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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可以副业吗,[国家公职人员能否兼职]国家公职人员兼职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6 02:08:24 已收录 阅读:10次

【www.wnzmb.com--党团范文】

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 不行! (主)

市纪委:禁止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大操大办、借机敛财节约办好婚丧喜庆事宜;呼吁市民移风易俗,勤俭

“整酒整得人都要疯了!”4月26日12点许,家住市城区凤湾桥头的出租车司机陈生奇的车上来了一位女性乘客,一上车就向他抱怨,因为参加亲戚的“寿酒”,她到现在还没吃中饭。

“参加酒席了还没饭吃?” 陈生奇好奇地问。没想到乘客说出一番道理来:今天是她老公的姐姐为其公公办的寿宴。老人家过生日办寿酒说得过去,问题是半年多时间以来,他七十岁的寿酒已经由家里不同的人出面,连续整了三次酒了!

“我是不敢坐在那里吃饭了,怕挨人家骂!”女子气愤地说,“整酒整到这个份上大家脸上都无光,太不像话了!”

这名乘客的讲话颇能代表一部分群众的心声。整酒,在张家界是指因为各种红白喜事而摆席,宴请乡邻亲朋的一种风俗。近些年来,这种原本正常的社会风俗却变了味:不少人借整酒之机,收受礼金。

特别是进入4月后,少数群众道听途说5月1日后不能整酒,于是“突击”整酒:亲戚朋友修个房、搭个棚要整酒,到了36岁要整酒,甚至孩子还在肚子里就提前庆祝“喜添千金”。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整酒之风盛行,一是攀比心理作祟,另一方面补偿心理也是重要诱因。一些人送出去的礼金越来越多,认为自己不整酒就吃亏,因此刻意“制造”整酒理由,以达到回收礼金的目的。

愈演愈烈的“整无事酒”歪风,给群众带来了沉重的人情账,人们把请柬戏称为“红色罚款单”,将送礼的百元大钞叫做“菜票”。有的家庭,一年因此要送出几千元甚至数万元。

这股风气的盛行引起了很多群众的不满。一位叫“在意他”的网友在张家界公众论坛上专门发了篇讽刺性的打油诗:“喝罢喜酒欲将行,忽闻两岸鞭炮声;张姐么女八个月,明日挖周把酒整;李哥老父五十七,后天做个六十生”。

对于“整无事酒”歪风,我市各区县党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早在去年12月,永定区就出台了《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整酒敛财的规定》。今年2月,桑植县发出违规整酒禁令,既对整酒者进行约束或禁止,也对给整酒当事人送礼金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予以追责。由于在实施过程中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和普通群众进行了区分,目前已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慈利县和武陵源区也专门出台了具体措施。

记者从市纪委了解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监督管理,多次强调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坚持勤俭节约办好婚丧喜庆事宜。

市纪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告诉记者,5月1日以后群众不能整酒的说法没有根据。但我市目前正在根据前段时间各区县治理“整无事酒”歪风的实践经验,酝酿相关的制度措施。具体文件尚未出台,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已经明确:对普通群众的正常整酒以劝导教育为主,而对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将会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查处。

本报记者 曾甲长

【收藏】 【打印文章】 【查看评论】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7日

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2010年3月8日)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实施意见》(郴发〔2009〕16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并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国家公职人员凡在公务时间和公务场所,在学习、培训或下基层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期间,在宾馆、酒店、茶楼等公共场所,与管理和服务对象进行赌博活动和以打麻将等各种形式进行输赢钱物的“带彩”娱乐活动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视为违纪,是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依纪依法处理,是一般党员干部职工的一律先待岗再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早午餐饮酒(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除外)。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此规定的,按照以下条款处理:

1.首次被查实违规饮酒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所在单位发出书面警示函,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第二次被查实违规饮酒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违规者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对一年内有3次以上(含3次)违规者,除按照第二款进行处理外,另责成违规者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以及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报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条 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本规定所指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以结婚、去世、升迁、调动、升学、乔迁等为由大操大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行为。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原则上只能限于亲属范围,操办宴席不得超过20桌。严禁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以及以“礼尚往来”名义收受钱物。

2.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一律不得使用公车,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操办费用和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须按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向组织申报。市管干部及中省驻郴单位的处级干部,均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前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并须在操办后2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报告表》报送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办公室。

4.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规定,不构成违纪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整改、通报批评、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予以收缴。

第四条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发现1起,单位直接领导要向单位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检查;发现2起,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发现3起以上(含3起),取消该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凡对本规定落实不力,造成本单位赌博和工作日早午餐饮酒以及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之风屡禁不止的,或对其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违反本规定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经常牵头组织明查暗访活动,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监督检查成果运用到干部年度考核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之中。

第六条 扩大社会参与面,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凡经查实国家公职人员赌博的举报,由财政部门依据“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罚没赌资额的50%奖励举报人(举报电话:市作风办 2871678,市公安局 2220850);对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早午餐饮酒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300元/次(举报电话:市作风办 2871678,市直机关工委 2871294)。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

(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范文四:(办发11)印发《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通知]@]@]

@鄂咸县办发〔2013〕11号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大路坝区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咸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 — 1 —

咸丰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公职人员管理的 若 干 规 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州委“六条意见”,进一步强化对我县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不断优化发展环境,现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肃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

1、始终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维护州委、县委权威,确保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坚持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问题必须集体研究决定,集体决策事项不得私自更改。

3、不准造谣、信谣、传谣、“讲小话”。

二、严肃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

4、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脱岗,不准乡镇干部“走读”。

5、不准在上班时间购物、炒股、打牌、看电影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6、不准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打瞌睡、玩手机、开小会。

7、不准工作日午餐饮酒。

8、不准参与涉赌、涉黄、涉毒、涉黑活动。

9、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强迫管理服务对象 — — 2

接受指定服务,不准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搞捐赠、收会费。

10、不准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违反“一周办结制”和行政审批相关规定。

三、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奢侈浪费

11、不准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违规发放奖金、津补贴及其他补助。

12、不准用公款旅游或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等名义变相旅游。

13、不准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不准用公款同城吃请或安排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在本单位班子成员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所开酒店、餐馆等消费场所消费。

四、加强廉洁自律,维护社会秩序

14、要约束家属及亲友非法上访,不准教唆、煽动、组织、放任、纵容或参与各类非正常上访。

15、不准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占用公共场所。

16、不准非法买卖、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不准为违法违规用地、建房提供方便,不准干扰城镇建设规划执行,干扰“两违”清理整治工作。

17、不准违法违章驾驶车辆、乱停乱放,严禁乘坐非法车辆和违法违规经营道路运输。

18、不准违规整酒或借婚丧嫁娶之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 — 3 —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关于狠刹违规整酒风的规定〉的通知》(鄂咸县办发[2012]6号)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丰县治庸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咸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理:

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和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借调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咸丰县委办公室 2013年10月8日印发 — — 4

“八项规定”中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设计到财务的80项禁止行为。

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5、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8、政府采购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公务接待

10、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13、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15、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17、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19、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20、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26、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34、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八达岭-十三陵、承德避暑山庄外八庙、五台山、太湖、普陀山、黄山、九华山、武夷山、庐山、泰山、嵩山、武当山、武陵源(张家界)、白云山、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山-乐山大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山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工作需要确需跨行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

国家公职人员包含: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标准,国家公职人员也应同时具备三个特定条件:一、所在单位具有公有性质。二、本人为正式在编人员。三、正常在岗,并依法履行本单位交办的职务职责。

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在随时代和国家形势发展而不断变化。公职人员核心的东西是所谓的“公职”概念,“履行公职”这个概念非常广泛,核心词是“公职”,就把很多公有性质的相关单位、机关人员都包含进来了,比如政府序列以外的人员,如果他也是在履行公职(或者管理和使用公有财产),同时又有编制,他就是公职人员。显然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国家公务员。

案情介绍

2008年,W市某局正科级干部桂某某(注册二级建筑师)擅自在某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营企业)兼职,2008年9月至2014年12月,桂某某在该公司领取报酬共计36700元。

处理意见   2015年12月,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W市纪委给予桂某某党内警告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

新旧对比

本案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前,按照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 “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如果此行为发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则适用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得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廉政短评执纪者说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我们:“如果觉得当干部不合算,可以辞职去经商搞实业,但千万不要既想当官又想发财。”

长期以来,把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美好”愿景化为实际行动的确有人在,其表现手法各有“千秋”,但本质无非是想鱼和熊掌兼得。本案中,桂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仍然冒着风险为企业“卖力”,绝非其精力旺盛,想到企业大展拳脚,而是想在端着“铁饭碗”的同时,额外获取丰厚报酬,可谓是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一个典型代表。

针对国家公职人员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早有一系列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一些国家公职人员对兼职心生艳羡,做出“戴着官员帽子,拿着企业票子”的违纪之举:有的假借退出一线岗位缺乏监管的“天时地利”,到企业发挥“余热”;有的像桂某某这样有“一技之长”,在“市场需求”面前逾规破矩;有的被企业主看中其手中职权,私相授受、各取所需。更有甚者,在官员、商人、掮客等多重身份掩饰下,大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既然担任了公职,为公众服务,就要断掉发财的念想,立足本职岗位,履职尽责、鞠躬尽瘁,而不能奢望“脚踏两条船”,额外获取兼职报酬。否则,终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The End—

来源:黄冈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武穴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武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wwrk.gov.cn ?浏览次数: 165 来源:中共武威市纪委? 日期:2006-6-7 11:21:34

中共武威市纪委 武威市监察局

关于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把中央、省、市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中有以上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本规定所指的婚丧事宜是指由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等操办的婚丧嫁娶、迁居、开业、祝寿(生日)等庆典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必须坚持勤俭、节约、文明的原则,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时,不得宴请其服务对象和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控制本单位、本系统的请客范围,一般不得超过20桌。

第五条 操办事宜前一周,必须向对其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申报备案,没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向对其管辖党委、党组、支部申报备案,申报备案的内容包括:(一)事宜的主体、规模,地点,标准;(二)请客的范围,数量。

事后一周内,必须向对其管辖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收受礼金的情况,没有纪检监察组织的向对其管辖党委、党组、支部报告,主要包括收受礼金的人数,总金额、单个最高金额。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申报和报告内容进行认真核实。对其内容应予以保密,组织认为或个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领导干部所办婚丧嫁娶事宜进行检查。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在操办婚丧事宜中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党政籍处分。

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有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武威市纪委

武 威 市监察局

2005年3月30日

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类公职人员的行为,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国家制订《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职人员指国家财政全供或半供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职人员应当时刻铭记其一切权力都来自国民的授予,其一切收入都来自国民的供给。公职为信托的职位,意味着有责任承诺其一切公务行为从公共利益出发行事。因此,公职人员的最高忠诚应当是对通过政府的民主体制所体现的本国公共利益的忠诚。

第三条 公职人员应保证根据法律或行政政策切实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职能,做到秉公办事。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应努力保证由其所负责的公共资源得到最切实有效的管理。

第四条 公职人员应全心全意、公正而无私地履行其职责,尤其是在处理与公众的关系方面。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应对任何集团或个人给予任何不应有的优先照顾,或对任何集团或个人加以不当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滥用赋予他们的权力和威信。

第五条 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利益。公职人员不得进行与其公务、职能和职责或履行这些职责不相符合的任何交易、取得任何职位或职能或在其中拥有任何经济、商业或其他类似的利益。

第六条 公职人员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视本人职务的要求,公布可能会构成利益冲突的业务、商业和经济利益或为经济盈利而从事的活动,在可能产生或已觉察到公职人员的职责与个人利益间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公职人员应遵守为减少或消除这类利益冲突而制定的措施。

第七条 无论何时,公职人员都不得不正当地利用在履行公务过程中取得的或由于其公职而得到的公款、公共财产、服务或信息来从事与其公务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 公职人员应遵守法律或行政政策所制定的措施,以免卸职后不正当地利用其原先的公职。

第九条

公职人员应视本人的职务并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的许可或要求公布或披露个人财产信息;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公布或披露其配偶和/或其他受赡养者的私人资产和债务信息。

第十条 公职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地索取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行使职责、履行职务或作出判断的礼品或其他馈赠。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对于拥有的带有机密性质的资料应保守机密,但因国家立法,履行职责或司法需要而严格规定不予保密者除外。这些限制也应适用于已卸职的公职人员。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公务范围之外的政治活动或其他活动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政策,不在任何方面影响到公众对其公正履行职能和职责的信任。

第二章 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

第十三条 为了规范公职人员的职务收入,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职务收入的支付和分配。

第十四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一级别公职人员工资、福利水平应当完全等同;公职人员的奖金视其工作业绩和公众的认可程度确定。

第十五条 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内一切公职人员的执行相同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的平均职务收入不得超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期非公职人员职工平均收入的1.5倍。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按工作的重要、难易程度决定。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的工资级别、级差以及各级别的工资数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公职人员的奖金占全部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条 各单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奖金的按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职人员认为其收入不能满足其需要的,可以提出辞职,主管机关除国家安全因素外,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职人员退出岗位的参照国有企业职工买断工龄的方式和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同类人员完全同一,年度各种福利折价不得超过人民币6000元。各单位以住房公积金等名义增加福利待遇的按共同贪污罪和(或)私分公共资产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一切公职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一切通过职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公开透明,任何国民均有权通过自由查阅的方式知晓。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由全国人大负责制订,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根据《公职人员职务收入法》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公职人员财产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公开透明,为了公众有效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正状况,国家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申报财产状况;

第二十八条 应当申报财产状况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九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财产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国家各级检察机关。公职人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应当申报财产类型:

1、房地产;

2、生产、生活用的交通工具;

3、单件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各类物品;

4、人民币和外汇存款;

5、投资入股(包括各种投资及股票)、债券、债权、债务;

6、知识产权;

7、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其它财产。

第三十一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三十二条 申报财产的时间和期限:申报财产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申报基准日为上年度最后一日。

第三十三条 财产状况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财产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

(包括享受同等级别待遇)以上级别的公职人员本人和家庭财产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凭本人身份证明在各廉政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三十四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三十五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财产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三十六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财产,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不合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其他事项:担任公职以来以赠与等形式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财产也应当如实申报;担任公职以来接受的一切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赠与均应当申报。

第四章 公职人员收入的申报

第三十八条 为了便于国民对公职人员收入合法性的监督,确保公职人员的收入状况公开透明,国家实行公职人员全部收入的申报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确保公职人员廉正清明的为政作为,公职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国家廉政机关申报收入状况;

第四十条 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包括本法所指的公职人员和公职候选人、公职人员因退休等原因离开岗位五年以内的以及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第四十一条 接受申报的机构:接受收入申报的机构为国家监察机关和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中的党员还应向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申报。

第四十二条

申报范围(即需要申报的收入的范围):本法规定应当申报收入的人员应当向廉政机关申报的收入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其他一切可以以金钱估价的财产性收入、人民币300元以上的金钱和单件价值在人民币300元以上的物品的馈赠。

第四十三条 廉政机关制作专门的《公职人员收入申报表》,便于公职人员填写。

第四十四条 收入申报的时间:每月1-10日申报上月份的收入。

第四十五条 收入信息的公布和信息披露:普通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仅在接受申报机构范围内公开,非经书面请求不向普通国民披露。乡镇副乡镇长、乡党委副书记以上(含同等待遇)公职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公民可以在各廉正机关设在举报接待场所的电脑上自由查阅。

第四十六条 申报真实性的核实:接受申报的机关可以随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核实申报的真实性,发现申报不实时应当责令申报者在10日作出说明,经审查认为说明不能令人信服的,按虚假申报论处。

第四十七条 拒绝申报的责任:公职人员拒绝申报收入的,应当开除公职。

第四十八条 虚假申报的责任和查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核;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对党员中的公职人员申报收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附带对公职人员的收入合法性和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谎报、漏报、迟报,但涉及的财产性质合法的,处3000元以上本人上年度总收入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虚报部分的财产为非法收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事项:收入申报时应当附带填报申报时段接受礼品、接受馈赠、接受宴请、接受娱乐安排、接受其他各类免费服务和其他利益或好处的信息。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

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年度内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并取消已获得的一切荣誉称号,同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驻镇单位,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XXX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送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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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