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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副业刚需”这词儿火了,副业刚需就是指把副业当成硬性需求的状态。搞副业的原因五花八门,比如括主业薪水低且压力大、主业升迁无望等。其实,兼职和搞副业,从来都不是新奇景象。那对于这种情况下,作为员工本职的公司能否以员工在职期间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因为员工兼职而开除,那么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员工能否要求经济赔偿?
虽然目前劳动法律并未对用人单位能否限制或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尊重双方关于兼职的意思表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用人解除兼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兼职”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 “严重影响”,或用人单位对兼职提出过反对意见,劳动者拒不改正。但这两个条件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才行。
除此之外,如果公司的规定以及职工手册里面等等有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从事兼职的,公司也能以员工在职期间兼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毕竟劳动者履职期间也是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以上就是员工在职期间兼职,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律霸在线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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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醉酒驾驶已将纳入刑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很大一部分交通事故中是因为醉驾造成的,而且死亡率很高,社会危害性严重,所以后果也十分严重。那么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否醉酒驾驶就一定判刑呢?“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
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相关知识延伸: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
4、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特征
醉酒驾驶、飙车是法条中规定的行为人犯此罪的客观特征。笔者认为,此两种情形只是危险驾驶的客观行为中最具代表性的两方面,显然还很不完整,比如吸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重超载驾驶、驾驶私自改装的或者报废的车辆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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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是指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安置富余人员的一种办法,即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把员工推向社会的一种形式。
实际上,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无“买断工龄”这一说辞。这种行为是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并且违法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业,也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员工离开单位就没人管的问题,因此也就无须买断工龄。
但仍有一些国有企业无视国家政策法规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员时还采用买断工龄的做法。针对这一现象,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时,严格禁止企业采取买断工龄形式将员工推向社会。
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1999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如果现在还存在用人单位想通过“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员工可以坚决拒绝,并要求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其次,单位若执意如此操作,员工可向单位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是可直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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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0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X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X公司诉S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基于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梳理本案基本情况如下。
2014年6月-2016年12月底,X公司向S某供应汽车踏板、前后护杠等产品,货款金额合计为20余万元。2016年8月-12月间,双方约定,S某以自己生产的15途胜原厂踏板向X公司抵作货款。2018年1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S某尚欠X公司货款74600元。当日,S某未能向X公司支付货款,出具一张欠条,载明“今欠X公司货款柒万肆仟陆佰元(74600元整)”。嗣后,X公司多次向S某催要货款,均未果。
【审理情况】
本案于2019年11月11日由X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经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0年3月13日,X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处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X区人民法院征得原告同意后通过网络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本律师向合议庭递交了如下证据:1.S某出具的欠条1张(证明目的:原告X公司曾于2018年1月23日向被告S某主张买卖合同价款74600元);2.S某制作的送货单11份、X公司2016年8-12月份(出库)明细表1张(证明目的:被告S某于2016年8月3日-12月29日以自己生产的15途胜原厂踏板向原告X公司供货,抵作欠X公司的货款133200元)。
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对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4600元的事实,该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及时支付,构成违约。本案欠款的清偿日期自原、被告结账并由被告出具欠条时就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于法有据。计算的标准应自欠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经该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其诉讼权利。2020年3月13日,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S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公司货款7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7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S某负担。
【律师分析】
为了避免买受人不按照约定付款、出卖人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出卖人需要保存好有关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同价款总额、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买受人尚欠多少金额货款的证据材料,这是基于民事诉讼制度关于谁主张、谁举证原理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项常识,同时也不失为一项生活常识。本案中,在被告未到庭答辩的情况下,法院之所以能基于现有证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关键在于被告S某曾在2018年1月23日向X公司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尚欠货款的金额。对此,本文不作赘述。本文需要探讨的是,买卖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日期的情况下,出卖人应如何主张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一、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出卖人能否主张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基于已有证据来看,本案中的买卖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日期为何时。那么,是否就意味着出卖人不能主张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呢?就付款期限约定不明如何处理一事,我国《合同法》有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并未订立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无法直接认定双方就付款期限已作出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亦未就付款期限作出过任何的补充协议。
为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一下欠条是否可作为交易习惯来确定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买卖双方收发货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包含买受人代物清偿的时间在内),也就是说,S某自2016年12月底至2018年1月23日前,有着充分的时间准备筹集款项支付出卖人X公司的货款。
基于此,买受人S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出卖人X公司出具欠条,即可认定买卖双方的交易习惯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催要货款后,买受人无法在出卖人催要货款当日付款,故而出具欠条。而买受人出具欠条即能证实出卖人在当日已向买受人主张过货款。从该日期起,买受人未能付款的期间即为逾期付款的期间,也就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卖人如何主张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诚如上文所言,本案中的买卖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单凭S某出具的欠条作支撑,又当如何计算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买受人S某在2018年1月23日当天未能支付货款,债务已届清偿期限,自2018年1月23日起向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201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当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25%,5年期以上LPR为4.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因此,结合本案的时间节点来看,S某向X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应以所欠货款74600元作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X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撑,有事实依据予以佐证。X区人民法院所作判决恰当。
【律师建议】
笔者曾在此前撰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中不止一次提及,出卖人与买受人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可能会遇到难以证实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尴尬局面。为此,于出卖人而言,优选方案自然是与买受人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清楚货物的型号、规格、单价、付款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未订立书面买卖合同的,出卖人需要在发货前制作发货单明细并交由买受人签章确认,发货单上写明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规格等事项。结账时,买卖双方就已经结算的货款、尚欠货款的金额标明,并制作对账单、签章确认。诚然,市场交易之良好远景在于,买卖双方能互惠互利、合作共赢,这也需要建立在双方均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买卖双方若均能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自然也无诉诸法律之必要。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违约金,出卖人如何主张买受人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内容,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这方面的问题,可下载“律霸法律咨询APP”咨询本文的作者杨权法律师。本文由入驻律霸平台作者撰写发表,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平台立场。凡注明原创的文章,版权归作者和平台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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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违约,买受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诉求?
如果合同单方面违约怎么办?
捐款,即捐资助款,指捐助钱财帮助别人的意思。按目的区分,有慈善性质的和政治性质2种类别。当然也有以逃税为目的的捐款,和名义上捐款但实际逃捐的假捐款行为。一般来说,我们会默认为是一种慈善行为,比如向贫困地区/人口捐款、向受灾地区捐款等行为。
互助互济、扶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捐款本就是一种自发性的善举,捐多少也是根据捐款人的个人能力与心意来决定,然而现在不少人将捐款当成博取好感度的工具,却又不愿意实际行动, “诈捐”事件屡屡发生。
那么,诈捐是否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公益性的捐赠不能“作秀”,不能不想捐就随意撤销,既然公开承诺了要捐赠,那么就相当于达成了捐赠协议。“诈捐”一般来说虽然是不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但这是一个道德问题,也会涉及到民事纠纷,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捐赠人有“诈捐”行为,受赠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决捐赠人限期内如约依法完成捐赠,如果捐赠人在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完成捐赠协议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定罪论处。这时候,“诈捐”就将从一个道德问题变为一个法律问题,相关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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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走私毒品罪呢?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毒品因为存在伤害人的身体健康和有着暴力的经济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所以是国家重点打击的对象。律霸小编为大家剖析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走私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走私毒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人体产生依赖性。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前,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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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近年来,关于一些领导干部挪用公款、贪污受贿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接下来就由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那么对于上述条例中贪污数额或者各种情节如何认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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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知识付费的时代里,著作权的相关案件占比升高,也就意味着,关于著作权以及成为人们比较关心的热点话题了,那么什么样的著作权有保护期限呢?保护期限又有多久呢?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 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 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 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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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知识付费的时代,知识产权一次又一次被推上热搜,那么关于著作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呢?收下这份指南,相信你不会面临知识产权遭侵犯的局面。即使面临了,掌握以下内容,你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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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期限在人、事和物上都是有范围的,这样才会有秩序的发展下去。比如著作权侵犯起诉的诉讼时效就有规定,那在侵犯著作权方面时效是多长呢?遇到此类案件了,也不必惊慌,先听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依最高人民法院“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的解释,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核心是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利被侵犯之日起,两年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即权利人应当主动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起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规定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时,又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 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解释,权利人提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可以抛开 诉讼时效制度,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权利人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均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著作权保护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仍可予以支持,权利人仍可获得自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侵权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是将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圈定在该著作权的保护期内,从法律的角度对该诉讼时效做出延长的规定,这一抛弃诉讼时效的直接后果可能因此出现权利人维权的消极意识和权利人权利的滥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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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网络迅速发展的年代,知识产权一度成为热点话题,那么今天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相关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言,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时间限制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维护权利的方式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法院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法院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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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务侵占罪涉及到很多的法律法规,今天律霸小编就职务侵占罪为打击剖析一下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内容,了解了下文,可以避免触碰这条红线。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条规定职务侵占罪量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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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要多加注意以下风险。
A、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B、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4、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准流通转让。(注:这规定已被后来的银行结算办法所突破)。
C、如何识别真假本票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刷真本票的油墨配方是保密的,诈骗分子很难得到,因此,只能以相似颜色的油墨印制,这样假本票票面颜色较真本票有一定差异。
3、真本票号码、字体规范整齐,而有的假本票号码、字体排列不齐,间隔不匀。
4、由于是非法印刷,假本票上签字也必然会假冒签字,与银行掌握的预留签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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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别人的著作现如今都应该很少了的,但也不妨有例外的发生,现在的作者都有注册了自己的版权,一旦被盗用就可以起诉。那法律该如何处置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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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霸网小编为大家剖析一下关于公诉重婚的相关法律依据,只有了解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才能更好地正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霸小编还是建议大家案件对您来说重要的,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寻求最佳帮助。
公诉重婚的问题:
一、 单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重婚案件的管辖权应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仅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来看,重婚案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重婚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 结合其他法律的特别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立案侦查重婚案件。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包括重婚案),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由此可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受理重婚案件并依法立案侦查。
三、法理分析
虽然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包括重婚案件在内的自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但是《婚姻法》的颁行时间(2001年4月28日) 后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分别为1996年3月17日和1998年6月29日),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婚姻法》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应当优先于《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更因为《婚姻法》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有效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由于《婚姻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在制裁重婚行为时,《婚姻法》规定了特殊的刑事管辖权,这种特别法中的特别规定,从效力上优先于普通法律(指《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安机关应当适用《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对重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立案受理并依法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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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很容易被侵犯的,有些人为了方便和不知道该怎么创作就会从别人那盗取导致案件的发生。权利人会聘用律师进行上诉,那么需要给律师多少费用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诉讼请求人,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可以聘用律师,支付律师费用,得到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诉讼请求人聘用律师的费用,应执行司法行政部门与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法律规定侵权人对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应承担的责任是:
一、以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三、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是一个不确实的范围,为明确其范围,下列开支范围为合理费用:
一、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的费用;
二、为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取证费用;
三、依诉讼请求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诉讼请求人符合规定的律师聘用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侵犯著作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中,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或者裁定诉讼请求人聘用律师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这一规定,从更大范围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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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家在纠纷中,会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情况,那么大家就会用到仲裁的相关程序。那么对于仲裁协议的审查法律是做如何规定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深刻剖析一下。
仲裁协议的审查:
1.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未选定本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当事人选定本会:
(1)仲裁协议仅约定适用本会仲裁规则,后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本会或者依本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为本会的;
(2)仲裁协议约定包含本会在内的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选定本会的;
(3)仲裁协议约定由天津的仲裁机构仲裁的;
(4)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仲裁机构仲裁,且上述地点是天津的。
2.仲裁协议约定诉讼,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诉讼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原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约定由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属于未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对解决争议方式未作约定,补充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的,属于选定本会。
仲裁协议约定由本会仲裁,补充协议未重新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属于选定本会。
3.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履行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2)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履行地点或者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4.仲裁协议约定由动产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以立案时动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
5.仲裁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当事人所在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以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所在地;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为其所在地。
6.仲裁协议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同签订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载明的签订地;
(2)合同中未载明签订地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7.保证合同与主合同分别为独立文本,保证人依据主合同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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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呢?遗嘱需要包括以下哪些内容呢?今天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下列五大部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遗嘱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指明遗产的范围和名称及其具体数量遗嘱人应当对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财产作个交待,指明遗产的范围、名称和数邑。
这些遗产包括房屋、存款、有价证券、交通工具、家具、家电、金银首饰、衣物等个人用品,还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遗嘱人所欠的债务及其清偿办法,也要在遗嘱中一并写明。
(2)指定人和受人遗嘱人以立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就要写明遗嘱继承人的名字。否则,遗嘱将因无法执行而视为无效,继承人只能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遗嘱人遗赠财产的,应写明受遗赠公民的姓名;国家或集体为受遗赠人的。也应写明其单位名称等。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份额遗嘱人最好在遗嘱中列出—个遗产清单,并说明遗产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在遗嘱中,府当指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继承或受遗赠的具体财产的名称、份额或数量等。
如果指定由数个继承人或受遗嘱人共同继承或受遗赠某项财产的,应当写明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得的具体数目或份额。但如果未写明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某项财产的数量或份额的,法律一般推定为均等享有或受遗赠权,即应当平均分配该项遗产;遗嘱中尚有没有处分的财产的,该财产即视为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4)指明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或遗赠的前提条件。
例如,遗嘱人立遗嘱将某项财产遗赠给他的某位生前好友,但又指明该好友必须将遗嘱人的幼子抚养成人;又如,遗嘱人孑然一身没有亲人,遂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他的一位邻居,并要求其在遗嘱人死后料理他的后事等。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等。
(5)再指定继承人再指定继承人,是指遗嘱人为防止指定继承人放弃继承、被剥夺继承权或者先于遗嘱人死亡等情形的发生,致使指定继承人不能继承时,而在遗嘱中再指定有权继承遗产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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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招工时,会招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律霸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下,希望可以给您帮助,同时也希望可以在第一时间内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下:
1.是否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两种合同形式均为法律所认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样支付双倍工资和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律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且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没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样严格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只要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想要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正常结束,可以说是客观使然,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的提前结束,可以说是主观为之。
这里所说的终止用工,应当作一种广义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到期终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4.支付周期
在劳动报酬的支付周期方面与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5.社会保险的缴纳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各地规定差别很大。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个人支付,然后劳动者自行向劳动部门缴纳。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上海市非全日制小时为8元,且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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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开庭时一般是不允许旁听的,以免暴露案件处理个人隐私等相关资料情况,也是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庭审纪律的行为,那么什么情况下能旁听呢?又有哪些人可以参与旁听?具达到哪些条件才可以允许特定的人员参加呢?体能不能旁听,先听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即一般不允许旁听。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人员,应由仲裁庭同意并在另一方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方能在仲裁庭就座;新闻记者、参观学习人员要求聆听庭审活动的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报本会负责人批准。但根据仲裁法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双方当事人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在该情形下,仲裁庭开庭时是允许旁听的。
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仲裁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免要涉及到一些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的解释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工作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实行不公开审理,可以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使当事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影响。当然,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关于仲裁也是在民法中占比较大的一部分,所以处理难度相对较不是那么繁琐,但是处理程序又很繁琐,建议大家可以认真对待,如果您还有其他不理解或者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寻求我们的帮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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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遇到了医疗事故纠纷的问题,一定要密切注意自身的权益赔偿问题,毕竟涉及到经济利益,大家也不必慌张,以下这篇文章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了以下,可做参考使用,如果有需要,可以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援助。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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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产分割,想必大家非常的重视,因为这涉及到了自身的合法经济利益。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继承原则,以便您更好地了解,更好地继承。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
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物尽其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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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找工作时,可能会想不要全日制,想要非全日制的工作,和企业签订用工合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签订,律霸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一些相关内容,希望可以给到帮助。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人形式。这种用人形式和全日制用人形式相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但是,企业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也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劳动合同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可以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有所不同。
对于企业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一些具体规定:
(一)由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因此,企业只要是使用了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尽管其与其他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也仍然要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如果企业使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是由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的,劳动者应当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只需要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就可以了。
(四)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但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和劳动条件等五项必备条款。
(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
(六)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可以协商合同终止条件,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一旦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中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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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钱方面都是互不相让的,尤其在卖二手房这一块,卖家想都赚点钱,觉得自己的房屋还很好价格可以再高点,但买方觉得都是旧房子该便宜一点吧。为了避免这个问题,估算二手房的房价就成为了焦点,也是避免损失利益的关键步骤。估好了价,也就争到了利益。该怎么估算自己的二手房呢?又有什么方式去为二手房估价呢?听听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二手房交易时,由于买卖双方的角度和心态各异,卖方总喜欢拿同地区商品房的房价来类比,开价与商品房差价不大;而买方总强调一个“旧”字,结果往往是买卖双方提出的价格相差悬殊,无法成交。其实只要真正站在市场的角度,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基础,以供求关系为参考,具体分析测算,二手房的价格还是有规律可循的。
如果您想给旧房估价,主要应抓住以下俩大因素:
一、房屋因素房屋竣工后即进入折旧期,按照理论折旧率,混合一等结构房屋折旧期限为50年,每年的折旧率为2%。另外旧房的套型落后,功能陈旧,这同新建商品房无法相比,“三小”套型(小厅、小厨、小卫)-10%。此外,楼层对价格也产生影响。以7层楼房为例:2层和5层为基准价,1层和6层 -3%,7层-5%,3层和4层+3%,若是楼顶则-5%;房间如无朝南门窗,-5%。
二、环境因素既有自然的也有社会的,既有大环境,也有小环境。在同一地段,旧房的小区环境会逊色于新住宅区,比如小区平面布局、设施、绿化以及房屋的外观造型等,旧房都要大打折扣。再如社会环境,在同一土地级别地区,有的适合经商,有的则适宜居住。还有该地区的居民结构、文化氛围、配套建设等都会对房屋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无物业管理和非独立封闭小区分别扣减5%,位于省、市重点中小学区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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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呢?相信大家一定不陌生,那么寻衅滋事罪的证据标准是怎样的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定义概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寻衅滋事罪证据标准有以下几点:
一、主体证据
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方面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1)实施寻衅滋事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方法、经过;(2)共同犯罪的,行为人之间有无预谋、犯意提起和组织分工等。
2、被害人陈述。证实行为人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及特征、经过结果等,及给自己造成的伤害程度及财产损失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4、物证、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实内容同上。
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为了炫耀武力、争霸、寻求刺激或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而公然藐视国家的法律和社会公德,采用寻衅滋事的方式,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的主观心态。还证明行为人出于以强凌弱、占便宜、耍威风,或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满足空虚无聊的心理需求等动机,明知自己寻衅滋事的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而故意实施的主观心态。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三、客观方面证据
实践中,行为人寻衅滋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系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指出玩弄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随意殴打多人;在随意殴打他人过程中致人轻伤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引起公愤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到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多次、结伙或持械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横冲直撞,扫荡街巷,阻拦行人、车辆;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后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恶劣行为的。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随心所欲损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物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有其他情节严重行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主要指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等。
四、客体证据
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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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时候,领导会对试用员工进行考核。领导再会对他们进行评价看看是去是留。那没被录用,证明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录用的条件是什么呢?相信大家对于单位在试用期的辞退一定很伤心,感觉是当了廉价劳动力,很不值得;对于单位无故的在试用期辞退的理由有哪些?接下来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再次感谢您的阅读和关注。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约定不同的试用期,主要是为了考察所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所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劳动者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身体素质、内在品质等为标准。在具体录用条件和标准不明确时,才以是否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为标准。
在试用期内,如果劳动者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不能胜任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或岗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否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都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往往因为举证不能,做出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决定,因此,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条件和标准,应对所聘职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岗位职责进行详细描述,建立试用期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法,并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再次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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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解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对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主要情形。
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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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父亲立有遗嘱应按遗嘱继承,但这个非婚生子有权继承属于他父亲遗嘱没有处理的遗产。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如果是未成年人,遗产中应为其留有份额,如果是成年人,如遗属已将财产处分完,就没有继承权了。
但如该私生子有法定的情况,则可以要求分割遗产。具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下几个规定: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另外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如果你不属于以上特殊的、需要被特别照顾的法定继承人,且你父亲所立遗嘱之外再无财产,那么你就不能继承他的任何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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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留一下,接下来为大家说点事,做个培训”。这句话对于职场的你来说是不是很耳熟也有点反感呢?是不是也会感觉到很无力,也无可奈何甚至无计可施。某些公司为了让员工获得更好的技能,更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工作,为公司赢得利益,便会在员工休息或放假的时间对员工进行培训。那在休息的时间里进行培训算加班吗?会给工资吗?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加班加点是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工作时间以外提供额外劳动。
为了确定员工是否属于加班加点,一般会依照以下几点进行判断:
(一)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是否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
(二)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三)是否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
如果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应当视作加班加点。
公司是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培训的最终受益者。通常情况下,培训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或其它休息时间,无疑节约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通过挤出来的正常工作时间获得更多的效益。员工通过培训获得技能,或者明确、了解业务流程规则等,有利于更好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虽然培训不属于直接生产经营,但它却促进了生产经营,最终使公司受益。
所以,公司占用下班后时间培训员工,是属于加班加点的情形。劳动者你们有权要求获得加班费,公司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三)项之规定,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要求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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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保证,如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负责履行,担保债权指的是因担保产生的权利与义务。那么怎么样才能实现担保债权呢?遇到此类案件了,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一、保证
《担保法》第6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二、抵押
《担保法》第33条 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以抵押财产有: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三、动产质押
《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权利质押
1、依据《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依据《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有: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五、留置
《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留置权主要适用于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六、定金
《担保法》第89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七、代位权
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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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借钱物或欠钱物一方将所欠、借的钱物还回时,借出方当事人不在场,而只能由他人代收时可以写收条。如果当事人在场,则不必再写收条,而只把原来的欠条或借条退回或销毁即可。
个人向单位或某一团体上缴一些有关费用或财物时,对方需开据收条,以示证明。
单位和单位之间的各种钱物往来,均应开据收条。当然,在正式的场合下,一般都有国家统一印制的正式的票据,这属于另一类情况。
收条的种类:
收条的种类一般来讲有两类。一类是写给个人的收条,一类是写给某一单位的收条。
(1)单位出具的收条通常是由某一个人经手,而以单位的名义开据。
(2)一个完整的收条,通常应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 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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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都会抱着侥幸的心理,觉得能在赌博上面赢点钱,结果导致自己越陷越深,从此走上犯罪道路。也有人以赌博为业的,骗去别人的钱财,扰乱社会秩序。那么赌博罪是怎么认定的?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赌博罪的认定:
一、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对于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输赢不大,不是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或者行为人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二、赌博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骗”,赌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骗活动,但这种欺骗与诈骗罪中的欺骗是不同的。诈骗罪中的欺骗即制造虚假事实,是要引诱他人参加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则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按有关司法解释,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骗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语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赌博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一般而言,两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区别十分明显,不易混淆,但对抢赌场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没有参加赌博的人抢赌场,另一种是参加赌博的人,因输了钱而不甘心而抢了赢钱的人。前一种情况,不管行为人是否冒充民兵或公安人员,只要抢了赌场且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进行就应定为抢劫罪;如果没有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进行、数额较大的,可认定为抢夺罪;如果数额较小,则属于一般抢夺违法行为,而不能一概地定为抢劫罪,对于后一种情况也应区分对待,对参赌的人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赌资的,因为是发生在抢赌场的当时,可以认为是赌博行为的继续,是赌博罪行的表现,仍应定为赌博罪。但是如果参赌之人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赌资的,应定为抢劫罪,与赌博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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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也是人,他们不是神,在手术期间难免会出事故。护士也一样,在一些操作和处理事情上也会出错,所以要小心再小心。那真的有医疗纠纷了,该如何鉴定?鉴定的原则是什么?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公正原则,指鉴定委员会须平等对待医患双方,不偏不倚,双方都享有获知对方理由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进行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对公正程序而言,鉴定委员会要平等对待当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也没有资格裁决他可能会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鉴定委员会成员不能参加鉴定与已有利害关系的医疗纠纷;其次,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即所谓“兼听则明,偏信则暗”。
鉴定委员会在鉴定过程中,须听取、审查医患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为辨别真伪,应当允许双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历资料等证据“当事人向鉴定委员会的陈述、申辩、病程记录、住院志等病历资料和鉴定委员会据以做出鉴定结论的其他材料以及鉴定结论及其理由,双方都有权查阅和获得复印件。
及时原则,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尤为必要。一方面,有关病情的证据比如尸体难以长期保存,容易灭失。及时鉴定有利于全面、客观、真实地收集证据;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持医疗机构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时原则要求鉴定程序规则规定合理的期限,并给双方以及时、合理的通知。要尽量避免医疗事故也要正确客观的看待。
总结以上两点,就是双方权利平等,第一时间处理。相信大家阅读了此文也有所了解,公证和及时在其他的有关方面也是极其重要的,只要了解事件背后的相关法律意义,对于处理相关的案件的实践经验就有一定基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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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试用买卖呢?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以买受人之承认标的物为停止条件而订立的买卖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关于试用买卖,在国外又称“试验买卖”或“接受或退回买卖”,其所有权转移不同于普通买卖合同。试用买卖中,除了双方签订合同外,出卖人还进行了交货,买受人已实际占有了标的物,但因买受人明示或默示表示接收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可见,试用买卖的特点在于:
1.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一般买卖的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但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卖合同成立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成立试用买卖合同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2.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明确表示接收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试用买卖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接收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在买受人接收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后对标的物不接收,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买受人接收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买受人不接收标的物,则为条件不生效,买卖合同不生效。买受人接收的,须向出卖人做出同意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其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接收,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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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债权人,能否从债务人那要回之前所借出的钱款是其所关心的,那如果债务人一直以没钱还债这类理由一推再推,就是不还债的话又该怎么办呢?是可以直接向这位债务人的债务人要求行使代位权以此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吗?但代位权并不是想当然就能行使的,代位权的行使也是有限定条件的。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这些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3、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
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
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
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
6、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我国《合同法》中仅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视为保全的必要。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
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如A向B购买一古董,还未交付时即将该古董转卖于C,如果A怠于请求B交付,则C的债权也不能实现,因此不论A的资力状况如何,C都可以代A向B请求交付该古董。在特定物的买卖中,债务人的资力状况与债权的实现并无直接关系,债权人无须待债务人资力不足才行使代位权。
以上就是与代位权成立条件相关的内容,如果现实生活中您或您的家人朋友们遇到了相关的困扰,可以在第一时间找律霸网律师在线图文咨询或电话咨询。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也可以咨询律霸网相关律师。
什么是赔偿权利人呢?关于赔偿权利人一共有三种类型,正是这样也造成了赔偿权利人的内斗战争,尤其是涉及到比较大的经济利益,如果大家想要第一时间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寻求最佳援助。
赔偿权利人。侵害了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法律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的条文里面就提到, “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这里面讲了三个方面。
(1)直接受害人
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是最多的。这种赔偿权利主体,就是直接受害人。 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是赔偿权利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的近亲属。
(2)间接受害人
第二种赔偿权利人就是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指的是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原来是在死者扶养之下,扶养来源是来源于死者,因为侵权行为侵害而死亡后,使他的扶养来源受到损害,这是一个间接的损害。《民法通则》第119条实际上讲的间接受害人就是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他的抚养来源受到了损害,他有权利请求赔偿生活补助费。最高法院在贯彻《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当中又增加了一个间接受害人,就是造成身体残废的人,他在受伤以前所扶养的人也可以请求抚养损害赔偿,这个也是间接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主体。
侵权行为人直接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她的丈夫,造成了人身损害,但是这个侵权行为又使得她的丈夫丧失了性功能,造成了对方配偶性利益的损害,丈夫是直接受害人,妻子是一个间接受害人,这是一个间接损害。
(3)死者近亲属
第三种赔偿权利人就是死者近亲属。在这个司法解释里面讲的死者近亲属,就是侵害生命权,侵权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已经死亡了,这个死者近亲属他有权利请求赔偿,他也是赔偿权利人。我们侵权行为法讲死者近亲属,还应该考虑的不是人身损害赔偿这种情况,而是在精神损害赔偿当中,一个人的侵权行为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造成死者人格利益的损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近亲属,他有权提起诉讼,这种死者近亲属是更典型的。在死者近亲属作为赔偿权利人中,实际存在两种类型,也就是包括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和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作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人的死者的近亲属。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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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犯罪,受侵客体基本都是未成年的孩子,但是罪恶的是教唆的人,教唆犯罪会被处以刑法吗?什么又是教唆犯罪呢?今天律霸小编为大家全方位讲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如果大家的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第一时间内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援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教唆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教唆他人实施什么犯罪,就以什么罪名论处,而胁从他人犯罪的,只能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不再以教唆的内容实行数罪并罚。教唆他人使其决意实行犯罪行为之罪也(刑二九Ⅰ)。故须被教唆者本无犯罪之意思,由教唆者之行为而后产生犯意的事实。若被教唆者先有犯意,则为开导指示之从犯矣。
教唆未遂:
1.教唆没有传达到被教唆人;
2.教唆没有被接受或者没有被假装接受的;
3.他人接受了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4.被教唆人所犯的罪与教唆的罪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5.教唆犯对被教唆人进行教唆时,被教唆人已有实施该种犯罪的故意,即被教唆人实施犯罪不是教唆所引起的。
未遂教唆:
此处的"未遂",不是指教唆自身的失败,而是指欺骗被教唆人使其犯罪.未遂教唆中突出的情形是所谓"陷阱"教唆"(或陷害教唆),"一般是指想使他人成为犯人受到处罚而教唆他人实施一定犯罪".被教唆人"犯罪"未遂(简称被教唆人"实行未遂"): 教唆他人犯罪,他人实行被教唆的罪犯罪未遂.这种情形已经成立共犯,是共同犯罪实行的未遂.对"实行未遂"实用第29条第一款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犯中起的作用 处罚.并对教唆犯和实行犯都实用<<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的差别十分明显,教唆未遂是教唆自身的失败(被教唆人犯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而“实行未遂”的场合,教唆自身是成功的(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只是被教唆人实行犯罪的未遂。
间接正犯不以教唆犯论处
间接正犯,又可称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间接正犯应包含一个前提,即利用人自己没有实施实行行为。因为如果利用人也实行了构成要件行为,那就是直接实行了。间接正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①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②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人犯罪。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实行过限的部分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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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申请仲裁的话,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受理仲裁的范围又有哪些呢?,那么今天律霸小编就为大家揭晓一下《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以便于您在仲裁的道路上畅通无阻。
《仲裁法》第21条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取得管辖权的依据,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具体的仲裁请求指仲裁申请人请求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争议,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定做方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承揽方按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货物。申请人中请仲裁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为根据。事实指引起民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包括事件和行为。理由是指中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等。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并非就事实而言必须是确凿、真实的;理由也并非必须合理、合法。仲裁委员会受案,只要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内容即可受理。
三、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和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不能仲裁。”
从以上规定看,《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遵守以下原则:
第一,纠纷当事人属于平等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当事人对仲裁事项应当有处分权、和解权;第三,仲裁的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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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商标的作用是什么?能起到哪些保护自己不被侵犯的目的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续展的费用标为2500元,续展要在规定的续展期内办理。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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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第一步要明确的即是土地权属的概念,土地权属不仅包含土地的所有权,还包括土地的使用权和他项土地权利。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归谁享有,即权属问题,引起的争议都是土地权属争议。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所有权形式。国务院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仅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处置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存在三种形式:1、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2、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3、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法对土地加以利用的权利。根据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因此,基于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因此基于承包和批准取得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土地他项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与土地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土地他项权利有以下特征:1、是在他人土地上享有的权利;2、可以满足他人对土地利用的需求;3、主体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外的人;4、它的存在对所有人、使用人有一定的限制;5、是生产、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地役权: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等;
3.空中权:指在他人土地中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槽、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
5.土地租赁权: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全:如历史上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如单位征地后不用土地,应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有权在土地上进行耕作,国家需要建设时对农民给予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他项土地权利产生,或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是基于主体之间的约定,又或是基于历史原因而产生。无论何种原因产生他项土地权利,他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都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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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患者鉴定可以请职业技术方面的医学专家来鉴定,所谓鉴定那必须要进行多个程序来收取资料,那该程序阶段是什么?鉴定期间注意事项又是如何的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鉴定程序可分为受理、调查、做出鉴定结论三个阶段:
第一、在受理阶段,当事人双方可在人民法院或卫生行政机关主持下选定鉴定委员会委员,组成鉴定委员会,由主持人公布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由有权机关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提供相关的申请书、病历等证据。鉴定委员会一般应口头调查,并应公开进行。目前的鉴定程序都是书面调查,这样不利于查清事实,也不利于提供证据和充分地辩论。病从口入!请关注您的健康饮食很多病是吃出来的,吃也能治病哦。当事人可委托医学专家或律师出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鉴定委员会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听取双方意见,并对双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采纳。整个过程及内容由记录人记录在卷,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三、在做出鉴定结论阶段,鉴定委员会评议应不公开进行。由鉴定主持人负责鉴定书的制作。
鉴定结论的内容及形式只有全面、客观地反映出鉴定的全貌,才有可能使当事人、法官、行政官员判断出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因此,鉴定书应该载明当事人以及委托代理人情况,鉴定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申请鉴定理由以及请求,双方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或法院提供的证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此事的定性及依据,鉴定委员会的分析意见,对证据及当事人双方及代理人意见的分析论证,鉴定结论,鉴定委员会签名、日期。在分析意见中,鉴定结论应写明病情、结论,医方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与病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分别说明自己的意见;应写明事件性质和事故等级。分析意见的鉴定结论的做出须依据调查程序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在调查程序中未向双方出示、未经对方质证的证据都不得作为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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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意味着子女对父母的照顾义务,那么如果出现因为子女和父母因各种原因达成的约定而不履行赡养的义务,请问可以免除赡养义务吗?对于这个问题,律霸小编也做了详细的解释。
赡养义务不可以因约定而免除。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赡养的主要内容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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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和护士难免在工作上会出现事故,但一般出现医疗纠纷这个事故总的来说是很严重。如果在这方面而减少了收入医院会给予赔偿的,那在数额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呢?遇到此类案件了,也不必惊慌,先听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误工费是指因医疗过错治疗休养期间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如果没有减少收入的,不应当赔偿误工费。误工费的赔偿分为有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4、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算公式:误工费=实际减少的收入(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日收入×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误工天数(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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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阶段您的社会,国家正处于建设发展的阶段,需要征用大批的土地以来支持国家建设,那么对于部分人来说土地对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占比很大,所以建议大家细心对待土地补偿的问题。土地被征出去以后,就相当于租出去了。租出去就会有钱拿,那土地补偿标准该怎么计算呢?计算的方法有哪些?遇到此类案件了,也不必担忧,先听律霸小编从计算标准的角度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相信会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有不明白或者不理解的地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土地补偿的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2、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年产值×补偿倍数。
例如:某市建设博物馆需要征收土地120亩,该耕地平均年产值为5000元/亩,征地方案批准补偿倍数为: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为10倍,该村人均耕地为0.8亩,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为多少元?
依据土地补偿费=被征地亩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土地补偿费=120亩×5000元/亩×10倍=6,000,000.00元。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50000元/亩;依据需要安置的人数=被征地数÷征地前人均分配耕地数得知:需要安置的人数=120亩÷0.8亩=150人;依据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数×年产值×补偿倍数得知:
安置补助费=150人×5000元/亩×10倍=7,500,000.00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0000.00元/人;依据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每亩产值的15倍得知:产值5000元×15倍即75000元/亩。按每人50000元补偿标准计算每亩安置 补助费标准为62500元,没有超过 75000元/亩的最高标准限度,因此安置补助倍数合法有效。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13,500,000.00元。由征地实施政府国土局在安置补偿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补偿给村集体和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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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质量关乎着病人的生命的安全,所以在质量监控方面是很严格的,只有提高医疗的质量,保证医疗的安全才能给病人的生命带来保障。那么在医疗服务质量监控方面有什么规定吗?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医疗服务质量事关患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为保障医疗安全,有效的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医疗机构在提高诊疗技术水平的同时,还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规模和等级,设置单独的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工作,保证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运转和医疗安全。
二、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
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监督的重点应当放在具体的医疗工作环节上,注重工作流程过程中的质量监督。要监督和教育医务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当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
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投诉的条件,认真倾听患者的意见,使患者有陈诉自己观点的机会。如果患者投诉无门,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只会使矛盾激化,不利于医患纠纷的妥善处理,同时也破坏了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安全。在接待患者投诉时,要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引发新的医患冲突。对于患者投诉的问题,要做必要的核实,问题重大、矛盾突出时,还要做好调查工作。确实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原因引发的患者投诉事件,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告知临床、医技或保障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妥善处理,消除医疗事故隐患和减轻伤害后果,并应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患者。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有利于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掌握医疗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这些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加强监控和管理。
四、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
咨询包括医疗服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介绍本机构专科特点,解答患者关于医疗、收费等方面的问题。发生医患纠纷时,要告知处理程序和解决途径、患者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提供咨询服务除采取专人接待的方式以外,医疗机构也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通过设立告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咨询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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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上位工作之前,公司都对刚进来的员工进行试用,在这个试用得期间里面,领导会对员工进行平价,最后看看能不能为己所用。那么同一个单位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吗?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对新录用的劳动者的试用期间,目的是为了考察新入职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于已经是单位职工的劳动者,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可再行约定试用期。张某虽然更换了工作部门,但仍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双方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本案企业重新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按照试用期对待。
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作出了保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17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期限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变更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单位对超过的期限,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试用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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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命名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除了不违反法律规定外,还有哪些要求呢?律霸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五点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不理解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哦!
1.易认、易读、易懂、易记、易写
商标的名称首先要明白简洁;用词要通俗易懂,不要用艰深冷僻、古奥晦涩的词;用字要力求笔画简单,易于书写印刷,不要用笔画繁杂,难于辨认或已被淘汰了的古字、废字;读音要响亮顺口有音乐美感,要避免诘屈聱牙,平仄不分;此外名称的文字也不能过长。
2.把握特征,突出重点
商标名称很简短,只能显示商品某一方面的特点,这就要把握特征突出重点。这种突出,或侧重于展示身份,如“贵州茅台酒”;或侧重于展示技术,如“古汉养生精”;或侧重于展示用料,如“两面针牙膏”;或侧重于展示价值,如“钻石电扇”;或侧重于展示效用,如“白丽牌香皂”;或勾画形象,如“小白兔牙膏”;或抒写情趣,如“喜盈门毛巾被”;或显示气派,如“公主牌钢琴”;或表达产品品类,如“垦得机有机大米”;等等。
3.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名称要从某一个侧面反映出商品的某种特征,这种特征应该与商品有一定联系,而不应出现商品的名与实不相称或有损商品形象的现象。如“黑豹牌农用车”,“黑豹”显示了车子的强劲有力,“菊花”电扇的“菊花”给人以清凉感,名实结合是合理的。
4.要考虑消费对象的心理
商品有一定的消费对象,命名要考虑消费对象心理才能赢得市场。例如,儿童产品要考虑儿童心理:所以有小天使童鞋、大白兔奶糖、娃哈哈果奶。老年保健品要考虑老人的心理:所以有百年乐中成药、老来福口服液、如意牌拐杖。化妆品的消费对象主要是青年女性,所以商标名称时髦洋派:奥琪、雅倩、海飞丝、丽花丝宝、金芭蕾。高档消费品则针对购买者要慎重选择的特点,用商标名称来显示商品的名贵、精良、耐用、先进,所以有斯特劳斯牌钢琴、蓝宝石牌手表等等。
5.名称要有美感,有寓意
所谓有美感是指名称形象鲜明,能使人产生美好联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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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由于技能还不是很好,刚出社会也没很多的经验,很容易遭受上级领导的辞退。那在试用期时单位可以随意辞退员工吗?遇到此类案件了,也不必惊慌,先听笔者为大家讲解一下相关的内容,也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获得最佳帮助。
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却并不能随意,仍然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即《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所说的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条件满足时方可辞退员工。本案中,公司仅仅认为员工不适合公司,既擅自做出辞退决定,既便在试用期合法的前提下,这一决定也过于草率,难免发生风险。
对员工的建议:
1、 取得辞退证明,易于保障胜诉若员工遇到本案类似事实,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辞退的相应证据。
2、 取得收入证明,利益方的工资条、工资卡记录、工资单
对单位的建议:
1、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障企业利益的基本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将无法认定企业的试用期辞退权利,所以千万别以为签订劳动合同只对员工有利,对企业利益也是一个基本的保障前提。
2、 选择合适辞退理由,并且证据充分是避免风险的有利保障
3、 别贪小利而冒大风险不要擅自克扣员工几天的工资。多数员工只要企业的做法,大面上能过得去,很少有去仲裁申诉的事情发生,多数员工的申诉是企业有雪上加霜落井下石的做法才导致发生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比如:小王与公司签订了二年的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6000元。假如该试用期已经履行了5个月,则用人单位应当从第三个月开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标准支付小张赔偿金18000元(6000元×3个月),该赔偿金不包含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25000元(5000元×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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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对于现在部分人来说在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已经融入到生活中了,有些人还会因为赌博从此走上倾家荡产和犯罪的道路,因此刑法是如何规定赌博罪的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对社会危害很大,应予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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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执行完毕后或赦免以后,总是还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出于某种不正当原因鬼迷心窍的再犯罪一次之类的案件,那对于累犯这类情况的话法律会该如何处置呢?会得到缓刑吗?不适合累犯缓刑的制度又是什么?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其实在这小编还是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以身试法,不要越过法律的红线,如果你遇到了此类困扰,您也可以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帮助。也感谢您的阅读和关注。
关于刑法一直是最错综复杂的问题,处理难度较大,如果大家懂得相关的法律措施,懂得如何合理正确的使用法律武器,小编相信自身有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避免的很多的法律问题。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不适用缓刑制度: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在再犯应当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从发条分析是前罪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犯罪是已经“实际”执行完毕。
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从法律条例分析“不再执行”就是没有执行过,既没有“实际”执行。所以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的不适用累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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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娃娃降生的那一刻,世界上又多了许多位小可爱,那他们肯定是要有身份的,也要落户的,这样他们才能在本国快快乐乐的成长起来。落户需要办理出生登记,那么需要什么证件证明呢?律霸小编就为大家讲解一下此类问题,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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