更新)属集体社队的,要报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国营企业的要报经水产总局批准。凡更新淘汰的渔船,不得转让其他单位继续搞捕捞生产。从现在起,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海域内,禁止所有底拖网机动渔船作业。几个省共同利用
的主要渔场,要统一安排,经过协商,签订协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要积极组织现有大马力渔船向外海发展,适当压缩近海捕捞量。对沿海渔区剩余劳动力,要广开生产门路,因地制宜地发展养殖业、种植业、饲养业、运输业和水产品加工业等。水产部门要把国家分配的调整作业资金和发展养殖投资,同解决渔区剩余劳动力出路问题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水产企事业单位和水产院校应尽可能在渔区招工、招生。有关部门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占用渔业生产场所,应和征用土地一样给以经济补偿,并相应安排渔业劳动力。农业社队发展水上副业,主要从事养殖生产,一般不准搞捕捞。
二、加速发展养殖生产。我国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潜力都很大,要明确>策,调动国家、集体、个人几方面的积极性,尽快把可以养殖的水面、滩涂利用起来。对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确定的不要轻易变动;没有确定的要尽快确定下来。属国家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
国家经营或国家和社队联营,也可以划归社队使用。集体所有的水面,由所在社队经营,有的也可以由国家和社队联营。跨界水面要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渔农兼顾的原则,由有关方面协商或由上一级领导部门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营。不便于集体经营的零星分散小坑塘,可
以划归社员个人经营。近期集体无力开发的浅海、滩涂,也可以在社队统一规划下,组织社员合股或个人经营。连家船社会主义改造时划给渔民作为生产生活基地的水面、土地,要长期固定,受国家法律保护。要兼顾渔业农业的需要,解决好养鱼和种植水生植物的矛盾,湖泊要合理确定养
鱼水位线。
各地要象对待耕地一样,把利用水面、滩涂发展养殖生产纳入农业生产计划和农业基本建设规划,并在财力物力上给以必要的扶持。为解决养鱼饲料,社队可提留饲料粮,或安排饲料地。计划收购的养殖产品要回供饲料粮,实行谁收购谁拿粮、哪一级调鱼哪一级拿粮的原则。回供标准
由地方自定。总局上调部分,按一斤鱼给一斤粮和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中国水产养殖公司经营的对虾,按一斤虾给>斤粮、半斤化肥的标准回供。养殖单位利用池埂、隙地种植饲料,其产品不征购,不顶口粮。
积极推动经济联合,提倡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产区和销区,以及部门、行业、地区、社队之间,采取合营、联营、“补偿贸易”等办法,发展养殖生产。鼓励工矿企业、机关、学校、部队同社队联合养鱼。联合经营养鱼业,可以共同投资,统一经营,共负盈亏;可以一方投资,
一方投劳,产品分成;也可以销区投资,产区以产品偿还。
大中型水库养鱼,要适当照顾周围社队的利益。经营体制已经确定、矛盾不大的不要轻易变动;矛盾较大和新发展的,可采取有关方面合股联营、比例分成等办法,尽快养起来。
要努力提高科学养鱼水平,建立苗种生产和良种繁育基地,建立健全技术推广站。
三、加强渔>管理。渔业生产牵涉面广,流动性大,矛盾较多,各地要尽快充实加强各级渔>监督管理机构,认真执行各项渔业法规。按照国务院〔1979〕119号文件精神,抓紧解决渔>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统一渔>人员的>装标志。对于那些违犯渔业法规已构成刑事犯罪的
案件,应提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一般违犯渔业法规案件,渔>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总局拟与公检法部门协商,根据需要在沿海和内陆的重点渔区,建立渔业法庭和渔业警察。
为了确保生产安全,水产部门要加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增添渔航安全设施。主要渔港要有专管机构;军、商、渔共同使用的港口,必须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30号文件规定,划分各自的港区使用范围,建立统一的港口管理机构。要管好用好现有渔业无线电台
,电台数量较多的地方要有专管机构。陆台设置要逐步由省统一规划、建设、管理。
要认真加强对进口渔船的管理。水产总局已会同总参谋部、公安部、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专门发了文件,建议各级主管部门严格执行。
四、稳定渔业社队体制,健全生产责任制。目前,我国集体渔业百分之六十以上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百分之三十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这种以大队核算为主的体制,是符合渔业、特别是海洋捕捞生产的特点的,有利于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一般应保持稳定。个别大队规模过
大、长期搞不好、群众强烈要求调整的,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划小或改为生产队核算。不论大队还是生产队核算,都要因地制宜加强和完善“几定奖赔”、“比例分成”、“大包干”等捕捞生产责任制,分配上体现作业单位之间的差别,不能“吃大锅饭”。采用“大包干”的,要切实做到
包够、交齐,丰产时有所储备。
养殖生产责任制,更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集中产区的专业场、队,一般可实行作业组专业承包,几定奖赔,联产计酬。广大农村养鱼,可以分别定包奖到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联产计酬。包产方法,可以按塘定产,也可以投标承包;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
几年不变。
当前渔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很不健全,国家预算中的“公社经营管理经费”应包括渔业,建议各地适当安排渔业经营管理经费和人员编制,专项下达。
五、调整水产品购销>策问题。(注解:水产品购销问题,改按中发〔1985〕5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放宽>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中“水产品全部划为三类产品,一律不派购,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的规定执行。)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水产品派购与议购相结
合的>策,对增加渔民收入,调动渔民生产积极性,活跃市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供求矛盾尖锐、农贸市场全面开放的情况下,由于缺乏落实派购任务的有力措施,议购的管理工作跟不上,对产品、产区又不分主次一律派购,致使供应城市的主要经济鱼“派不下,收不上,调不动
”,并出现了多头经营、哄抬议价的混乱情况。
我们认为,对集体渔业的水产品应当继续实行派购与议购相结合的>策,适当调整>类产品的范围,加强必要的行政管理和经济措施。建议将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鲅鱼、鲳鱼、鳓鱼、海鳗、鲱鱼、*鱼、比目鱼、对虾、虾皮、海米、海蜇、鱿鱼、海参、干贝、鲍鱼、鱼翅、
鱼肚等二十一种列为>类产品,由国家水产总局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认为有的三类产品仍需按>类管理的,可以自行决定。南海区鱼类品种繁多,小宗分散,派购办法由两广自行决定。
国家对>类水产品和由国家投资扶持的水产养殖商品基地,以及淡水鱼集中产区专业社队的产品,实行派购。派购比例,除对虾全额收购外,>类海产品派购百分之六十,养殖商品基地和淡水鱼集中产区专业社队派购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水产品必须由水产供销企业归口经营,在没有水产供销企业的地方,由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社)企业兼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插手。
为确保派购任务的完成,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渔民正确对待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明确完成派购任务是生产单位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完成派购任务以前,生产单位不许议价成交,不准上市出售,也不许把集体产品分给个人出售。>是划出一定比例
的主要渔需物资,如柴油、木材、钢材、化纤等,按定额与派购任务挂钩,多交售多供应,少交售少供应,不交售不供应。柴油由水产总局与商业部商定实施原则;其他物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政府统一安排下,制订具体办法,组织实现。三是实行合同制,由基层水产供销企业
与生产单位签订派购水产品与供应渔需物资相结合的合同,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把派购任务落到实处。
完成派购任务以后的产品,水产供销部门可以设立水产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或代理业务。贸易货栈的主要任务是,掌握货源,调节供求,平抑市价。本地或外地任何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商业、个体商贩,需要采购水产品的,都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通过水产贸易货栈或水产交易市场统一分配货源,不得直接到渔业社队或派船到海上采购,不得互相哄抬价格。
为了有利于生产和使国家更多地掌握货源,在>类海水产品的主要汛期,也可以由水产供销部门统一收购,然后按派、议购比例进行结算。议购价格一般不超过牌价的百分之三十,个别品种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十。同一渔场,应当统一执行所在省规定的议价幅度。两广的最高议购限价
和淡水产品的最高议购限价,由省、自治区自定,但都要注意同>邻地区的衔接。
根据派购任务,国家水产总局与产区省商定上调任务(包括供应出口),主要安排北京、天津、上海、部分军特需和重点工矿林区。所有城市,都要自力更生发展生产,提高自给水平,并通过多种>道、多种形式,广辟货源。计划调出的产品,执行计划价格,不得用议购产品顶替。平
价调入的产品,应实行定量供应,平价销售。议价调入的产品,应允许议价销售。
水产供销企业的设置,要逐步打破行政区划,去掉不必要的层次,按经济区域设置机构,并开展产销挂钩,产品直达运输,鼓励活鱼上市,按合理的流向组织流通。
各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组织渔工商试点,每一个渔业重点省,都要直接抓几个不同类型的点,>索经验,逐步推广。
六、加强对渔业工作的领导。渔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市场安排和外贸出口,是我国当前急需加强的一个薄弱环节。希望各级政府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议各地根据水域、资源条件,确定若干渔业县、渔业重点县。渔业县要以渔为主,因渔设治,主要领导精力放在渔业上
。渔业重点县,要有负责同志专管渔业。一般县也要积极发展渔业,增加社会财富。对各级水产管理机构和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渔业投资要有一定比例,基本的渔需物资要给以保证,特别是柴油要按船核定消耗定额,下拨专用指标。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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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把劳动教养事业办得更好,现决定将劳教场所列为特殊事业单位。生产上实行企业管理,在预算收入科目上单列劳教一项。劳教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盈余上交地方财政,亏损由地方财政补贴。
望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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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现将国家体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近年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较快,技术水平和其他许多方面有很大提高,在国际比赛中取得了好成绩.希望广大体育工作者要继续努力,勇攀世界体育高峰,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当前,要认真做好参加一九八二年亚运会和一九八四年奥运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都要重
视体育工作,加强领导,在人力和物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也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体育工作,使我国的体育事业在国民经济调整中不断向前发展.
国家体委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任会议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二月二十一日至三月四日,召开了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主任会议,根据中央工作会议的精神,遵循经济上进一步调整、政治上进一步安定的方针,联系体育战线实际,在总结一九八0年工作的基础上,安排了一九八一年工作,研究了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提高训练水平等问
题.
大家认为,一九八0年体育形势很好.体育战线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策,比较安定团结,体育事业的恢复发展较快.随着我国在奥委会席位的恢复,更多的国际体育组织相继解决我会籍(现在已是三十七个单项国际体育组织和十八个亚洲体育组织的会员
),彻底改变了多年来被封锁的状况,使我们有机会在更大范围和更高水平上进行国际交往.运动员在"冲出亚洲,走向世界"的口号鼓舞下,技术水平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八破世界纪录,三获世界冠军,在三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比赛中,夺得三百二十六枚金牌,比前三年金牌总数二百
七十六枚多了近五分之一.广大群众参加锻炼的积极性有了新的高涨,除了有计划、有指导的体育活动外,群众自办的体育活动有较大发展.其他各项体育工作也有加强.但总的说,我国体育水平与世界体育强国的差距还较大,不能很好适应四化建设形势的要求.一九八一年,体育事业要
>从国内的经济调整和有利于政治安定,适应四化建设和登上世界体育舞台的需要,应认真贯彻八字方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讲究实效,继续发展.今年体育工作的任务仍是去年全国体工会议提出的,提高整个民族健康水平,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为创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贡献这三个
方面,要积极准备八二年亚运会、八三年全运会和八四年奥运会.
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是:
一、进一步清理"左"的思想影响
长期来,体育战线同样存在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十年浩劫中体委是重灾区,流毒不能低估.一九七八年全国体工会议批判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在体育战线上的种种表现,拨乱反正,七九、八0年又检查了体育战线业务工作指导上一些"左"的东西,但清理的不够.由于对我
国是十亿人口、八亿农民、经济文化落后的大国这个最基本国情缺乏足够认识,粉碎"四人帮"以后,特别是头两年,又提出一些超越客观现实可能性的指标和要求,出现一刀切和形式主义的做法.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不断总结
经验,使我们的思想彻底从"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实事求是地指导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体育事业要在调整中尽可能继续发展
会议认为,体育战线的调整,总的是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文教事业尽可能地继续发展的要求.当前体育运动的发展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多年来,体育方面的欠帐不少,应在调整中依据可能情况,逐步解决一些问题,以加强体育这个短线.今年给国家体委的事
业费略有增加,但不少地方减了体育经费,会上反映强烈.到会同志希望国务院能关照地方政府,逐步改变体育经费过少的状况.同时,各级体委要体谅国家困难,估计到体育经费在短期内不可能增加很多,在安排体育工作时,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积极设法广开门路,增收节支,促进体育
事业的发展.
体育事业内部的调整工作必须认真搞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继续调整优秀运动队队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去年全国项目布局以奥运会项目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了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设置.目前,足、篮、排三大球,运动员人数仍过多,而占奥运会近一半金牌的田径、体操、游泳、举重项目的人数仍过少.要
严格执行国家布局要求,克>"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达到重点突出,队伍精干.各地一般不再增加五届全运会以外的新项目.
(二)群众体育工作仍以学校体育为重点,积极加强对职工体育的领导,当前强调优先发展城市体育,同时兼顾农村体育.
大力加强业余训练,改变后备力量不足的状况.提倡各种形式的业余训练,整顿现有业余体校,办好体育中、小学和体育运动学校,兴建专项运动学校,提高业余训练质量,解决好与优秀运动队训练的衔接.
(三)军事体育工作也必须贯彻调整方针.今年仍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现有基础上,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加强和改善对军体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注解:此条失效.现按国家体委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关于改变军事体育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执
行.)
(四)体育工作的>策要搞活,路子要搞宽,逐步改变那种什么事情、什么活动都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鼓励社会力量和群众自办体育.要把各类"民办"体育作为国家发展体育的辅助和补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协调、健康地发展.充分发挥各行业和基层体协等社会团体的作用.提
倡和支持有关部门、产业系统、大的厂矿企业和大专院校尽可能举办各种形式的青少年业余训练,设置高水平的运动队伍,条件较好的省辖市可以设置少量的优秀运动队伍,但应在省、区统一规划和布局下进行,防止盲目性.
三、搞好体育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和试点,健全和发挥体育总(分)会和单项运动协会的作用.当前,改革要>从于调整,与调整结合.今年计划在一些大城市就如何进一步发挥体育总(分)会、单项运动协会和行业体协的作用问题进行试点,>索经验.下半年或明年上半年召开第五
届体育总会代表大会,初步讨论解决体育总(分)会在体育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四、有关运动队伍建设的几个问题
(一)积极加强优秀运动队的文化教育,逐步向学校化过渡.一定要采取措施加强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要配备专职和兼职文化教师,确定学制,保证学时,使运动员尽量达到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要建立严格的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并与全日制院校同类专业的毕业生享受同
等工资待遇.
会议经过反复讨论,认为优秀运动队向学校化过渡,逐步纳入国家教育结构,是提高运动队技术水平和文化水平,解决运动员出路带有根本性的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努力朝这个方向发展.在试办体育分院和运动技术院校过程中,请教育部门给予大力支持.
(二)合理解决运动员的伤残劳保待遇等实际问题.一九七八年财政部、民政部同意运动员、教练员等因公负伤致残后,按原内务部《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但该条例不尽符合运动员的实际情况.拟制定运动员伤残劳保条例,发给伤残证明,使之转到其他岗位
仍能享受伤残劳保待遇.
(三)修订《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一九六三年制定试行的《运动队伍工作条例》(草案),曾起了积极的作用,是运动队伍的一项重要基本建设."文化大革命"中中断执行.现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对原《条例》作了必要的修订,已经会议讨论同意,拟作文字修改后下发试行.
(四)组建国家队的问题.会议讨论修订了《关于组建国家队的规定》.为了在重大国际比赛中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并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确定成立若干项国家队;其它项目,根据任务需要,临时组建;目前不成立国家青年队.
(五)提高训练水平.训练水平低是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要加强对训练工作的具体领导,抓住重点项目深入、系统地调查研究,解决一些训练中的方针>策问题.坚持"三从一大",进行科学训练.敢于和善于严格管理,坚决扭转不严格要求、不刻苦训练的现象.狠抓基本功训练,
特别是基本技术和全面身体素质训练.要加强训练、竞赛的科学研究和情报工作.国家体委今年将分别召开田径、游泳、足球、篮球训练工作会议,系统总结训练经验.
提高教练员的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水平,是提高训练水平关键的一环,也是促进体育队伍结构专业化、知识化的重要方面.应继续抓好教练员在职学习、函授教育、进修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下决心办好北京、上海、天津体院的教练员专修科.
五、改善体委领导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会议强调了各级体委领导,特别是党员负责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策,无条件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加强体委领导班子建设,对那些不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方针>策、甚至抵制反对的,应进行调整.要充分发挥
老干部的"传、帮、带"作用,但对那些年龄过大、不懂业务、工作又很不得力的,也应适当调整,逐步实现年轻化、专业化、知识化.有些地方反映,领导班子很不稳定,调动过于频繁,个别省体委第一把手"文化大革命"以来换了十一任,难以熟悉业务.还有些地方每年要体委安置一
些老弱病残,有人称体委为"休委".建议各级党委一般不要再从其他战线调人搞体育业务.今后体委系统的业务干部,主要应从体育学院毕业生、教练员、运动员、体育教师和比较熟悉业务的人员中培养.同时要提高现有干部的业务知识水平.各级体委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
,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坚决克>官僚主义.
会议对于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强调了要紧紧围绕四项基本原则,鼓舞体育界同心同德把体育搞上去.当前要加强形势教育、世界观和道德作风教育,特别要整顿好运动队的作风.体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有益人民身心健康、移风易俗、丰富文化生活、进
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手段,体育队伍应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模范作用.要求优秀运动员勇攀世界体育高峰,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争光,鼓舞民族士气,同时要有高尚的体育道德作风,发扬集体主义、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影响和带动社会风气.认真实施《运动员守则》
和《教练员守则》,开展"五讲"、"四美"活动,进一步改善体育队伍的精神面貌,解放思想,扎扎实实,把体育工作做得更好些.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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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去年,联合国召开的第三十五届大会决定:一九八一至一九九0年为《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争取到一九九0年实现“人人享有安全饮水与卫生”的全球性目标.对此,我国政府表示赞同和积极支持,并决定参加这一活动.
改善饮水和卫生条件是广大人民的迫切愿望.在我国开展《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对于改善人民生活,改变城乡卫生面貌,保护环境,减少疾病,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生产,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改善城乡饮水和卫生条件是建设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总任务中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做好规划,统筹安排.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切实组织好资金和技术的引进工作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我国有效、简便易行的农村供水技术工作.争取通过十年或更长的一些时间的努力,
使我国人民的饮水和卫生条件有较为显著的变化,为实现《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奋斗目标,做出中国人民的贡献.
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关于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活动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
根据国务院对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外交部、外经部《关于联合国1981-1990年国际饮水供应和环境卫生十年问题的请示报告》的批示精神,我们已着手草拟十年活动的规划,我国政府代表也已在三十五届联大正式表示:赞同和支持联合国发起的这项活动.为了
在全国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汇报请示如下:
一、参加十年活动,有计划地逐步改善城乡饮水和卫生条件,应作为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内容,列入长远规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
我国饮水和卫生条件差,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个严重问题.解放后,城乡人民的饮水和卫生状况虽然有所改善,但长期以来在“左”的错误思想影响下,对于有碍人民生活和健康的卫生设施建设问题缺乏应有的重视,造成了骨头和肉的严重比例失调.在国民经济调整中,随着经济的发
展,加强规划,妥善安排,有计划地改善城乡人民饮水和卫生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十年活动,应以解决农村饮水问题为重点.
联合国规定的十年活动内容,包括城市供水和城市卫生,农村供水和农村卫生四个方面.城建部门已有发展城市供水和卫生设施建设的规划.为此,有关十年活动的城市部分,拟不再另行制定规划.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均应妥善安排城市自来水和各项卫生设施的建设.如有与
十年活动有关的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引进经济和技术援助,可通过十年活动加以争取.
农村开展十年活动,以改善饮水条件为重点,以发展简易自来水为主要形式.通过一年准备,三年试点,五年推广,争取经过十年或更长的一些时间,使大部分地区的农村能够饮用合乎卫生的水,环境卫生条件有较大的变化.缺水和高氟区的改水工作,由地方水利部门根据水利部的规
划,落实年度计划,争取在一九八五年基本完成.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地应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将介水传染病流行地区的改水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划,争取在一九八五年前得到解决.
农村环境卫生要紧密结合新农村的建设,加强规划工作,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改善农村居住卫生和环境卫生,减少对环境和农作物的污染.在一切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提倡办沼气.
三、保证城市供水和卫生基本建设的经费,逐步增加对农村改水的资助.
城市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的资金,由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中解决.各地收取的工矿企业排污费,应交地方财政,主要用于企业治理“三废”的补助资金.工矿企业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的建设资金从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中解决.各地在进行新的建设时,对供水和卫生等公用设
施必须做到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农村改水的经费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加以解决.公助部分的资金,由水利部门的经费和地方财政解决.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级政府应逐年适当增加农村改水经费.各地政府对农村建小型沼气池的资助,仍按全国沼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联合国有关组织用于十年活动的援助,使用世界银行长期低息贷款.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将对十年活动参加国给予一些无偿的经济援助和技术援助.我们拟积极争取这些援助,做为专项使用.世界银行是积极参加十年活动的国际资助机构,在发放长期低息贷款时,包括这一项目.建议国务院批准十年活动项目使
用世界银行低息贷款(五十年还清,无利息,只收百分之零点七五手续费),并作为国家使用世界银行低息贷款的重点项目之一.使用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由申请使用十年活动低息贷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偿还本息.
五、由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十年活动.
联合国要求参加十年活动的政府,由负责卫生、经济计划、财政、建设、农业、水利等部门的领导人组成国家行动委员会.根据我国的情况,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组织形式与十年活动是相适应的.为此,拟不再另行成立国家行动委员会,即由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在有关部门的密切协作下,负责组织我国的十年活动,并以国家行动委员会的名义对外.有关十年活动的具体工作由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承办.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都要把十年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切合实际情况的十年活动规划,组织和协调各项工作的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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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好事。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果任其
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税。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
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效区和人多地少的地
区应提倡盖点楼房。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订。
三,必须重申,农村社队的土地都归集体所有。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承包的耕地,社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有些人把责任田、包产田,误以为个人所有,随意占用,这是不对的。
四、要逐步改革农房建>材料,减少打坯、烧砖、取土用地。目前,粘土砖还是建房的主要材料,但烧砖耗能大,毁田多,应当逐步改革。有些地方,可以采用夯土、石头、荆笆作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工业废料制作硅酸盐砖、炉渣砖和混凝土空心小砌块。
五、各级政府对农民建房和社队企业占地情况,要进行一次检查。对于任意侵占耕地建房、不经批准强行占地以及建房占地过多的,要严肃处理。对社队企业占而不用的土地,要责令退出。
目前,国家农委和国家建委正在组织力量对农村建房用地的有关>策和管理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各地政府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情况、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他们反映,以便汇总研究,制定出一个比较完善的法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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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情况,研究执行。
城镇居民住房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解决这个问题,除发挥国家、地方、企业积极性外,还必须调动个人建造和购买住宅的积极因素。望各地加强领导,因地制宜地推广组织城镇私人建造、购买住宅的经验。组织私人建造住宅要有计划地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建
设,不占或少占农田;要注意市二、公用设施的配套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私人建造、购买住宅所需主要建>材料,要列入各地物资供应计划,切实给予支持。
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一日,在福州市召开了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到会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和部分城市的工会、城建房产部门的同志共一百六十一人。会议交流了十七个省、市、自治区
的十六个市、九个县镇和十二个工矿企业的经验,还参观了福州市组织私人建房的现场,并对进一步开展这项工作进行了讨论。到会同志认为,会议开得及时,收获不小。
近两年情况
一九七八年,全国城市住宅工作会议传达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城市住房问题也要发挥个人积极性的指示精神后,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在西安和南>等市进行了由国家建房出售给私人的试点,同时,许多城市组织了私人建造住宅。一九八0年三月,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对这项工
作又作了部署。目前已有二十六个省、市、自治区的一百二十八个城市和部分县镇开展了私人购买、建设住宅的工作。其中,由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有五十个城市。
组织城镇私人建造住宅,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形式:
“民建公助”:一种是个人自筹一部分资金、材料,房管局或企业再补助一部分,自己投工,翻建和改造自己的原有住宅,用加层、扩推等办法增加居住面积,解决眼前住房困难。再一种是由政府统一划给地皮,统一设计,个人集资按规划要求自建住宅,征地和公用设施费用由政府负
担,职工所在单位在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帮助。
“公建民助”:一种是居住在公房的缺房户,自己出一部分资金和劳力,帮助房管部门改造、扩建所住公房。所投资金和劳力,合理计价一起抵租。另一种是,吸收群众的一部分资金,由房管部门新建住宅,优先分给“投资户”,产权归公。投资户的资金在数年内逐步归还,或者抵租
。
“互助自建”:就是一户建房,亲友有钱出钱,有料出料,有力出力,进行帮助。
“自筹自建”:个人自筹资金、材料,自己投工。
组织城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所以取得初步成绩,主要是由于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允许私人建房、买房的>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同时各级城建、房管部门,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指引下,解放了思想,加强了领导和管理,以及各级工会的密切配合等。但是在工作
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完全一致,有的同志怀疑允许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给个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原则,这样做,共产党员还要不要同私有制彻底决裂,担心会犯错误;其次组织私人建房和试行住宅出售的工作发展不平衡,还有部分地区没有开展起来;城市规划
、市>配套工程跟不上;住宅出售缺少建房周转资金;有的城市住宅售价偏高,每平方米一百八十元,有的一次付款的优惠条件太低,只减价百分之五,分期付款的年利率规定过高,为百分之四;私人建房所需材料没有正常供应>道。这些都影响了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积极性。
今后意见
一九七九年,二百一十六个设市城市私人建造住宅的面积,仅占全部新建住宅面积的百分之二点八,比重还很小。但是,随着“文化大革命”中被侵占的私房>策的落实,组织私人建房工作的加强和国家建房出售试点的继续进行,私人购买、建造住宅的比重将逐步提高。特别是在目前
基本建设投资进一步压缩的情况下,如何放宽>策,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个人建房的积极性,更有现实意义。因此,建议各地积极认真、因地制宜地推广这次交流会的经验,具体意见是:
(一)消除“左”的错误影响,解放思想,积极扶助、支持和组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继续进行国家建造住宅向私人出售的试点。目前,我国经济还不发达,居住水平很低,要提高居住水平,必须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和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完全由国家包下来是不行的,个人住
宅也是生活资料。把个人购买、建造住宅说成是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是不妥当的。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继续进行住宅出售试点工作。私人建造住宅只要资金、材料来源正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各城镇要积极组织进行。特别是小城市和县镇私人建造住宅的工作,要认真
总结经验,抓紧抓好。
(二)组织私人建房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按照近期城市规划,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建造住宅。除帮助缺房户就地翻建、改建、扩建增加居住面积以应急需外,提倡凡有条件的城镇,尽可能象无锡、南阳和福州市新港街道那样,由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组织群众联合起来统一建设,
以便节约用地,节省投资、材料,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现。
(三)加强行政管理和组织领导。城市是个有机整体,私人建房、改造住宅,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严防乱搭乱建。大中城市私人建房的审批权限可以适当下放,但必须加强管理,做到活而不乱。首先所有城市和县镇都要作总体规划,既要有住宅布局规划,又要有居
住区建设的详细规划。要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不占或少占农田,防止任意侵占他人和公共的土地。建房所需建>材料,要从实际出发,就地取材。对于私人建房,必须实行福州市的“三要六不”规定。三要是:要户口在本市的无房户、拥挤户;要房权和土地使用权清>;要资金和材料来源
正当,审批手续完备。六不是:不建在市区主要干道上;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消防工作;不阻碍水陆交通;不影响市容观瞻和环境卫生;不影响邻舍通风采光。其次,城市房产、规划、市二、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联合办公,分工协作,简化审批手续,方便群众。房管部门要有
专人管理私人建房工作,经常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并建立计划统计制度。
(四)要规定合理的住宅出售价格和一次付款的优惠条件,把住宅出售工作搞活。目前影响住宅出售的原因,除了低工资和低房租以外,还有售价、分期付款、利率等是否合适的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住宅售价应当只包括住宅本身的建>造价(土建和室内设备),而征地、拆迁
、配套、市>设施等建设费用应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付款方式可采取一次付款和分期付款相结合;提倡分期付款,薄利多销。分期付款和年限一般以五至二十年为宜,年利率不要超过百分之二。一次付款者,可以享受减价百分之二十的优惠待遇。同时,出售的住宅尽可能建造在城市生活
较方便的地段,要分散设点,以便群众就近选购。建设标准不宜太高,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争取做到物美价廉,购者满意。建造出售住宅所需资金、材料,在国家目前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可从原来国家补助的投资和地方自筹资金中解决。各地可以从这两项资金中划出一部分,作为住
宅出售的固定周转金和补贴资金。
(五)各级工会要把发动和帮助职工自建住房,作为关心职工生活的重要工作来抓。积极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制订职工住宅建设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经常向职工宣传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方针、>策、法令;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有利于职工自建和购买住宅的各种措施;发动职工积极
创办建房互助储金会;组织职工互助自建。
(六)要充分发挥企业自筹资金建造住宅的积极性。企业解决职工住宅问题,一是企业兴建住宅分配给职工,>是帮助职工自己建房、买房,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予以支持、帮助。
(七)企业自筹资金建造住宅和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所需的木材、水泥、钢材、玻璃等除要列入当地物资计划给予供应外,建议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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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办好人民储蓄事业,鼓励人民节约储蓄,历来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策。大力开展储蓄业务,既可以回笼货币,又可发扬人民群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人民储蓄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业务事业,各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储蓄工作的领导,积极协助人民银行解决增设网点和增加人员中的问
题。
各地银行在增加网点的同时,要积极改革制度,改进劳动组织,提高工作效率,尽量作到方便群众存取款。但要防止错乱,维护储户利益和国家财产安全。
关于增设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报告
赵紫阳总理三月十二日在人民银行第十四期《金融快报》上批示:“银行应增加网点,既可增加储蓄,又可增加就业。请人民银行就此提出意见。”
遵照赵总理的批示,我们对增设储蓄网点,进一步发展储蓄事业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储蓄存取款排队现象严重,主要是网点不足,人员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提出如下措施和意见:
一、近几年来,储蓄事业的迅速发展,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贡献,是同中央与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对储蓄工作的重视支持分不开的。今后储蓄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还有赖于各地党委和政府对这一工作加强领导。
二、储蓄业务既是积累资金的>道,也是面对千家万户的社会业务事业之一。因此,请各地对银行储蓄网点建设,视同商业、粮食、业务性行业网点建设一样,纳入各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内统一布局。有些新建厂矿和居民区没有安排储蓄所用房的,其楼群底层适宜于银行营业用的,
请各地政府协助银行买下来或租给银行使用。有的地方在增设储蓄机构或者调整、扩建储蓄机构时所需要的房屋、地皮、材料,请各地人民政府统一调配解决。储蓄所的建设纳入银行零星基建项目之内,不列入国家基建计划,所需费用由银行列入成本实报实销。
三、由于增设网点和充分发挥现有储蓄所的作用,业务量大的储蓄所要多开窗口、延长营业时间、改一班制为两班制等,需要相应地增加储蓄人员。根据赵总理批示精神,拟用招考办法,择优录取社会待业青年,经过短期专业培训,充实到业务第一线。
四、除银行增设网点,充分挖掘现有储蓄所的潜力外,我们还准备在有条件的机关、企业、学校、部队等,进一步发展储蓄代办所,以弥补银行储蓄网点的不足。根据已有经验,这一办法是深受单位职工欢迎的。在代办单位中,一般是委托财会人员兼办,并不增加单位人员的编制,希
望各单位予以支持。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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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悬挂国徽和牌子问题,现在做法不一样,有的挂,有的不挂,要求统一起来。现根据对外工作的需要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单独办公,可以挂国徽(直径为60公分)和外办名称的牌子(尺寸大小与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名称牌子一样);如与政府一起办公,则可以不单独悬挂;地、市、县人民政府的外事机构均不悬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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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二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二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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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犯人、劳动教养人员的改造工作,请你们认真督促有关部门,将应交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交给公安机关。(注解:一九八三年五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监狱、劳改、劳教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管理。)今后,对监狱、劳改、劳教场所的撤销
、移交,要事先征求公安部同意。
关于各地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
关于收回“文化大革命”中交出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场所问题,自中共中央发出[1980]67号文件后,已有北京、内蒙古、辽二、吉林、黑龙江、广西、湖南、贵州和甘肃等九个省、市、区的公安机关提出要求收回三十九个劳改、劳教场所。至今有黑龙江、广西、贵州三省、
区收回了九个单位,其余均尚未收回。有的是省委或省政府虽已批准,但有关部门不同意;有的是由于资金、搬迁地点等问题没有解决而收不回来;有的是没有及时讨论批准。总之,由于各种原因,进展不快。
鉴于劳改单位是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和执行法律的重要场所,而且兴办一个新的单位很不容易;目前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又要投入大批新的犯人和劳教人员,场所甚感不足。为此,我们建议,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认真解决一下这个问题。
一、对于已报请要求收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请各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尽快审批,督促有关单位迅速交回,以解决新收犯人、劳教人员改造场所不足的困难。
二、明确宣布现有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是长期固定的改造场所,任何部门不能以任何借口挤占;今后如需要撤销或移交监狱、劳改队、劳教单位,均应报公安部审查提出意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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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现将教育部《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尽早解决中小学危房问题.
教育部关于抓紧解决中小学危房倒塌不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问题的请示报告
长期以来,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材料没有保证,加以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跟不上,现有校舍中失修的危险房屋数量很大,而且经常发生伤亡事故.如不迅速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危房问题的时间势将长期拖延下去,师生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并严重影响青少
年健康成长.
中小学校舍中的危险房屋,有些是建国初期使用至今的旧祠堂、庙宇、书院、会馆等古旧建>,许多还是前清时代的,年久失修;有些是六十年代以后,因校舍不够用,改造的仓库、牛棚,或是因基建投资不足,因陋就简建设的土房、茅屋;还有一些是"文化大革命"中遭到"打、砸
、抢"浩劫破坏造成的危房.其中尤以古旧建>对师生的安全>胁最大.危房中已有相当部分封闭停用.对此,各地教育部门恳切要求上级党>领导部门高度重视,并拿出彻底解决危房问题的具体办法,保证办好中小学教育事业最起码的物质条件.
现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已经作出《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用两三年或稍长一些的时间,做到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凳,以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明确指出:"农村社队办学,不应视为‘平调’和不合理负担,农村小学的校舍修
建和课桌凳的购置,一般应由社队主要负责,国家酌情给以补助."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上述决定,尽快解决好中小学这项人命关天的大事,做到从一九八一年起不再砸死人,使学生安心、家长放心、教师和学校领导不耽心,我们建议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尽快解决中小学危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亲自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审查落实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教育部门要组织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检查组,对中小学校 舍进行普遍的检查,并建立危房档案.做到对危房的数量、危险程度及存在的>患心中有数,结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今后学校的规模和布点,制定分期分批修建、改建或迁建的实施计划.
三、经过技术鉴定,认定属于确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应坚决先行封闭停用;有严重>患的,要先加固后再使用.风雨季节到来之前要勤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防范.明确规定各级责任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四、农村中小学校舍的修缮、修建,以社队为主负责筹集资金和工料.地方安排的中小学经费预算和基建投资中,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危房的修缮、修建;城市维护费和各项附加,应拿出一部分款额用于校舍修缮和修建;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中用于改善办学条件的部分,在危房问题
末解决前,要主要用于解决危房问题;以社队为主,政府(包括学校)酌情补助为辅.所需材料,以就地取材、就地造材、就地筹材为主,政府调拨一些当地无法解决的材料为辅.根据当地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抓紧解决中小学校舍的危房问题.城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应当尽先解
决.
五、"三股劲拧成一股>",政府酌情补助,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关注,也是调动社队积极性的重要环节,各地一定要妥为安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希望今后能更多安排一些,并给无法筹措木材的地区,专项调拨一些木材指标,以加快解决危房问题的进度.
六、有些城市的中小学校舍归房管部门管理,危房问题应由房管部门负责,拖延不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责任.中小学校舍因人防工程不当受到损坏的,有关部门应负赔偿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予批转.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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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国家城建总局、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国家文物局、旅游总局《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希望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的报告
我国历史悠久,山河壮丽。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之多,为世界罕见。搞好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对于丰富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为“四化”建设业务,具有重要意义。“文化大革命”期间,不少风景名胜受到严重破坏,树木被砍伐,环境被污染,文物古迹被毁坏
。有的游览胜地被长期占用,变成了禁区。粉碎“四人帮”之后,情况有所好转,许多地方重视了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问题仍然很多。当前突出的问题是:风景名胜区没有划定范围,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不健全;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取石、毁林垦荒、滥伐树木、污染环境等现
象仍未停止;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建设工作跟不上旅游发展的需要。由于缺乏统一管理,在一些游人集中的风景点,出现了一些单位及个人争抢地盘,搭棚设摊,推销商品的情况,把优美的游览胜地,变成了杂乱的市场。广大群众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协委员一再呼吁,要求加强对风景
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我们认为,划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制订有关>策法令和规章制度,加强风景名胜的保护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全国风景资源进行调查,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
建议由各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文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各地的风景名胜资源分期分批进行调查,当前要首先对重点的风景名胜区进行调查,做出评价、鉴定,确定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和范围。对一些闻名中外、具有独特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规模较大的风景名胜区应列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及其范围由所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家城建总局审查汇总,报国务院批准。第一批申请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名单和范围,请各地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以前报送。范围的划定要保持风景面貌完整,满足旅游需要,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为了
保证风景名胜区不受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在风景名胜区的外围,还应根据需要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划定后,要立碑刻文,标明界区,建立档案。
二、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规划建设业务,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归口负责。涉及到环保、文物、旅游、农林、商业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城建部门牵头,商同各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要充实和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的有关>策法令,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统一安排园林、文物、环保、旅游业务各方面在风景名胜区的任务和工作。原设在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单位和旅游业务机构等,应遵守和执行风景名胜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机构的统一规定,但现行管理体制不变,其内部业务
仍归各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城市郊区的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直接管理,不另设机构。
风景名胜区必须加强管理,经常保持整洁、安静、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秩序。要妥善安排游人的食宿、交通等各项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业务质量。
三、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
风景名胜区的地形、地貌、水体、山石、动物、植物、土壤、大气等必须严加保护。重要的景点、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要建立说明牌和保护标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护。要防止山林火灾和树木的病虫害。妥善安排好风景区内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严禁任何人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
垦荒、狩猎、放牧、凿石、取土。风景名胜区内污染严重的工厂要限期治理或迁出。休养所、疗养院、饭店等单位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占用风景点和游览区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限期退出。
要发动群众保护风景资源,要向游人和风景名胜区的职工、社员广泛宣传保护风景名胜的意义和国家有关>策法令,使保护风景名胜成为群众性的工作。风景名胜区内可建立群众性的保护小组。对保护风景名胜有功的要奖励,对损坏风景名胜的要处罚。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制订出保护管理办法,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送国家城建总局备案。
四、有计划地进行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组织技术力量,对风景名胜区的总体布局、绿化、交通、水、电、旅游业务设施等进行全面规划,根据财力可能分期开发,逐年建设。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
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国家城建总局组织审查,报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市、自治区城建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上级批准的规划和基建程序进行,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实施,各单位不得各自为>。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准建设与风景、旅游无关的建>物。在保护地带内不准建设有害环境的工厂和单位。在风景点和公共游览区内不准建设旅馆和休养、疗养机构
。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首先要恢复和发展林木植被,保持自然生态,增加山林野趣。建>形式一定要因地制宜,保持当地的特色,与景观协调一致,切不可损害风景名胜的自然风貌。要勤俭节约,充分利用原有设施,不要大拆大建。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建设资金主要是地方财政投资和风景
名胜区自已的收入。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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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现将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策,团结各族人民同心同德搞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力加强民族出版工作是很有必要的。鉴于目前民族出版工作基础薄弱,困难较多,希望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的条件,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关于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报告
为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我们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六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座谈会。参加会议的有内蒙古、辽二、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十二个自治区、省出版局、出版社和
民委的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共九十多人。
座谈会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中央有关民族工作的指示精神,联系当前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实际,着重讨论了民族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研究了扶持、发展民族出版工作的措施,制订了今后两三年内部分少数民族文字图书的选题规划。
与会代表认为,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工作是我党长期的重要工作之一。民族出版工作是整个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四个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大力加强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促进
各民族之间的思想文化交流,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提高各族人民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水平,推进四化建设步伐,在提高各民族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精神文明,逐步消除各民族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建国以后,民族出版工作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有了较大的发展,二十八年共出版了十九种民族文字的三万多种书,印行五亿多册。中间也走过曲折的道路,遭受过严重挫折。十年动乱,几近中断。粉碎“四人帮”以后,这方面的工作尽管有了新的起色,但是,由于林彪、江青两个反
革命集团对民族>策和民族出版事业的破坏深重,治愈创伤需要时间。加上这几年我们对这项工作抓得不力,因而在民族出版的方针任务、机构体制、编译力量、出书规划、印刷发行、事业经费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少数民族读者缺书、少书的状况未予改变,很不适应文化教育和四个
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各族人民迫切要求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为此,座谈会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族出版工作,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出版工作的方针任务。
必须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策,依靠和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办好出版事业,为本民族和本地区的人民业务,为四化建设业务。
民族出版工作要体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不分大小,凡有通用文字并要求出书的,根据自治区、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出版部门都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出版社,要把出好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要提倡和鼓励用本民族文字创作各类
图书,并逐步增加这方面的比重;要努力发掘、抢救民族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民族文化传统。
出版民族文字图书要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以普及为主,注重提高质量,力求出书对路,有计划地出版好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坚持四项原则,有利于提高各民族的政治思想和科学文化水平,有利于发展生产和适合本民族特殊需要的各类图书。同时要重视为通用汉语文的少数
民族读者出版具有民族特色,并适合各方面需要的图书。要作好民族研究书籍包括民族问题五种丛书的出版工作。
民族文字图书的出版单位要发挥自己的所长,加强协作,力争在今后两三年内完成这次会议拟定的民族语文工具书和民族文化遗产、科普丛书的出版规划。
二、关于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要本着尊重少数民族在政治、文化上的平等权利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搞好出版社的建设。有关自治区是否按照民族文字图书和汉文图书的不同任务分开建制;承担民族文字图书出版任务的省以及有通用民族文字的自治州,是否单独建立民族出版社,以及他们的领导关系等,都
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总之,民族出版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要从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事业出发,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而稳妥地进行。
三、关于加强编译队伍建设。
为了提高民族出版工作的水平,应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一定数量的编制,不断充实加强编译力量。对现有队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培养提高,争取在三、五年内初步形成一支与民族文字图书出版任务相适应的编译骨干力量,特别要选配好称职的总编、副总编。建议中国出版工作
者协会举办民族编译干部读书班。中央有关出版社要积极支持,热情帮助民族编译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各地民族院校和有关大专院校,每年要优先为出版社输送一定数量的民族文字编译人员,并开办在职编译干部短期训练班。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民族出版部门可向社会招考和聘请
编译人员。要认真落实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策,逐步地改善出版社的民族文字编译人员的待遇,积极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扶植这支队伍尽快地成长。
四、关于大力扩充民族文字图书印刷生产能力,做好民族文字图书发行工作。
为了尽快地发展民族出版事业,民族文字图书的印刷、发行应采取有别于汉文图书的灵活措施。
凡有民族出版机构的自治区和省,应指定专厂承印民族文字图书;民族文字图书印刷任务比较繁重的地方,要在扩充现有民族文字印刷厂特别是排版生产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新建或改建与本地出版任务相适应的民族文字印刷厂,有关部门对印刷器材物资的供应要给予照
顾;内地印刷厂要主动帮助培养印刷技术骨干;地方财政部门在经济上也要积极予以支持。
各地书店要认真做好民族文字图书的发行工作,开辟多种发行政道,增设民族文字图书的发行网点,在北京和有通用民族文字的自治区和自治州所在地,应恢复或新建专门门市部,各县(旗)以下的民族地区,应通过供销社或民贸商店,建立常年的图书销售点,组织集体或个体经营的
代销点。要加强流动供应,妥善解决流动供应人员的福利待遇,建议中央和地方物资部门协助民族地区的县(旗)书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主要发行民族文字图书的各级书店,要配备懂得民族文字的民族干部担任领导或从事发行工作,逐步增加民族文字图书发行人员中的民族干部成份。
五、关于妥善解决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经费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在国民经济不断好转的情况下,民族出版经费应逐年有所增加。民族文字图书出版的亏损,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地方财政解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参照执行。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现将农业部、商业部、粮食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认真研究执行。保护广大农民发展养猪的积极性,关系到市场供应、农业增产,关系到国民经济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足够重视。要经常研究解决生猪生产
以及商业购销、加工、储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生猪生产的稳步发展,保持猪肉供应的好形势。
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于落实了农村一系列>策,特别是废除了过去禁养、限养、禁宰牲畜的规定,提高了生猪和一些农畜产品的收购价格,农民得到实惠,养猪的积极性确实调动起来了。一九七八年、一九七九年生猪连续增长,一九八0年出栏率、出肉率不断提高。商品猪大
幅度增长,大部分地区猪肉已经敞开供应。为了保护农民养猪的积极性,中央、国务院及时做出了减价推销、财政补贴和稳定养猪>策的决定,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好的形势下,最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些地方又重新出现了生猪下降的情况,有的地方已出现猪肉供应转紧的趋势。养猪下降的原因,各地情况不同,有的是受粮食减产的影响;有的是因加工条件限制,收购不及时,农民“卖猪难”的问题没有解决,影响了仔猪及时
填圈;也有些地方对农业体制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抓得不力,不适当地改变了养猪>策,影响了农民养猪的积极性。特别是母猪下降较多,对当前生猪发展影响较大。
我国人民肉食消费水平仍然很低。猪肉占肉食总产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一九八0年全国按人平均才不过增加一斤多,全年人均占有二十三斤,每月还不到两斤肉。尽管有几个省旺季出现加工不及、储存不下的矛盾,但就全国全年来说,目前还只是季节性的购销矛盾,还不是产销矛盾
,不能说我国猪肉生产已超过社会需要和购买力水平。同时要看到,我国农家优质肥料的主要来源靠养猪,如果减少养猪积肥,粮食和经济作物肥料供应不足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母猪占猪群的正常比例为百分之八到十,现在只有百分之七,去年母猪配种率也有下降,预计今年将减少猪源三千万头,少出栏肥猪一千八百万头左右。今年二、三季度可能要减少出栏肥猪九百八十万头。目前生猪生产下降的趋势,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扭转过来,今年三、四季度有些
地方的肉食供应可能会出现紧张的局面。
一九八0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在批转农业、商业、粮食三部《关于当前生猪生产情况的紧急报告》中明确指出:“去年我国生猪生产有了很大发展,商品猪大幅度增长,大部分地区猪肉已经敞开供应。这是一个十分可喜的现象。对这一点,我们一定要谨慎对待。千万不可因为猪多了
一点,就放松领导,就随意改变>策。希望各地及时研究生猪生产销售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加以解决,使今年的生猪生产有一个新发展”。现在仍要继续贯彻这一指示的精神。为了保持市场的稳定供应,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国民经济的顺利调整,我扪认为必须迅速采取有
力措施,保持养猪生产的稳步发展,避免大起大落。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稳定发展养猪的各项>策。国家的收购>策、价格>策、奖售>策和集体的饲料分配、投肥报酬、奖励>策,以及集体养猪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策等等,都不要随意变动。
第二,对于一些社队因粮食减产影响饲料粮兑现的,要多方设法调剂余缺,予以解决。江苏省一些地方挖掘饲料粮的潜力,先作部分兑现;从社队企业提成补贴资金加以兑现;采取因地制宜“以田代粮”(即适当划给一些饲料田)等办法,落实社队奖励养猪的>策,以稳定生猪的发展
。这些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第三,保护和发展母猪。对集体所有的母猪,实行联产计酬的办法,包养到户、到人,效果一般都比较好。对社员家庭养母猪要给予鼓励和扶持。要积极推广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提高母猪产仔率和成活率。农业部门的猪场和商业部门的食品站可以根据需要,同改良猪种相结合,饲养
种公猪,为群众饲养的母猪配种。
第四,各地可根据产销情况,在保证完成猪肉外调和出口任务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城乡市场销售,解决卖猪难和买肉难的问题。商业部门要努力改善经营管理,简化中间环节,减少流通费用,增设供应网点,改进业务态度,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卖猪和买肉。尽量做到不降价销售,以减轻
财政负担。可以组织公社畜牧兽医站和其他社队企事业单位办些宰销业务站(点),常年或者旺季、逢年过节宰猪卖肉。私营屠户,经过登记批准,可以发照营业。
在城镇应积极推广分肥瘦、分部位卖肉,增加熟肉制品供应,增加猪肉经营的花色品种,搞好综合利用,以及产区销区就近挂钩等办法,以减少经营环节,节省费用,扩大销路。
第五,实行合同收购制。对各级政府下达的派购任务,国营基层食品经营单位,可与养猪的生产队和社员签订合同,确定交售时间和规格,给养猪户吃“定心丸”,保证他们的产品有销路,安心发展养猪。特别是产大于销的地区,商业单位要在旺季与群众协商,出安民告示,有计划地
排开上市,避免过分集中。
第六,统筹兼顾,全面安排。根据农村、城市和出口的不同需要,对于培育发展瘦肉型猪的问题,要抓紧有计划地进行。对于危害严重的猪病,要尽快控制和扑灭。对于牛羊兔蜂等草食动物要继续落实>策,加强畜种和草场建设,大力发展。对于城市、工矿区的禽、蛋、奶和蔬菜等副
食品的生产供应,也要作出妥善安排,进一步改善经营,尽可能满足人民的需要。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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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水利部、电力部、交通部《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你们,请即照此执行。
关于葛洲坝工程运行管理体制的报告
根据赵紫阳总理在葛洲坝工地的指示,一九八一年一月九日由水利部部长钱正英主持,电力部副部长李鹏、交通部副部长陶琦参加,对葛洲坝工程的运行管理体制问题进行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葛洲坝工程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工程的安全、发挥通航发电的效益,实行以电力部为主的统一管理体制,有关建>物及设备的运行管理,由电力部、交通部分工负责。
水库的调度运用主要是通过>江泄水闸的调节进行的,是保证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通航发电效益的关键,由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根据葛洲坝工程技术委员会历次会议的决定、设计文件、电力部和交通部的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统一调度。>江电厂由华中电业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由长江航运管理局进行统一调度。
一期工程的主要建>物包括>江泄水闸、>江电厂、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左岸土石坝、黄草坝。其分工为:华中电管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分工管理>江泄水闸、>江电厂、三江冲沙闸、防淤堤及黄草坝右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
保养和检修;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分工管理三江2号、3号船闸(包括活动桥)及其上下航道、左岸土石坝、锚地、防淤堤及黄草坝左半部分的运行、观测、维护保养和检修。
>期工程的分工管理范围参照上述原则,待>期工程投入运行前再具体划分。
为了实施上述管理体制,由华中电业管理局、长江航运管理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葛洲坝船闸管理处各派一名领导干部组成领导小组,华中电业管理局任组长,长江航运管理局任副组长,统一协调运行管理中相互有关的问题。
二、几项原则规定
1.在>期工程施工期间,由工程局、发电厂、船闸管理处、长办各派一名领导干部,组成工程协调小组,工程局任组长,电厂和船闸管理处任副组长,统一指挥工程防汛工作,协调运行管理和施工中的矛盾问题。当工程安全与通航发电有矛盾时,>从工程安全的需要。
2.对建>物及设备实行谁管谁修的办法。葛洲坝船闸管理处所辖2号、3号船闸、左岸土石坝、黄草坝的基础渗压排水观测和帷幕排水设施的维护检修,由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承担。
3.按所划分的管理范围,双方分别负责建>物及设备的验收和接管。
4.三江2号、3号船闸的活动桥,在>期工程施工期间,应列入船闸的统一调度运行计划,兼顾通航和施工交通的需要。由船闸管理处和工程局成立协调小组。由船闸管理处任组长,统一指挥活动桥的运行。
5.工程投入运行后,技术上继续由长办指导,并对设计问题负责到底。根据技术委员会批准的设计原则和运行规程的范围内,设计方面发出的通知对调度运行有约束力。电厂、船闸管理处在观测试验等各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为运行管理所必需的观测、分析经费,由电厂负责。
6.葛洲坝工程的水工建>物和电厂、船闸永久设备的固定资产属于电力部华中电业管理局葛洲坝水力发电厂。
7.船舶过闸实行免费制度,船闸及其上下航道、锚地的管理费用和大修更新改造费用,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电力成本中开支。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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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注解:根据一九八四年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已将“赤脚医生”改为 乡村医生或卫生员.)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
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
我国农村人口占百分之八十,解决好八亿农民防病治病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大事.多年来在农村建立的县、社、队三级医疗卫生网是成功的,在国际上也有很好的影响.长期培养成长起来的赤脚医生队伍(即“文化革命”前的半农半医),是在农村开展医疗卫生工作和计划生育工
作的重要力量.二十多年来,经过多次培训、复训,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其中约三分之一左右已达到相当中专的水平.他们同民办教师一样,是农村中的知识分子,技术人员,脑力劳动者,肩负着大量的卫生预防、治疗疾病和计划生育的任务,经常昼夜出诊,为农民业务,深受群众欢迎
.
但是,赤脚医生的待遇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合理解决,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策和生产责任制的调整改革,赤脚医生因为防病治病、计划生育任务繁重,没有时间搞家庭农副业,也得不到超产奖励,特别是在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困难就更大,有的弃医务农,有的转
做民办教师,甚至经过多次培训已有十年以上医疗经验、技术水平较高的赤脚医生也改行了.如不制定恰当的>策和措施,不少地区确实存在垮掉的危险.目前在赤脚医生已经改行的地方,合作医疗停办,预防接种、爱国卫生、计划生育没有人管,农民看病、打针、吃药、新法接生找不到
人,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又严重起来,一些疾病又在回升,骗财害命的巫医神汉、封建迷信乘虚而起,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要建设好这支队伍并保持稳定和发展,关键问题之一是合理解决其报酬.对此建议:
(一)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原则上给予相当于当地民办教师水平的待遇.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本人情况,也可以高于或低于民办教师的待遇.同时,社队应给他们记工分,切实执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对于暂时达不到相当中专水平的
赤脚医生,要加强培训,其报酬问题,除记工分外,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以适当补助.
(二)赤脚医生补助费的来源:一是经社员讨论,从社队企、副业收入中或社队公益金中提取;>是从诊疗业务收入或医疗站其他收入中解决;三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于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穷地区,应给予照顾,地方财政的补助可以多一点.补助费应全部直接发给
本人.实行的时间可以有先有后,解决的办法和步骤,要因地制宜,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不要一刀切.有关财政补助的问题,卫生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很好地商定解决.
(三)赤脚医生的调动、培训、考核、发证和政府补助费的管理,均由县卫生局负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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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办理.
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成本收费的办法,各地可先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卫生部关于解决医院赔本问题的报告
医院是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治病、防病、开展计划生育等项重要任务.但是,长期以来,卫生经费和基建投资太少;从卫生部门来说,曾片面强调医院是社会主义福利事业,以为收费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自一九五八年以来,曾三次大幅度降低
医疗收费标准,而对降价造成的亏损,国家又没有给予相应的补偿.此外,还由于有的商品提价,医院开支增加,致使医院长期大量赔本,越办越穷.
由于大量赔钱,使医院处境十分困难,日子很不好过,突出的问题是:房屋破旧,无力维修,不少老医院年久失修,破损更为严重,已无法修理,需要重建:仪器设备陈旧落后,不能更新,连常规设备也不配套;被>家具破烂,卫生状况很差,许多城市大医院都没有住院病人穿的衣服
,许多地、县医院医护人员的工作>都保证不了,许多公社卫生院只有一个光板床,被褥都没有,全靠病人自带,卫生条件没有保证;医疗、生活用房十分困难,全国每年需要住院的病人五千万,但医院只能收容>千五百万人次;职工生活用房二十年来国家很少投资,职工宿舍奇缺.这种
情况对群众疾病的防治和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对四个现代化建设都是很不利的.
由于当前国家在经济上还有困难,不可能过多地增加卫生经费,又不能增加群众负担,经过反复研究,建议目前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实行按不包括工资的成本收费,门诊挂号费职工个人除按现行标准交费外,超过部分分别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报销;对城镇居民和农民的收费标准不
变.实行这个方案,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需要增加一些开支.初步匡算,全国公费医疗经费约需增加九千万元,由地方财政负担.劳保医疗经费约需增加>亿六千万元,由企业单位分担.实行这个办法后,全国医院还要赔本,但终究比现状有所改善.卫生部门实行以上办法后,建议各地不
要减少对卫生事业费的安排.
医院实行两种收费标准,需要有一套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卫生部门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很好地商量确定.为了妥善地解决好这个问题,在实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先在一、二个地区或城镇进行试点,并要做好宣传工作,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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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加强对美国白蛾检疫和防治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对美国白蛾检疫和防治工作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以来,在辽>省丹东、宽甸、东沟、凤城、岫岩、本溪、庄河、新金、长海等九个市、县发现我国对外检疫对象—─美国白蛾,有五十多种林木、果树及农作物受害。其中以苹果、李、桃、山楂、海棠和唐槭、桑、白蜡、杨、柳、槐等受害最重,有的叶子全部被吃光,全株
枯死。
美国白蛾是一种杂食性害虫。据国外报道美国白蛾能危害二百多种植物,繁殖力强,每年可向外扩散三十五至五十公里。现在美国白蛾已进入辽南苹果产区新金县,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扑灭,将对我国农业、林业和城镇绿化工作带来严重后果。根据辽>省一年来防治的经验,必须
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必要的机构。辽>省和疫区的市、县分别成立封锁扑灭美国白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省设立美国白蛾防疫站,具体负责检疫和防治业务,结合业务开展科学研究,特别是有关生物防治的研究。防疫站在行政上由辽>省农办领导,业务上受辽>省林业、农业局(厅)指导。将辽
>省目前已经发生美国白蛾的九个市、县划为美国白蛾疫区。疫区内的市、县、社成立防治专业队,采取专业队伍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调查、预测预报、检疫和防治工作。
二、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封锁疫区,防止美国白蛾蔓延扩散。严禁从疫区调出果树、林木、柞树、桑树等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从疫区运出木材、新鲜果品和蔬菜(包括包装物),必须经过检疫检验或消毒处理。经确认不带美国白蛾,才发给检疫证书外调。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凭
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否则拒绝承运。与疫区相>邻的桓仁、新宾、抚顺、立新、辽阳、海城、营口、盖县、复县、金县等市、县(区)划为保护带,严防美国白蛾蔓延传入。在害虫活动季节,设专人加强巡视,一有发现,立即予以扑灭。在保护带与疫区相邻的交通要道设立检疫哨卡查
核检疫证书,设置消毒工具,做好必要的检疫和消毒处理工作。检疫哨卡的检疫人员应有统一标志,由省指挥部统一发给,对来自疫区的一切车辆有权检疫,发现美国白蛾有权处理(包括就地消毒、停运、卸货、退货、吊销司机执照等)。
三、疫区内各市、县要采取紧急措施,动员群众用人工、药剂或生物防治等各种手段,不失时机地进行突击防治。铁道、交通、城建、部队、农场、林场以及生产队,各自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防治工作。
四、辽>省其他市、县以及邻近的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北、内蒙古、天津、北京等省、市、自治区,每年在美国白蛾发生期要调查一至>次。发现害虫,立即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国家农委和农业部、林业部。
五、美国白蛾检疫、防治和科研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一九八0年中央财政拨给省的白蛾防治专款,一九八一年继续使用,不得挪用,不足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协商解决。
六、农业、林业、铁道、交通、农垦、煤炭、城建各部、局以及部队和有关省、市、自治区都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美国白蛾的检疫和防治工作,严格遵守植物检疫规章制度。
中国林业科学院和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要组织力量,加强防治美国白蛾的科学研究。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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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领导同志已同意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救灾工作的报告
我部于去年底召开了十四省、区生产救灾工作会议。出席的有河北、湖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安徽、陕西、辽二、新疆、湖南、广东、云南、贵州、甘肃等省、区的民政厅(局)长。还邀请了有关部委的同志参加。会议分析了灾情,交流了经验,研究了生产救灾工作。
去年的灾情很重,抗灾救灾的成绩也很大。灾区各级领导机关认真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各项>策,组织领导广大群众和干部同灾害进行顽强斗争,人民解放军对灾区人民给予大力支援,有效地减轻了灾害的损失,夺得了大灾之年棉油增产,粮食收成仅次于大丰收的一九
七九年。抗灾救灾的成就,给生产救灾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物质基础。尤其是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灾民生产自救的门路增多;加之前两年农业连续丰收,社员渡荒能力有所增强;灾后国家又拨出大批救灾粮款和物资给予扶持。当前灾区的集市贸易繁荣,粮价平稳,人心安定,群众生产
积极性很高,社会秩序井然,形势是好的。
会议认为,各地灾区战胜灾荒的有利条件很多,但生产救灾工作的任务仍很艰巨繁重,绝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灾民的困难解决不好,就会影响社会秩序,影响安定团结,影响生产。为此,必须进一步认真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注解
:关于救灾工作方针问题,现按一九八三年七月八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方针,努力把生产救灾工作抓紧抓好。
(一)妥善安排灾区人民的生活,要切实解决群众在吃饭、穿衣、住房方面的困难问题,首先要解决吃饭问题,使基本生活得到保证,避免逃荒要饭等现象的发生。
安排生活,要把重点放在重灾区,对轻灾区和插花灾区也不能忽视。尤其县、社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根据农副业生产和社员收入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逐社逐队逐户进行安排。着重帮助那些收入少、困难大、自救能力弱的社员解决问题,在同等情况下优先把烈属、军属和无依靠的孤寡
老人的生活安排好。
对接新以前所缺的口粮,要按照每人每天至少八大两贸易粮的标准,(注解:关于口粮救济标准,现按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三日民政部关于在调整物价的基础上增加救灾款预算的请示报告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尽量一次安排落实到户,分月供应。口粮救济款要与生活贷款统一使用,结
合口粮返销评定到户,分月支付。要教育群众计划用粮,节约用粮,把灾年当成灾年过。
对倒塌房屋的修复工作,要做出规划,本着自力更生,集体帮助,群众互助,国家适当补助的原则,采取花钱少、建房快、效果好的措施,尽快修复。
帮助灾区群众克>生活困难,要提倡在互利的原则下,互相支援,互相帮助,以利渡过灾荒。
(二)切实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国家拨出大批救灾款物,帮助灾区群众克>生活困难,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各地一定要把救灾款物发好用好和管好。
近一、两年各地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工作有所加强,但仍存在一些严重的问题。贪污侵占屡有发生;挪用乱用名目繁多;平均发放较为普遍。对这些问题,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分别不同的性质和情况,认真加以解决。
救灾款物,必须用于解决灾区群众在吃饭、穿衣、住房方面的困难问题。(注解:关于救灾款的使用范围,现按一九八四年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是国家维护灾民基本生活、促进灾区生产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专款
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对挪用乱用的违法乱纪行为,对贪污侵占的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款物要一律如数追回,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杜绝类似问题的继续发生。
评发救灾款物,要严格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县社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当地人民代表或灾民代表参加。要按照重点使用的原则,采取民主评议,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张榜公布,落实到户的办法,克>平均主义的倾向。切实把款物评发给因灾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群众。
下拨的救灾款物,要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起来,社队也要有人专门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有领有报。对不符合原则的开支,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支付,以堵塞漏洞。
各地在今年春夏,要组织力量,分期分批,对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广泛开展生产自救。这是战胜灾荒的根本途径,要教育干部群众,克>单纯依赖国家救济的思想,认真落实经济>策,广开门路,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活动。凡是不违反国家>策法令的,不影响国家经济调整的,不服削
人的,集体或个人都可以搞。尽量使灾区社员增加收入。
开展副业生产,应制定粗划,坚持全局观念,防止盲目性,不要与国家争原料和浪费粮食。要搞那些投资少,困难小,收益大,见效快,有销路的生产项目。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帮助解决产、供、销的困难问题,在税收上按规定给予照顾。集体副业的收益,应少留多分,及时分
配,尽量使群众得到实惠,增强渡荒能力。
国家投资举办的水利、交通、土建、造林等工程,应尽量吸收灾民参加,工资应不低于当地一般临时工的水平,实行以工代赈。
恢复发展农业生产,是生产自救的主要方面。各地要妥善安排农副业生产的劳动力,健全和完善生产责任制,搞好越冬作物的田间管理,做到适时春耕和春播,力争农业有个好收成。
(四)加强领导,改进作风。生产救灾任务繁重,涉及很多部门,各级政府要给予足够重视,加强统一领导,搞好部门之间的协作。重灾地区应以生产救灾为中心,建立生产救灾的领导班子和专门的办事机构,抽调得力干部担任工作。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到灾情重、困难大、问题多、
工作薄弱的地方,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是政府主管救灾工作的业务部门,应当把救灾工作当成一项主要任务来抓。绝不能因为有了专门办事机构,就放松职责。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切实掌握、如实反映灾情,经常检查救灾方针、>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使用好救灾款物,注意总结交流经验,特别要总结落实农村
各项>策以后开展救灾工作的经验,不断提高生产救灾工作的领导水平。
以上报告,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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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务院同意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关于用汉语拼音拼写台湾地名时括注习惯拼法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关于用汉语拼音拼写台湾地名时括注习惯拼法的请示
一九七七年八月,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了我国提出的关于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的提案.一九七八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外交部、国家测绘总局、中国地名委员会《关于改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我国人名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法
的统一规范的报告》.根据这一文件的精神,我国政府的对外文件均已正式采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我国地名.为适应国内外的需要,国家测绘总局出版了汉语拼音版中国地图和汉语拼音中国地名手册,邮电部向国际电联提供了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的地名资料.当时,我国对外提供的罗马字母
地名资料,包括台湾的地名在内,都采用的是汉语拼音方案拼写,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台湾至今仍在使用>妥玛式等旧拼法,而且反对使用汉语拼音方案;目前国际上虽然在拼写中国地名(包括台湾的地名)时,大多数使用了汉语拼音方案,但他们在对台电信联系等方面,还是沿用旧
拼法.根据中央最近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策,和鉴于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台湾地名存在的实际问题,我们的意见是:坚持一个中国,反对“两个中国”,坚持我国在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的提案,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地名;同时,又要承认现实,方便使用,有利于
对台工作.今后我国向外提供罗马字母地名以及出版汉语拼音版地图时,台湾地名可以在汉语拼音方案拼法的后面括注惯用旧拼法,作为过渡.在我对台邮电联系时,台湾地名也可以单独使用惯用旧拼法,作为一种变通的过渡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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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国经济形势很好,但是潜伏着危险。财政连续发生赤字,银行增发大量货币,市场票子过多,物价上涨,对发展国民经济和安定人民生活极为不利。国务院认为,必须采取坚决措施,控制货币发行,稳定市场物价,保证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严格信贷管理,坚持信贷收支平衡,切实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货币发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银行要在核定的信贷计划范围内严格掌握,不得超过。各级政府都要把实现信贷平衡,控制货币投放,作为经济调整中
的一>大事来抓。货款发放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各级银行根据信贷>策和资金使用方向审查决定。任何人不得强令银行贷款,不得限制银行、信用社收回到期贷款,不得擅自宣布豁免贷款,不得挪用或挤占信用社资金。要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定出现金投放或回笼的指标,落实下去。全
国的货币发行计划和信贷计划需要有所追加时,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重申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严格禁止把银行信贷资金移作财政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所有企业不得用银行贷款弥补亏损。没有销货收入的企业,不得把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奖金,用于交纳利润,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任何单位
不得拿银行贷款给社队,用于分配和弥补超支。新开办的企业,应由财政拨给流动资金。原有企业因生产经营扩大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应主要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挖掘资金潜力的途径来解决。进行利改税试点的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必须从利润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来,补充自己最低需要
的流动资金。不能一面把收入全部拿去搞基本建设,一面又要银行贷款。地方和单位的上年结余存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严加控制,不许随意动用。违反上述原则和规定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和贷款。企业购买国库券,也不得使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
三、管紧用好贷款,促进企业调整。凡是国家决定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生产有关设备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银行要停止有关贷款。对那些产品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和那些同先进厂争原料、燃料动力而消耗大、质量差的企业,银行要管紧贷款。主管部门和银行要尽
量帮助他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或转产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对于已经决定关停的企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关停企业清理财产的收入,除了用于解决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以外,要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放的中短期专项贷款,凡是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挖革改项
目,必须纳入各级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没有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没有经过综合平衡,没有按基建程序办理手续的,银行一律不予贷款。一九八0年已经安排的中短期设备贷款,属于基建性质的,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凡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
的,要坚决停下来。经过审查,确定继续建设的项目,需按照规定重新上报批准。一九八一年国家计划安排的轻纺中短期设备贷款,要首先用于这些批准的续建项目和收尾工程,不得搞盲目建设和重复建厂。国家信贷计划中安排的一般中短期设备贷款,主要用于拾遗补缺、填平补齐和那些
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挖革改项目,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效果。
四、压缩物资库存和商品库存,减少流动资金占用。要切实贯彻以销定产、以销定购的原则,企业生产和收购没有销路的产品和物资,银行不予贷款。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库存中超储积压的物资和商品,其所占用的贷款,要按规定加收利息,限期清理。企业有积压物资能够处理而不处
理的,银行可以停止增加新贷款。国家规定压缩商品库存、回笼货币的计划,商业、供销、外贸、银行等部门必须抓紧落实,坚决保证其实现。
五、重申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一切信贷活动必须由银行统一办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许自办金融机构,不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不许自行贷款搞基本建设。已经办了的,要进行清理整顿,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同意,并经国务院批准者外,要一律停止。工商企业某些长期积压
的物资和商品,经主管部门和银行同意,可以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的办法处理利用,可以委托代销、寄销和分期收款。对于一面实行赊销处理,一面又继续生产和收购这些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
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责。人民银行总行要认真审核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各级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都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现金收支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本地区的信贷收支计划和现金收支计划,要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执行中出现的问
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以利于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货币回笼任务的实现。
六、实行利率统一管理,区别对待的>策。必须重申,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规定存款和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权在国家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在上下不超过百分为二十的幅度内机动调整。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可以略
高或略低于国家银行的利率。信用社变更利率,委托农业银行审批;外汇贷款利率,委托中国银行拟订;其他信用机构变更利率,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七、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等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各企业、各单位相互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通过银行实行转帐结算,严禁超过规定携带现金外出采购。银行要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现金检查,压缩不合理的现金库存。要采取措施,防止用各种手段套取现金。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和奖金的管理,银行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监督工资和奖金的支付。财政、商业、银行要密切协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以节省非生产性开支,减少现金
的投放。各专业银行对有关开户单位,也要按照国家规定,严格现金管理。为了防止企业在关停并转过程中发生大量拖欠,银行要在结算上采取措施,严格结算纪律。
八、努力增加生产,搞活流通,切实抓好货币回笼。各地区、各部门都要重视这项工作。农业、轻工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生产,增加商品货源。有条件的重工业和军工部门,要尽可能生产一些民用消费品,增加市场商品供应。商业部门要大力组织收购,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商品的货
币回笼。文化、艺术、业务、旅游等部门,要广开业务门路,努力增加非商品的货币回笼。银行要加强储蓄工作,增加网点,方便存取,增加信用回笼。
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要定期讨论货币投放和回笼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处理。要支持和鼓励银行人员,勇于维护财经纪律,同不利于经济调整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必须加强协作,深入调
查研究,搞好经济分析,认真按>策制度办事,应该管紧的要坚决管紧,需要搞活的要努力搞活,并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银行要紧密围绕着国民经济调整这个中心,充分运用信贷、结算等手段,协同企业搞活生产,搞活市场;并继续研究和进行金融工作的改革,努力提高自
己的业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过去由于对企业管理费管理偏松,大手大脚,随便花钱,铺张浪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同行政事业单位比较,开支水平也较悬殊。为了全面节约财政开支,国务院要求所有国营企业都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精打细算,大力压缩企业管理费、商品
流通费,把一切能够节省的开支都节省下来。至于企业有关生产方面的开支,凡是必需的费用应当切实解决,以利于生产的发展。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目前,全国工交商业企业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家具购置、劳保用品等公用经费的开支,相当于行政机关公用经费的四倍左右。这部分公用经费,由于管理不严,浪费相当严重。为了进一步贯彻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
知》,坚持勤俭节约,降低成本费用,增加上缴利润,以消除财政赤字,确保经济的稳定,需要对企业管理费进行压缩。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管理费要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明细项目,单独编制企业管理费开支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并据以检查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成果。这项费用的执行情况,要列入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单独反映,报上级主管
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二、对企业要下达节约公用经费指标。一九八一年企业的公用经费,必须在一九八0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压缩百分之二十。各个企业的压缩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总的要求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只许节减,不许超过。
三、节约办公费用。企业办公费用,要根据规定的开支标准,实行定额管理。凡是可以利用的废旧物品和文具纸张等,都应当加以利用。职工阅读的书报刊物,除了图书馆、资料室和阅报牌等正常需要及必不可少的以外,应当自费订阅。
四、节约差旅费、会议费开支。企业派人外出采购材料,推销产品,开展试销、展销、业务等活动,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必须严格执行当地行政机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的标准和规定,并力求节约。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如有违反,应当从本人工资内扣还。
企业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除了专业性的订货、配二、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会议和小型调查研究会按差旅费的规定由企业开支以外,其余会议的旅馆费、伙食补助等,应当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让参加会议的人员回本单位报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
。上级机关在企业开会的各项开支,应当按规定付款,不得让企业负担。
五、减少非生产用车。企业的非生产车辆,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配备。多余的车辆,一律上交企业主管部门,听候处理。新建单位需要新增的车辆,由主管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要严格用车制度,企业的领导人和其他人员不得把公用汽车作为私车使用;如因私事用车时,必须按照规定收
费。
六、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对劳保用品应当严格执行劳动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和使用期限。要实行收旧换新,修旧利废。严禁以劳动保护为借口,购买或制作高级衣料、>装等私分滥发,也不得把发放劳保用品搞成变相的职工福利或奖励。
七、文明生产要讲求实效。厂区的绿化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发动群众自己动手。不能以绿化为名,购买盆花、盆景等。
八、严格控制招待外宾的开支。企业招待外宾的开支,要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大手大脚,铺张浪费。严禁借招待外宾之机,购买沙发、地毯等高级用品。
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的人员,吃饭、看戏、住房等都应当照价收款,企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开支招待费用。
九、控制公司管理费。已经成立的企业性公司,要根据精简原则进行整顿,尽量减少人员,压缩开支。如属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改由行政费开支。没有必要设置公司的,应当撤销。新成立专业公司,要报省、市、自治区经委批准。公司经费由所属企业负担的,要按年编制公司管理费预
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公司应当将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向所属企业分摊的数额,向企业公开。对于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的公司管理费,所属企业有权拒绝上交。(注释:关于专业性公司审批权问题,改按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执行。
)
十、加强群众监督。企业的管理费计划确定后,要认真执行,并按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情况,实行群众监督。要把节约管理费开支作为对有关人员评定发放奖金的条件之一。全年企业管理费支出超过批准计划的部分,由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开支,不准计入生产成本。
十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对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企业财会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企业领导人要支持财会人员行使其职权。
企业的生活用煤、用电、用油等,要同企业生产的需要严格划分清>,分别进行核算。不得把生活上的开支作为生产开支报销。
应当由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专项基金开支和由职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也不得列入企业管理费和其它生产经营费用中开支。
十二、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会同各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和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企业管理费的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颁发实行。
(完)
【阅读全文】
通知
现将国家劳动总局、建>材料工业部、农业部《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由于石棉加工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石棉尘对职工和农民的身体健康危害十分严重,石棉尘肺病和疑似石棉尘肺病均有发展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根据现有财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石棉加工工业的改造,改变石棉尘
危害严重的状况,保障职工和农民的身体健康.
关于手纺石棉尘危害情况和解决意见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解决农村手纺石棉尘危害问题的批示,我们召开了重点石棉制品厂的座谈会,并到农村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了解的情况和研究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农村手纺石棉分布面广,危害严重.据了解,全国九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有手纺石棉加工,仅浙江、江苏、山东三省统计,六十七个县的三百多个社队,从事手纺石棉线的就有三十七万多人.其中,社队企业集中手纺的约两万多人,分散到农户手纺的约三十五万人.
据天津、浙江、江苏、山东、河南等省、市不完全统计,对三万多名从事手纺石棉线的农民进行体检,发现患石棉尘肺病的有一千六百八十人,疑似石棉尘肺病的有四百八十七人,合计>千一百六十七人,占受检人数的百分之七以上.
现在,全国县以上石棉制品企业约四十多个,大部分是五十年代由私营小厂和手工作坊合并建立起来的.一九六三年以来,虽然有些企业开始利用毛纺厂的梳毛机代替手纺石棉线,但因梳毛机等设备不足和国产短纤维石棉较多(这种短纤维石棉不掺长纤维石棉,不能单独机纺),现在
多数石棉制品厂主要还是依靠农民和一些城镇居民手纺石棉线.据十一个国营石棉厂统计,一九七九年在农村手纺石棉线达五千五百多吨.另外,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每年出口一部分石棉布和线,也在农村手纺加工.由于石棉制品的利润较高,农村手纺比机纺的成本低,有些国营石棉制品
厂为了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产值、利润指标,就不断增加农村手纺石棉线的加工数量.一些地区的农村社队也把手纺石棉线作为增加集体和个人收入的一个途径,甚至把农民手纺石棉线看成是“摇钱树”.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和地区对石棉尘给农民造成的危害重视不够,管理不善,没
有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农民缺乏防护知识,也不懂其危害的严重性,致使石棉尘的危害日趋严重.
二、农民手纺石棉设备简陋,个人经济收入低,患石棉尘肺病后治疗困难.
加工石棉的社队企业,绝大部分是手工劳动,用纺棉花线的纺车纺石棉线.有些地区虽已开始采用有简易防尘罩的脚踏式纺车,劳动条件有所改善,但>花、并线等工艺环节尚无有效防护措施,石棉尘浓度仍然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几百倍.有的农民一边纺石棉线,一边看孩子,造成"一
人纺线,全家受害".据浙江、江苏、山东三省统计,每年农村手纺石棉线约一万三千多吨.其中,一部分是县以上石棉制品厂的来料加工,一部分是社队企业到石棉产地自行采购原料,加工销售.手纺石棉线实行包工计>,农民收入较低.有的地区除交税以外,每加工一吨石棉线,委托
加工的石棉厂付给社队企业>至三千元,公社和大队从中各提出部分管理费,余下的分配给农民.每个农民每月约收入二十元,相当于参加农业劳动的一般劳力的收入.在劳动保护和福利方面,有的社队企业每人每月只发一个纱布口罩,个别社队每人每月发给一元钱的医疗费,别无其他待
遇.分散到农户手纺的收入更低,每纺一斤线,给四角至七角钱,一手交线,一手交钱,其他什么也不给.
三、为了解决石棉尘对职工和农民的危害,加强工农联盟,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采取措施.要对职工和农民进行广泛地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石棉尘的危害和防护办法.体检的结果要告诉本人,决不允许搞愚民政策.
(二)县以上重点石棉制品企业,要制定逐步取消农村手纺石棉线的措施计划.
1、逐步实现石棉湿法纺织的新工艺.湿法生产代替干法生产,是从根本上解决石棉尘危害的有效办法.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青岛、上海、沈阳、西安、天津、重庆、鞍山、北京等八个石棉厂要根据财力可能,尽快建设湿法生产线.
2、采用炭素化学纤维代替石棉制做盘根.这种制造盘根的方法,不用石棉线做原料,消除石棉尘的危害,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凡用石棉做原料制作盘根的企业都要逐步改用炭素化学纤维做原料.
3、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现有机纺能力和改善劳动条件.目前,由于缺少配>,维修不好等原因,机纺设备能力只发挥了百分之五十左右.要通过挖潜、革新、改造提高设备利用率,所需技措经费,重点措施项目,纳入挖潜、革新、改造计划;一般措施项目,从企业折旧基金
中自行安排.
对那些机纺设备很少,主要依靠农村手纺的石棉制品企业,应该转产或减产.
(三)调整手纺石棉的社队企业,制止农户和居民家庭手纺石棉线.社队石棉加工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工艺水平、生产能力和供销情况,进行调整.对那些粉尘大、危害严重又无防护措施的,应坚决停产或转产.停产单位的务工人员的工作、生活由社队妥善安排.对那些有传统生产
习惯、具有一定规模的社队石棉加工企业,虽有防护措施,但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尽快达到或接近国家卫生标准.
任何石棉制品企业和单位,都不得向农村社员和城镇居民安排手纺加工石棉线,同时教育农民和居民不要从事家庭手纺石棉线.
(四)加强手纺石棉线人员的体检和治疗工作.县、社、队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根据从事手纺石棉线人员的受害程度、时间长短、数量多少,制定切实可行的体检治疗方案.要有计划、有领导的进行,既防止拖拉,又不要一哄而起.请各地商业部门提供体检胶片,对已患石棉尘肺
病者,请卫生部门协助治疗.体检和治疗的费用,社队石棉加工企业,其务工人员由社队企业负担;农民和城镇居民,由分配任务的单位或经济受益单位负担.
关于外贸出口问题,在我国石棉尘危害未得到解决前,要少出口或不出口石棉制品.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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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站原创文章,于2021-07-06 17:13:44,由 聪少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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