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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不能做副业,业余时间,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兼职?

发布时间:2021-07-04 20:55:19 已收录 阅读:16次

摘要: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在业余时间做兼职?兼职是否可以取酬?怎么兼职才不违规呢?

2016年5月,安徽某县一副镇长洪升成了“网络红人”:他因手头紧,在某网络约车平台注册成为车主并在上班时间接单,后被人举报至纪委。

副镇长开网约车的行为到底合不合适呢?这一问题引发了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头条新闻”微博下面的热门评论显示,多数网友理解洪升开网约车是“生计所迫”。而在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发起的投票中,除5%的网友明确表示“工作时间内干这个不应该”外,45%的网友认为“没啥不妥的,不要在上班时间开专车就行”。

然而,尽管多数网友认同、理解洪升开网约车的行为,但他还是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理由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多次进行营利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其实,洪升开网约车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归根结底还是群众对党员干部对从事营利活动特别是兼职取酬问题的关注。

那么,党员干部能不能在业余时间做兼职?兼职是否可以取酬?怎么兼职才不违规呢?

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

对于洪升驾私车接单用的是工作时间这一点,有干部便认为,只要不占用工作时间,利用业余时间做个兼职、搞点“副业”,就是正常合理的;也有干部认为,只要不利用手中的权力,兼职就不违纪。

实际上,兼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党员干部兼职还应讲究更多的规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这里的“有关规定”有很多,包括中纪委、中组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根据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包括已退出机关工作岗位、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除经审批同意,在本机关为改善后勤服务工作、方便职工生活而开办的非经营性劳动服务公司兼职外,均不得在公司(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任职)。这里的“职”,既包括具体职务,如经理、副经理等,还包括名誉职务。兼职不得超过1个,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

可见,职不是随意就能兼的,党员干部兼职必须讲纪律、守规矩。

在职的不许,退(离)休的呢?

在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不允许兼职,那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呢?

《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从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处分。

该条规定属于此次修订的新增内容。之所以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的任职、从业作出较为严格的限制,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防止出现“期权腐败”等现象。

但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也不是绝对禁止的。

2013年10月,中组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要求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比如,有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想去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可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该企业出具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离)休;在企业办理退(离)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兼职是否可以领酬?

现实中,一些被查处的违规兼职问题显示,违纪的党员干部一般都怀有这样一种心理,即认为兼职与贪污受贿等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酬劳不是贪来的、抢来的,而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凭自己的劳动付出赚取的,讲究的是“付出就有回报”,因此对兼职领取酬劳心安理得。

其实不然,党员干部即使经批准允许兼职也不能取酬。因为兼职是一种责任担当,而不是利用权力换取物质享受。如果领取了报酬,就违反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额外收益”,除工资、奖金、津贴外,还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巧立名目”的酬金、佣金及股权等。在界定违纪情节轻重时,获取额外收益的多少、是否向组织报告、行为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都是重要的界定因素。

END

来源 | 综合 中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安徽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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