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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手机卡能赚钱?小心成为诈骗帮凶!新宁警方抓了两个

发布时间:2021-06-28 17:40:00 已收录 阅读:9次

近日,新宁县公安局在市局反电诈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成功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某(男,29岁,新宁县水庙镇人),唐某有(男,19岁,新宁县水庙镇人),现场扣押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涉案价值10余万元。

AN JIAN HUAN YUAN

案件还原

2020年9月,新宁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办案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唐某身份证办理的一张手机卡号涉嫌参与一起电信诈骗案。办案民警立即围绕该线索进行调查。

在经过缜密侦查后,办案民警有了惊人的发现,唐某通过其亲戚朋友大肆收购手机卡,与此同时,其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十余张手机卡,而这些手机卡均有涉及相关电信诈骗案,办案民警初步判定,唐某有从事与电信诈骗相关犯罪的重大嫌疑。

( 部分手机卡)

办案民警经过日以夜继地侦查,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唐某藏匿的民房。

9月15日,办案民警根据掌握的线索,成功将唐某抓获归案。

( 唐某)

9月16日,办案民警循线追击,将同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有抓获归案。

( 唐某有)

现查明,多年前,唐某在从事电子商务工作时结交了许某。2019年,许某找到唐某,承诺以每张手机卡20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请唐某帮助其收购手机卡,唐某见有利可图后,在明知许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依然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登记办理手机卡10余张并贩卖给许某。

同时,唐某在新宁县内发展唐某有等朋友为下线,以每张手机卡150元的价格,要求唐某等人代其收购手机卡以赚取差价。

截至案发时,唐某贩卖700余张手机卡给许某,非法获利7万余元,其中唐某有为唐某收购手机卡180余张,非法获利1万余元。

目前

唐某、唐某有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新宁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为了蝇头小利,随意出租、买卖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或登记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QQ号等,实际上就是把自己的“身份”卖给他人,如果被犯罪分子用来干违法犯罪的勾当,那么替人办卡,就变成替人“顶罪”。

请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支付宝账户、QQ号等账户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果有不用的账户信息,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一旦发现自己的相关账户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图文来源:新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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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少爱学堂创始人,梅州市鹏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CEO,09年开始踏入互联网,10年互联网行业经验,资深自媒体人,自媒体优秀导师,咪挺微商团对营销引流顾问,业务包含:精准引流技术/代引流精准粉,专业小红书,知乎,微博代运营。